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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传媒·民众

2014-06-30林培晓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10期

林培晓

摘 要:在司法、传媒和民众三者关系中,传媒主动承担了媒介作用让司法和民众联系在一起。在这种关系中,由于传媒的价值导向和定位和民众的感性,导致脆弱的司法容易偏离独立和公正的道路,成为关系中的受害者。为了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回归,重新界定传媒价值导向、增强司法独立性和培养民众的理性势在必行。

关键词:司法;传媒;民众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0-0306-03

导语

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传媒的社会地位日益凸现,司法、传媒与民众三者的关系更成为当今热话。如果不是传媒的报道,民众的同情,许霆也许被判取无期徒刑;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我爸是李刚”也许不会成为现在的热话;如果不是媒体的报道,刘涌案也许不会引起民众对“媒介审判”的反思……当然,我们从观点的交流中看到的是民众对司法与传媒的褒贬各异。为此,正确分析论述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与冲突对策尤为重要。在司法、传媒和民众三者相互关系中,不乏有积极因素,这是确实存在,但笔者更为关注的是三者关系中的纠结与解决的对策。

一、三者关系纠结的根由

在三者关系中,司法尽管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但它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公正,但它却经受着社会的压力,这种压力主要是由传媒引发,从而传递到社会民众。或许传媒只是一个中性的介质——当然我们希望是这样,但社会民众不可能是中性的,因为他们是价值评价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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