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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质检验人员资格新规范

2014-05-27

农家顾问 2014年2期
关键词:技术职称检验员人民政府

农业部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13年 第5号部令《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对13部规章进行修订,其中3部的修订内容规范了种质质检员的从业条件,今年开始实施。

1.《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部令第49号)将第三条修改为 “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一)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将第四条修改为“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资格申请表;(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2.《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部令第56号)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三)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部令第62号)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三)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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