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没收程序及启示
2014-05-19王磊
青年与社会 2014年7期
【摘 要】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记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国家,并且该程序在英国也得到了充分完善地发展,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明确了受案范围、建立了“犯罪生活方式”标准。而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刚刚确立,存在程序性质、适用范围不明、第三人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所以我们应借鉴英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调整举证责任、明确适用范围、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没收程序;举证责任倒置;犯罪生活方式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于2003年10月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应此公约的法制建设,我国2012年刑诉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此条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对于打击贪污腐败、恐怖活动犯罪,保护人民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英国刑事没收程序的发展历程
一般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早起源于古英国的普通法,具体而言,多数人认为是英国的赎罪奉物制度。根据该制度:任何直接或间接导致国王、臣民死亡的无生命之物都应当没收给国王,即使该物之主人没有罪过,原因是该物本身已对上帝构成一种亵渎或犯罪。……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