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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2014-06-12罗群

会计之友 2014年14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罗群

【摘 要】 纳税筹划涉及企业的各项税种、各种业务,文章列举了淮北矿业集团涉及的主要税种的主要案例,分析了各案例的筹划方案与筹划要点。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有效的方案设计,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关键词】 淮北矿业集团; 纳税筹划; 方案设计

中图分类号:F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87-06

随着煤炭资源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地方政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的改革,煤炭企业税负加重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煤炭企业不仅要参与国内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也要参与国际间能源企业的竞争。国际能源企业的税收负担本就不重,且他们的财务管理核算体系较为完善,他们可以通过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进一步减少纳税支出,增加税后利益。我国煤炭企业在税负沉重的情况下要参与国内同行和国际能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就应该首要考虑如何选择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法以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来达到税后收益最大。

目前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作为一个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尤其是一个拟上市的集团公司,随着经营范围不断拓宽,规模不断扩大,经营领域由过去单一的煤炭生产加工扩展到煤化工、盐化工、电力和物流贸易业,跨行业经营不断推进。与此同时,经营地点不断外延,由淮北、宿州等地经营扩展到涡阳、蒙城、定远及山西、内蒙等地经营,跨县市、跨省份经营单位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企业的纳税业务越来越复杂,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不断增加。集团公司有必要设计一个适应复杂经营状况的纳税筹划方案,对集团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设计筹划方案与筹划要点,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同时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的纳税筹划

(一)案例介绍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具有设计建造一级资质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旗下子公司焦化公司签订了一条甲醇生产线的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为8 000万元。其中:设计部分为200万元,设备部分为6 800万元(其中:设备的采购价格为5 000万元,设备安装部分为1 000万元)。根据合同规定,项目年初施工年内完工并结算完毕。为简化计算,只考虑营业税和增值税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工程建设公司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合同条件下,工程建设公司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称之为方案一: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800÷1.17×17%=988(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000×17%=850(万元)

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200×5%=10(万元)

安装部分应交营业税=1000×3%=3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38万元(988万元-85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40万元,合计税款178万元。

(二)筹划方案

在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的总价款中,设计部分的适用税率要比安装部分的适用税率高,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案例中增值额需要按照17%税率纳税的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协商,合理增加相对低税率的安装部分价款降低设计部分和设备的合同价款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工程建设公司可以通过与焦化公司充分协商,合同条款变更为:设计部分为100万元,设备部分为6 000万元,建筑安装部分为1 9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工程建设公司承担税负测算如下,称之为方案二: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000÷1.17×17%=872(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000×17%=850(万元)

设计部分应交营业税=100×5%=5(万元)

安装部分应交营业税=1 900×3%=57(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2万元(872万元-85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62万元,合计税款84万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比较,工程建设公司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少缴纳94万元。由此可见,在总承包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业主通过降低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的高税率部分合同金额提高低税率部分合同金额,在总承包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为:

1.合理分解合同

业主在签订EPC合同时,应该合理签订合同,将合同合理分解设计、采购、安装合同额。同时,由于采购设备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地抵扣,因此,在设备采购部分价格尽量提高,以便更多地享受优惠。当然,总承包商也可能出于税务规划的考虑,针对设计、材料设备和建筑安装分别适用营业税或增值税中5%、17%和3%税率的不同情况,希望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设计和建筑安装部分倾斜。这需要企业同承包方友好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并区分不同项目签订合同。

2.应具备建筑安装资质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将单一的EPC总承包合同拆分为设备采购合同和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其他服务合同,实质上是将承包商的混合销售行为转换为兼营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设备采购合同,必须从承包商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输费用金额,并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获得认证或抵扣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上述规定从事EPC总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相关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一)确定投资主体的纳税筹划

1.案例介绍

工程建设公司和工程处同属于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均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其中工程建设公司是法人单位,实收资本5 000万元,累计亏损4 500万元;工程处是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亿元,年收入8亿元,经营业绩较好。endprint

2010年拟投资1.5亿兴建一栋办公楼共同使用,其中工程处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的80%。

方案一:由工程建设公司投资建设,建成后将绝大部分办公楼出租给工程处,每年收取租金1 200万元(在定价时假设只考虑折旧和相关税费)。

方案二:由工程处投资建设,建成后将20%的房产出租给工程建设公司,每年收取租金300万元。

考虑上述不同方案的税收成本,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税费角度,上述两种方案哪种最佳?

