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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在现行宪法中的解释

2014-07-12叶强

体育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体育教育

叶 强

1 问题的提出

考诸当前体育学界和体育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已然蔚为大观,二者之间相互借鉴已经成为体育学发展的趋势。在体育学和体育法学相互靠近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可以作为元问题提出来:如何理解宪法中的体育世界(即体育规范)和生活中的体育世界(即体育现象)之间的关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涵摄了生活世界中的主要事物。这些事物在社会的发展中,经由法律规范的管理,又不断经历着宪法化的历程[25]。不论是以体育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体育学,还是以体育法为研究对象的体育法学,都会面对来自宪法的评判,不同的是,前者影响着宪法,后者以宪法为最终依据。

此元问题的总结是对当下纠缠不清的三个问题的提炼:一是,对体育概念抑或体育本质的认识,体育概念是定位于身体教育、运动还是游戏,人们莫衷一是[21];二是,对体育权利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改完善的方向是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而对体育权利的来源和内容却没有一致意见[31];三是,对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认识[4]。若要对这些问题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就不得不诉诸于宪法文本,细致地考察宪法规范。

在进入正文之前,有必要对本文的核心术语“体育条款”和“体育规范”做一界定。现行宪法(即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五处提到体育,分别是“第一章总纲”中的第21条第2款,“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46条第2款,以及“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三处散见于各类行政机构的职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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