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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2014-06-06郭子坤

卷宗 2014年4期
关键词:知识经济反垄断经济发展

摘 要:本文通过考察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探索其价值导向变化的轨迹,即由最初的注重社会公正到后来的促进经济效率的提升,再到对创新的保护,对知识经济发展的支持。由此,联系我国当前反垄断法立法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出对美国反垄断法经历的三个阶段我国必须同时面对,并且着重妥善解决国有垄断企业之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经济发展;社会公正;效率;知识经济;国有垄断企业

1 对美国反垄断法发展历史的考察

垄断,是指少数(经常不止一家)巨型企业以各种组织形式联合起来占据某些部门的生产和市场,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实现其对市场的独占性控制和支配。按照竞争受限制的程度往往将市场分为三类:(1)最极端的情况,市场上不存在竞争,只有一个厂商,它供给整个市场,此为垄断;(2)有几个厂商为市场提供产品,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此为寡头;(3)所涉及的厂商数目比寡头市场要多,但还没有多到足以实现竞争的程度,此为垄断竞争。

众所周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但竞争和垄断又总是如影随形、相伴共生的。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因为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一些经营者为了利益最大化,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攫取超额利润。对此,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听任其发展,最终将会扭曲市场机制,扼杀经济活力,阻碍技术进步与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但这些问题,靠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予以调整,恢复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反垄断法的作用正在于此。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立法是1890年美国所颁布的《谢尔曼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19世纪后半期,美国开始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这段所谓的“镀金时代”中,各种垄断组织不断涌现,迅速发展,很快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如美国烟草公司 1900 年控制了除雪茄外美国其他烟草产品的 50~60%,标准石油公司(美孚公司)1906 年控制了全美国石油精炼业的 91%,美国制糖公司在 1895 年时控制了全国砂糖生产的95%。与此同时,银行资本开始与工业资本结合起来。银行家通过为公司出售股票,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拥有监督权,银行资本与工业融合,并在金融资本基础上形成了金融寡头。1912 年,众议院的一个调查委员会指出,摩根和洛克菲勒一起通过他们的银行、托拉斯公司和保险公司控制的金融财力达 60 亿美元。

过度的经济集中导致中小企业大量破产, 1895~1904年间几乎一半的企业被兼并,市场活力下降,从而直接危及资本主义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自由竞争。另外,垄断组织也使广大消费者饱受盘剥,引发不满情绪,损害社会安定。更为重要的是,垄断组织的经济权力使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控制政府的能力。他们通过对议员或政府官员的贿赂、提供竞选资金等方式来影响政治决策,使政客成为维护其经济利益的代言人。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其主要针对贸易中出现的垄断,目的在于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同时调和阶级矛盾,满足社会总体的需要。正如萨缪尔森所指出:“这些反垄断法的作用,并不重在对现实中某一经济行为是否违法的裁定,而是通过这样一些立法来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对试图搞垄断的人进行一种威胁。”所以,这部法律的政治意义大于其经济意义。在1890年到1904年掀起了美国的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美国71%的行业在此期间以合并的形式被垄断或近于垄断。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连任总统,这种情况开始有所改观。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对《谢尔曼法》有关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但是由于《克莱顿法》本身在条文上有漏洞,造成1916年到1929年间仍有很多企业得以成功合并,是为美国企业史上的第二次兼并浪潮。

直到了20世纪30年代,富兰克林·罗斯福任命瑟曼·阿诺德主管反托拉斯事务,他对建筑业、玻璃业、卷烟业、水泥业等很多行业的企业提起了反垄断指控,这一领域才真正出现了联邦机构的诉讼。在这之后,美国政府于 1933 年成立了美国反托拉斯局作为司法部的一个独立机构,其主要的任务就是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开始全面修订完善反垄断法。这一时期的反垄断立法实现了由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到真正发挥经济调节作用,维护竞争秩序,提升经济效率的重要转变。

对这一转变的考察需要结合美国经济发展历程,并应纳入经济法的历史视角中去。在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各国政府对经济采取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在这一基调之下,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反垄断法很难得以很好地贯彻。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兴起,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反垄断法也得以完善并有效施行。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反垄断立法的导向又有所变动。在美国诉微软垄断案中美国政府没有拆解微软公司,而是要微软公司更富创新精神、更有竞争力、更守法律规则。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垄断法的重心由提高经济效率向保护创新或者可以说是新经济的方向发展,因为一个统一的强大的微软公司更有利提高美国的创新水平。

美国反垄断法导向的演变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美国的反垄断法根植于美国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市场经济文化。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反垄断法,从 1890 年《谢尔曼法》制定以来,其导向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引起变化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经济环境的变化,政治、经济理念的变化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从而影响了以反垄断法的导向。

2 美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工作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了。2007 年 8 月 30 日,我国的首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获得人大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期开始实施。其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垄断法也因此被称为“经济宪法”。但我国的反垄断法还有若干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反垄断法》能否真正产生效用取决于与它配套的实施细则,因为有关部门尚未出台相关的细则,因此《反垄断法》难以有所作为。譬如定价问题,定价过高会被认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攫取垄断利润,过低则可能被看作挤占市场份额。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内容。何为不公平的高价和低价,何为正当理由,却没有相关细则予以明确界定。这就给执法者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难以保证公平、公正。

2.国有垄断企业难以得到有效规制。《反垄断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就使得许多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容易依据此条维持现状。这也就是中国消费者没有从这部法律实施中获取任何好处的原因所在。近来,对联通电信的反垄断调查沸沸扬扬。在我个人看来,最悲哀的不是中国老百姓因国企垄断而遭受的高价格,而是既得利益集团把法律当做工具,争夺可耻的利益。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

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制定较早,无例可循,形势较为松散,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已经较为完备,其中众多法律制度可供我国借鉴。 美国用了一百余年走到了反垄断法的第三个阶段,但中国在当前的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施要同时面对这三个阶段。公正、效率、知识经济均得面对,且要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美国灵活的政策与开拓创新的精神给予了我们良多启示。另外,美国所没有遇到但我们必须妥善处理的国有企业垄断问题或将成为中国反垄断法施行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向国雍.《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决策与信息.2008(6).

[2]田小惠.《浅析美国反垄断立法的历史演变》.沧桑.2007(2).

[3]许正兵.《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的及借鉴意义》.国际经济合作.2004(1).

[4]刘兵勇.《试论美国反托拉斯法价值目标的变化》.南京师大学报.2003(1).

[5]王中美.《<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

[6]李晓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探微》.世纪桥.2008(2).

作者简介

郭子坤(1990-),男,汉族,,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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