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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染病死亡,究竟谁担责

2014-06-01郑义

检察风云 2014年10期
关键词:刘飞小俊李霞

文/郑义

幼儿染病死亡,究竟谁担责

文/郑义

本是好好的孩子,从幼儿园回来后的第二天开始生病,几天后,竟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到底谁该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责任?

染上手足口病

淮安区青年刘飞与女友王娟几年前结婚。2010年9月,儿子小俊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欢乐。

因刘飞和王娟都要上班,2012年4月11日,夫妻二人经商量,将三岁的小俊送到由中年妇女李霞个人办的幼儿园入托,并按该幼儿园的要求,交纳了学费和午餐伙食费等费用。

2012年4月20日(星期五),因王娟在家休假,便决定自己照顾孩子一天,因此没有将小俊送到幼儿园入托。2012年4月21日上午,王娟发现小俊无精打采的,以为是感冒了,便给小俊服用了家里备用的儿童感冒药。当天晚上10点多钟,王娟发现小俊有发烧症状,便又给小俊服用了退热药,很快小俊的热度退去,王娟心里才踏实了下来。

2012年4月22日上午,王娟见孩子无大碍,便去正常上班,因当天是星期日,刘飞便将小俊送到自己母亲处照顾,并告诉母亲小俊可能感冒了,让母亲细心照顾。下午三点多,刘飞的母亲发现小俊的精神状态仍然不佳,便立即叫来刘飞,一起将小俊送到淮安市妇幼保健院就诊。

很快,医院诊断结果出来了,刘飞一家都被惊呆了:小俊患危重型手足口病(神经性肺水肿、病毒性脑炎),因为没有及时送医院治疗,孩子病情已经非常危急,需要立即抢救。

王娟这才想起来,前几天,曾听说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有小孩生了这种病,但是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孩子也得了这种病。王娟一家请求医院尽一切可能挽救孩子,然而令人心痛的是,2012年4月23日下午1时40分,小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孩子的突然去世,让刘飞一家人悲痛欲绝。很快,他们将怒火转发到幼儿园身上:既然幼儿园有孩子得了手足口病,幼儿园就应该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并及时告知家长,但从始至终,幼儿园都没向家长发出任何警示,导致家长疏忽大意,因此,幼儿园必须承担责任。

2012年4月23日下午3时许,刘飞、王娟等人带着悲愤的心情来到幼儿园,以小俊在入托期间被传染手足口病为由要求李霞赔偿,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李霞于2007年9月1日起开办了聪聪幼儿园,招生对象为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的幼儿有100多名,但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机关还查明,2012年4月初至4月中旬,聪聪幼儿园先后有多名入托的幼儿患有手足口病。

何处染病起争执

面对刘飞一家人的赔偿要求,李霞却坚持认为小俊的死与幼儿园无关,拒不赔偿任何费用。2012年5月24日,刘飞、王娟夫妇一纸诉状将李霞诉至法院,与李霞同时列为被告的,还有淮安区教育局和淮安区卫生局。

刘飞夫妇在诉状中认为,被告李霞在聪聪幼儿园有幼儿患有手足口病后,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也没有将此情况告知幼儿家长,提醒幼儿家长采取相关措施。因被告李霞没有履行应负的相关义务,导致小俊感染手足口病后无法医治而死亡,被告李霞应当负有赔偿责任。被告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幼儿园进行查处的过程中,明知该幼儿园不符合办学的相关要求,却没有让该幼儿园停止办学,存在着严重的失职,依法应当负有赔偿义务。被告卫生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的传染病负有防治职责,当众多患有手足口病的幼儿在医院治疗时,没有依法把疫情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导致手足口病传染的疫情进一步扩大,也存在着严重的失职,依法应当负有赔偿义务。

据此,刘飞夫妇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603283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接到诉状后,李霞辩称,小俊所患的手足口病并不能证明是在自己开办的幼儿园内被传染的,因小俊的死亡后果与自己开办的聪聪幼儿园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辩称,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包括聪聪幼儿园等民办无证托幼机构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故教育局在本案中无任何的过错,依法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之子小俊的死亡原因是由其自身的疾病所直接引起的,其死亡的后果与聪聪幼儿园是否登记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局辩称,卫生局下属的淮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得知本病例出现时,已经立即派员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处置,尽到了自己应负有的相关行政职责。原告之子小俊的死亡后果与被告卫生局履行的行政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卫生局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自“买单”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和4月中旬,被告李霞开办的聪聪幼儿园先后有多名幼儿患有手足口病。因手足口病的潜伏期通常为2~10天,原告之子小俊于2012年4月19日下午离开聪聪幼儿园,至2012年4月21日上午患病,故应认定原告之子小俊在聪聪幼儿园入托期间有被传染手足口病的可能性。

被告李霞开办的聪聪幼儿园,入托的幼儿已达100多名,在办学规模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中没有从事卫生保健方面的老师,导致在幼儿园先后有幼儿患有手足口病时,被告李霞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不到位,既没有向有关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汇报,也没有向入托的幼儿家长通报,履行作为园方提示幼儿家长注意的义务,导致原告在其子小俊患手足口病后错误认为患感冒耽搁了早期治疗而死亡。对此,被告李霞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之子小俊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在其子小俊患手足口病时存在认识上的误解,未在第一时间送医疗机构治疗,导致其子小俊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以致最终造成小俊患危重型手足口病死亡的后果,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对小俊患病死亡的后果负有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作为主管教育的行政机关已经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民办幼儿园提出落实整改措施,已依法履行了行政机关相关的职责,对原告之子小俊患手足口病的死亡后果无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卫生局作为主管卫生的行政机关已经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举办托幼机构保健教师的岗前培训,以及加强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在得知聪聪幼儿园有手足口病病例时,及时进行处置,已依法履行了行政机关相关的职责,对原告之子小俊患手足口病的死亡后果无过错,依法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实际,淮安区人民法院确定,由被告李霞对原告之子小俊死亡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据此,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飞、王娟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80985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飞、王娟负担5937元,被告李霞负担3919元。

一审判决后,李霞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霞一次性赔偿刘飞、王娟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元。2013年3月1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此案最终尘埃落定。

(文中人物及幼儿园均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博士点评

在办学规模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中没有从事卫生保健方面的老师,导致在幼儿园先后有幼儿患有手足口病时,被告李霞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不到位,既没有向有关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汇报,也没有向入托的幼儿家长通报,履行作为园方提示幼儿家长注意的义务,导致原告在其子小俊患手足口病后错误认为患感冒耽搁了早期治疗而死亡。对此,被告李霞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之子小俊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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