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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政治信任的现状及其提升对策探讨——基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的调查

2014-05-05唐斌

理论导刊 2014年4期

唐 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广州510400)

一、政治信任概念的界定

“信任显然是一个重要的有关社会的概念,但又是一个与许多命题同样重要和难以研究的概念。”[1]153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任的价值得到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学者的普遍重视,在如何定义信任的问题上,研究者们虽各执一词,然而大多赞同信任是一种包含着风险和期望的心理活动。一方面,信任是指向未来的,信任的赋予和信任的验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信任主体的利益能否得到信任客体的保护还不得而知,因此信任主体实际上是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了信任客体可能背叛的风险之中。由此,彼得·什托姆普尔提出信任最简单、最一般的定义是:“信任(trust)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2]约翰·邓恩认为:“信任是对产生风险的外部条件的一种纯粹的内心估价……换言之,信任是基于风险和行动之间的循环关系的,两者在需求上是互补的。”[3]另一方面,信任之中也包含着一定的期望,信任主体希望信任客体能够信守承诺,基于主体利益的考虑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卢曼在其名著《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中将信任的功能定位为复杂社会中的一种简化机制,“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指的是对某人期望的信心。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4]德国洪堡大学政治学教授克劳斯·奥弗则认为,“信任是关于期望他人行为的信念。这一信念是指(某些类型的)其他人将做某些事情或克制做某些事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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