2.筹划方案

方案一中,工程建设公司为此每年缴纳租金房产税144万元(1 200×12%),缴纳租金营业税及附加79.92万元(1 200×5.55%),合计223.92万元。

方案二中,工程处为此每年缴纳租金房产税36万元(300×12%),缴纳租金营业税及附加16.65万元(300×5.55%),合计52.65万元。

从上述税负分析中可以看出,由工程建设公司投资建设,绝非最佳方案。再结合工程建设公司的经营现状,累计亏损4 500万元,没有充足的内部现金流保证投资建设资金的需求,只能依靠借贷资金,这将背负巨额的资金利息和财务风险。

工程处是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亿元,年收入8亿元,经营业绩较好。由工程处进行投资建设,1.5亿元的办公楼投资需求有充足的内部资金保证,并且工程处使用面积占办公楼建筑面积的80%,剩余20%用于出租,可以减少营业税税基及其他税负。同时,办公楼在日常使用中,相应的折旧和税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可以发挥税盾价值。工程建设公司由于累计亏损巨大,后续经营状况如不见好转,就无法充分发挥折旧和税金的税盾价值。

(二)简易征税与规范纳税选择的纳税筹划

1.案例介绍

临涣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是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收资本2亿元,主要经营范围是向集团公司临涣工业园供应工业净水和除盐水。截至2012年年末,公司资产总额87 976万元,累计亏损3 718万元,在册人数79人。2012年实现年销售收入4 946万元,其中:工业净水收入3 528万元,除盐净水收入1 418万元。同时2012年发生的进项税额达200多万元。

根据规定,经营自来水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也可以按简易办法选择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水务公司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2年缴纳的增值税达297万元。

如何选择增值税的计征方案,才能使水务公司的增值税税负最低?

2.筹划方案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法律规定,水务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规范纳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纳税方法。作为水务公司到底选择哪种纳税方法,需要根据生产规模和税收政策的规定来综合衡量。

(1)面临的问题

水务公司目前选择的是按简易纳税方法,但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增值税转型改革,在执行中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1)水务公司供水量逐年增加,生产过程中耗用材料、电力的进项税额会越来越多。当初,水务公司的供水量较少,选择了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数量小,对供水成本影响不大。但从现在的生产规模来看,由于临涣工业园用水量的大量增加,取得的进项税额越来越多,如果再不能得到抵扣,对供水成本将产生较大影响。

2012年,水务公司耗用了大量的材料、电力等物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高达200多万元,直接增加了生产成本,其总额占主营成本5%左右。

2)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将增加待建项目的投资成本。增值税转型后,该水务公司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可以抵扣的,尤其是随着该工程项目的推进,水务公司将要增加大量的供水设备,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划新增加设备将达到6 000万元以上,取得的进项税额达1 020万元。

目前,临涣水务公司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仅每年日常更新改造项目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且改扩建项目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加了企业投资成本。

(2)筹划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筹划方案:

申请将自来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3%,即在保持不含税水价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增值税税率7%。水务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按13%计算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相应地用户按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从供水和用水的供需双方来看,水务公司自来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3%,增加的销项税额是向购买方收取的,而购买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没有多缴增值税,也没有增加用水单位的成本。

税率调整前,水务公司缴纳增值税和利润测算:

缴纳增值税4 946万元×6%=296.76万元,此笔税款向工业园区收取,不增加水务公司的负担,由于在工业园区可以抵扣,因此也不增加工业园区的负担。

以进项税额200万元推算,材料成本为200÷0.17=1 176.47(万元)

水务公司的毛利 = 4 946-(1 176.47 + 200) = 3 569.53(万元)

新的纳税方案实施后,按2012年数据测算,全年缴纳的销项税额是4 946×13%=642.98万元。

其中增加的4 946万元×7%=346.22万元向工业园区收取,不增加水务公司的负担。工业园区多支付的346.22万元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也不增加工业园区的税负。

水务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42.98-200=442.98(万元)

由于200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不进成本。

水务公司的毛利=4 946-1 176.47=3 769.53(万元)endprint

水务公司增加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42.98-296.76)×8%=11.7(万元)

新方案比原方案增加利润=3 769.53-3 569.53-

11.7=118.3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该水务公司每年能够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以上,相应地减少了生产成本200万元以上,减少企业亏损118.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分析尚未考虑抵扣新增设备的进项税额。如果考虑到该水务公司按预算要新增设备6 000万元,产生的进项税额达1 020万元。纳税筹划产生的效益非常明显。

