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语境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2014-05-08金懿叶小舟
中国检察官 2014年4期
关键词:评价
金懿 叶小舟
“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中的概念,但不妨碍它成为刑事司法中的一个要素;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成为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行政处罚入刑通常涉及“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如何看待刑事司法中的“行政处罚”要素是一个跨法律学科的问题,理论界的涉猎有限;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理解、适用方面的探讨和总结也比较缺乏,因而引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所以,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行政处罚”要素的研究是有意义和必要的。
为了能够更清晰地向读者解释笔者所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先举一个案例:张三系某一赌博游戏场所的雇佣小工,负责赌博机的上下分操作。张三系于1月1日起来此工作,1月15日该赌博游戏机房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张三被行政拘留5日。张三不思悔改,于1月22日继续在该赌博游戏场所内从事上下分操作工作,2月15日该赌博机房再次被查获。公安机关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本案中两次查获的赌博机均为20台以上,张三始终未领取过报酬。(案发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在赌博游戏场所从事上下分工作,赌博游戏机台数达20台以上,上下分人员连续工作达1个月以上或者未达1个月但已领取报酬的,可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认定。)
关于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形成了两种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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