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健全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三元救助体系”
2014-05-05周海赟
理论导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基金
周海赟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南京21002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正以迅猛的速度进入人们的生活。据统计,2011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5亿辆,2012年则增加到2.4亿辆,增幅为6.7%,虽然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3.1%和3.8%,但形势仍不容乐观。据有关专家分析,未来10年,我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仍将持续、大幅增长。[1]机动车肇事不同于一般侵权,它是一种带有高度危险性的特殊侵权,往往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和肉体伤害,轻则伤筋动骨,重则丧命。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现行法律,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主要有三种救助途径,第一是由交强险负担一部分损失,第二是通过侵权法获得部分赔偿,第三是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获得救助。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及时、足额的获得赔付,比如2007到2009年,浙江某县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平均执毕率为69.75%,标的到位率为55.23%。[2]可见目前救助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妨碍了受害人获得救济权利的实现,这样既不利于落实保护弱者的价值理念,也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鉴于此,本文拟从受害人的“三元救助体系”视角来探讨道路交通受害人救助机制完善问题。
二、“三元救助体系”的现实困境
如前文所述,三元救助体系是指交强险中第三者责任险救助、侵权赔偿救助和道路救助基金的救助,但目前三者的制度设计均有不足之处,妨碍其及时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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