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应从政府抓起
2014-06-10杜丽群
中国报道 2014年6期
杜丽群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政府参与信用管理的方式和程度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相对弱化,参与程度低,信用制度建设也就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
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从政府自上而下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看,自2001年以来历届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使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由于我国受发展阶段限制,市场经济建设起步比较晚,法律体系不完善,特别是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因此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扮演十分重要角色。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即2001—2004年初步规划阶段、2005—2010年全面建设阶段、从2011年至今处在推进完善阶段。那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这是一项振奋人心、意义深远的举措,标志着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提出,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重点领域为主体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为今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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