(3)筹划方案可行性分析

1)新纳税方案符合增值税政策。改变方案能够增加公司主管税务部门的税源,能够得到主管税务部门的支持。水务公司依照税法规定选择适用税率,即使可能减少用水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的税源收入,也会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同。

2)新的纳税方案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集团公司只要加强内部协调,既能够得到物价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也能得到工业园用水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4)风险提示

由于申请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原方案相比增加7%的增值税可以在下游企业中抵扣,不增加下游企业的负担,因此,方案容易执行。但若是水务公司给居民供水,增加的7%的价格将由居民承担,难以被居民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势必要降低民用水价税合计的单价,按13%的比率倒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不含税单价时,会挤压水务公司的不含税收入,届时要重新测算挤压的收入和抵扣的进项税额孰低孰高的问题。如果民用水挤压的收入高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则申请按6%的简易征税办法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201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支出5 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总部产生研发费用1 000万元,所属下级单位发生4 000万元。但是得到税务机关认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仅为2 000万元,其中包括集团公司发生支出1 000万元,尚有 3 000万元的研发费用没有得到加计扣除。2012年产生的所得税优惠损失375万元(3 000×50%×25%)。

(一)筹划方案

(1)很多企业在归集和计算研发费用时没有严格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材料很多企业也无法做到及时全面。

(2)企业集团对下属机构的研发费用管理不完善。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集团成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计算等工作做到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但是往往下属单位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来规范管理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支出没有严格的预算、研发费用的归集与生产经营费用相混淆等问题经常发生,集团更是难以监控。

(3)集团公司研发费用计划在基层实施不到位。对于集团公司计划部分,大部分单位没有按要求编制研发支出预算,有的单位虽然编制了预算,但预算与实际差别过大,同时研发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混淆,财务部门无法将研发支出与生产成本分别核算。例如:领料单没有注明研发内容,发生的人员工资、折旧费没有在研发项目中列支等。

(4)税收优惠所得与基层单位利益不相关。企业所得税是以法人为主体进行核算与缴纳,税收优惠政策按法人进行享受。该项工作弹性较大,如何准确、合理地划分自筹部分研发支出,不仅需要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而且需要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使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更为规范、科学。

(二)筹划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一项税收政策的利用需要多部门的配合与争取,有效利用税收政策组织领导是关键。集团公司应召开计划、技术、工资和财务等部门会议,加强业务指导,促进部门协作,从源头做好研发项目的计划、实施、核算和监督工作。

2.制定分享措施

对于取得的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按照《关于建立实施政策研究与利用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淮矿董秘〔2010〕132号)规定,对研发项目政策研究与利用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按减免税额的一定比例(8%以内)给予奖励。对没有按要求提供减免税资料的单位,同时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0%从该单位年度经营考核指标中扣罚。

3.明确部门责任

技术中心在做好研发项目的立项、指导、评定以及验收的同时,要引导集团公司各研发小组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准备划分研发支出预算范围,合理确定研发支出预算额度,防止不合理地少列支或多列支自筹部分的研发预算,并对研发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季度通报和年度奖罚兑现。建设发展部应全额下达研发费用预算,明确自筹费用内容,做好工作量完成情况的通报工作,把好年度研发费用决算审核关口,对于研发计划完成额与财务账面额不一致的,不予以决算。财务部门要将财务账面反映的结果与计划完成额及时核对,监督基层财务按规定完备基础资料,规范会计核算,对没有按规定账务处理的,拒绝支付研发费用的统筹部分资金。

4.借助中介力量

争取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需要按项目编报立项、预算、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涉及的单位多、金额大。可由税务事务所对各单位研发费用税收加计扣除进行鉴定,督促基层单位规范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促进各单位更好地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涉税风险。

(三)筹划结果

税法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可税前加计扣除50%,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2012年末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3 000万元得到加计扣除,为集团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75万元。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采掘业员工月工资的纳税筹划endprint

1.案例介绍

2012年上半年集团公司掘进一队由于地质条件好,掘进进尺任务完成较好,根据集团公司和煤矿有关文件规定,掘进一队的工人平均每人每月工资、奖金等收入达20 000元。但是进入7月份以来,由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掘进一队平均每人每月薪金收入只有 3 5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掘进一队工人上半年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3 120元,下半年不需要缴纳个税,全年纳税总额18 720元。

2.筹划方案

对于采掘业来说,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工人的月收入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酬所得的计算是按月计算的,但对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为: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上述对特定行业的规定,掘进一队的工人属于特定行业,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全年收入总额为:20 000×6+3 500×6=141 000(元)

