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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伦理规制研究

2014-06-28李凤莲游达明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4年2期

李凤莲++游达明

摘 要: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主性决定了其必须遵循伦理价值的指引及伦理规制的约束。个人职业伦理的丧失、企业组织伦理的混乱及社会伦理环境的缺失导致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行为性失真。过程性失真及规则性失真。应建立价值引导机制、治理融合机制、市场约束机制及教育引导机制四大机制,以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关键词: 伦理规制;自愿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2-0137-04

一、引言

近年来,企业在社会、环境方面的虚假信息披露,如苹果绿色欺诈、龙源纸业以绿色造纸隐瞒污染等,加剧了公众对企业自愿性披露信息质量的担忧。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是公司管理层自主提供的有关公司财务和未来发展等方面的信息[1]。已有的研究表明,虽然我国上市公司日益重视自愿性信息披露,但其质量不容乐观,存在可靠性不足、及时性不足、模糊性披露及策略性披露等诸多问题[2]。这样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可能成为一种市场噪音,影响到投资者的正确决策。

目前,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关注股权结构、董事会特性、管理层特性、外部治理等传统的公司治理因素[3-5]。然而,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能约束行为主体的小部分行为空间,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习惯、伦理等非正式规则来约束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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