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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环保与贸易保护

2014-05-14邢予青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34期
关键词:金枪鱼保护环境稀土

8月7日,世貿组织(WTO)上诉机构驳回了中国对稀土出口管制诉讼裁决的上诉,决定维持今年3月该组织专家组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起诉中国对稀土等矿产实施出口管制案的裁决:中国对稀土等矿产实施的出口配额、出口关税以及企业出口权管制,违反了中国作为WTO签约国应该履行的促进和保护贸易自由化的义务和承诺。至此,历时两年、由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发起的针对中国的稀土贸易诉讼案,画上了句号。

对WTO的这一裁决,很多人表示困惑不解:中国通过限制稀土出口而保护自己的环境不受污染,何错之有?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识,为何中国政府没有权利限制稀土出口以保护环境?也有国内评论家以阴谋论的思维来解读,认为这是美国、欧盟和日本利用掌控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者的优势,在经济上围堵中国的又一行动。

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中国现已取代日本成为国际贸易诉讼对象的第一大国。不幸的是,很多贸易诉讼案都以中国的败诉而告终,而每一次败诉都会刺痛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的自尊心,并加深国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怀疑。

的确,中国所遭遇的败诉案子里可能有冤假错案。但要想准确理解这场稀土官司的结果,我们还需对WTO关于贸易和环保诉讼的原则和历史有清楚的了解。

保护环境是维持可持续发展、造福后代的基本国策。问题是,限制稀土自由贸易是保护国内环境的必要条件吗?换句话说,假如不限制稀土出口,是否有措施来保护受稀土开采而破坏和污染的环境呢?

稀土对环境的破坏与污染是在采掘时产生的,这与稀土是在国内消费抑或是出口到国外没有关系。换言之,假如稀土不出口,而仅在国内进行加工处理然后再卖到国外,会造成同样的环境污染。因此,稀土出口与环境污染没有直接联系。以保护环境为由而采取的各种限制稀土出口的措施,不适用于WTO的特殊条款——允许为保护动物、人类和环境而采取的手段。

另一方面,对稀土出口实施配额管制和出口税,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既然稀土开采过程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程度不因出口或者国内加工使用而有所不同,那么以环保名义仅对出口稀土加税和实施配额限制,而对面向国内销售的稀土却没有采取类似措施,就形成了对外国稀土进口企业的歧视。在中国对稀土出口管制后,国内稀土价格下跌、国际市场价格大涨,就是这种歧视政策的直接后果。

在WTO主持的诉讼双方听证答辩中,中国代表反问发起诉讼国的代表:不用关税、配额和出口管制,如何保护中国的环境?欧美和日本等国代表提出了各种建议:提高资源税、征收环境污染税、加强环境执法等措施。这些措施都是环境经济学教科书上所罗列的,并且已被验证的环保政策。从生产环节着手采取针对稀土开采的环保措施不仅是最优的,也可避免歧视外国稀土进口商的问题。

实际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不开采稀土,而它们并不会成为WTO的被告。因为不开采本国稀土,则没有歧视问题,更不存在阻碍稀土贸易的问题。

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实施贸易保护,在上世纪90年代即开始兴起。最著名的例子是美国在1991年以保护海豚为名对墨西哥产的金枪鱼实施的禁运。美国认为,墨西哥渔民用来捕捞金枪鱼的渔网,不符合美国制定的保护海豚的标准,在捕捞金枪鱼时会杀死海豚,因此禁止进口墨西哥产的金枪鱼。而墨西哥则认为,美国的做法是为了保护美国渔民,于是双方就把官司打到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最后GATT裁决美国对墨西哥产金枪鱼的禁运,违反了该协定关于保护自由贸易的规定。

中国在2001年正式加入WTO,从此结束了美国国会每年利用审议最惠国待遇而向中国施压的游戏,也让中国企业和产品得以更自由地进入国际市场。同时,加入WTO也意味着丧失了制定贸易保护政策的自由。WTO成员国只有减少和废除贸易保护的义务,而没有实施任何新的贸易管制的权利。

保护环境要从源头做起,国际贸易仅仅是货物的跨境流动,其本身并不会破坏环境。因而,贸易手段不应该成为保护环境的政策选择。

邢予青

(亚洲开发银行研究院能力建设与培训部部长,日本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经济学终身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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