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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法索赔有门道

2014-10-28史友兴

检察风云 2014年10期
关键词:旅行社经营者旅游

文/史友兴

择法索赔有门道

文/史友兴

实战演习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而旅游者又往往把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外出旅游作为自己首选的途径。随团旅游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因而也就越来越多。纠纷发生后,受害者都有向旅行社索赔的意识,但是,如何选择法律来索赔,他们却没有认真考虑过,也不清楚这对他们的索赔会有什么不同?一起因随团旅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两次不同的判决结果,却告诉了人们选择索赔的法律不同,获得的索赔就会不同,甚至悬殊。

七种情形应及时维权

出外旅游,既然纠纷难免,那么,如何化解纠纷,充分维护权益,则应成为每一位旅行者充分考虑的问题。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当遇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游客应当及时维权。

一是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

二是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三是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

四是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五是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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