按年通算后:每月收入141 000÷12=11 750(元)

月纳税额:(11 750-3 500)×20%-555=1 095(元)

全年纳税:1 095×12=13 140(元)

比筹划前少缴纳个税:18 720-13 140=5 580(元)

3.特别提示

对于不能享受特定行业优惠或者不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特定行业的员工,当出现年内各月收入巨大波动时,应该合理均衡各月工资薪金所得,避免进入更高级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年薪的纳税筹划

1.案例介绍

2012年,某煤炭企业李总年薪约30万元,集团公司每月预支一定的工资,年度终了通过相关考核部门的综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剩余的年薪。如何发放,可以使得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

2.筹划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并且规定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具体计算方法为: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运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年底一次性奖金级距,这一级距由月应税收入的级距乘以12求得。可以在Excel中做个计算器,当某人的实际年底一次性奖金属于某一档次时,可以填入表中很方便地求出年终奖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如表1所示)。

由于文件规定的失误,在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形成了“纳税陷阱”,即奖金高者税后收入反而少的现象。级距的每个数字其实就是“纳税陷阱的边缘”,分别是:18 000元、54 000元、108 000元、420 000元、960 000元,越过这个边缘之后就会进入下一个税率。以甲乙两人年终一次性奖金分别为 18 000元和18 001元为例(设甲乙两人当月工资均已超过3 500元,并已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

甲应缴的个税计算如下:

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甲应缴个税:18 000×3%-0=540(元)

甲的税后收入:18 000-540=17 460(元)

乙应缴的个税计算如下:

18 001÷12=1 5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乙应缴个税:18 001×10%-105=1 695.10(元)

乙的税后收入:18 001-1 695.10=16 305.90(元)

计算发现:乙比甲多拿1元奖金,税后收入反而少了1 154.10元。这就是实际工作中所说的“陷阱”。其实陷阱不仅仅是1元,经计算,乙必须获得19 283元的奖金,才能获得和甲一样的税后收益。所以18 000—19 283元之间形成了一个纳税陷阱。不仅仅在18 000元处形成一个“陷阱”,在每一个“纳税陷阱的边缘”都会有一个“陷阱”。

正因为如此,对于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一定要首先考虑合理地规避“纳税陷阱”,发放的金额最好等于“陷阱边缘”,不要“越雷池半步”。

对于案例中的李总,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

年终发放18 000元,则每月预支23 500元,应缴个税计算过程:

每个月23 500元收入,对应税率25%,每个月交个税3 995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18 000元

18 000÷12=1 500(元),对应于第1级,税率为3%,则:

年终交税18 000×3%-0=540(元)endprint

12个月交税3 995×12=47 940(元)

全年合计交税540+47 940=48 480(元)

方案二:

年终发放54 000元,则每月预支20 500元,应缴个税计算过程:

每个月20 500元收入,对应税率25%,每个月交个税3 245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54 000元

54 000÷12=4 500(元),对应于第2级或者第3级,选择第2级,税率为10%,则:

年终交税54 000×10%-105=5 295(元)

12个月交税3 245×12=38 940(元)

全年合计交税5 295+38 940=44 235(元)

方案三:

年终发放108 000元,则每月预支16 000元,应缴个税计算过程:

每个月16 000元收入,对应税率25%,每个月交个税2 12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108 000元

108 000÷12=9 000(元),对应于第3级或者第4级,选择第3级,税率为20%,则:

年终交税108 000×20%-555=21 045(元)

12个月交税2 120×12=25 440(元)

全年合计交税21 045+25 440=46 485(元)

由以上计算比较可知,上述三个方案中方案二可以使李总交税最少。

如果李总被允许执行特定行业的优惠计算方法,李总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为:

300 000÷12=25 000(元),对应于第4级,税率25%

(25 000-3 500)×25%-1 005=4 370(元)

合计交税4 370×12=52 440(元)

计算结果显示,比上述三个方案纳税都要多,因此特定行业的优惠计算方法反而增加了李总的个税负担。

3.特别提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提出的特定行业,原意是想对三个特定行业给予一定的优惠,但实际上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的发布,这一优惠政策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相反,执行特定行业优惠政策,无论怎样改变月度预支和年终一次性发放的比例,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是不变的,不存在任何纳税筹划的空间。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年薪制的高管或年收入总额比较确定的人员应该放弃特定行业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积极主动”地选择执行一般行业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卜华,张自然.企业技术开发中的纳税筹划[J].财政与税务,2005(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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