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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权:法律视域下的公民参与

2014-05-04章瑛

检察风云 2014年20期
关键词:监督

文/章瑛

公民监督权:法律视域下的公民参与

文/章瑛

有必要设立《反腐败法》,并在其中用一章节专门规定公民监督权,可以学习新加坡的做法,把涉及公民监督权的分散的立法内容,编撰在一起,补缺补漏,赋予公民有形的且可实现的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权。

我国廉政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民众监督和党的监督构成。同时,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依靠群众的基本原则也显示了民众监督的重要性。根据中纪委公布的反腐数据,2013年接受信访举报195万多件次,检举控告122万多件次,立案17万多件,这一数据体现了民众反腐监督的巨大力量。

首先,在法理学理论中,权力的产生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部分让渡。卢梭认为,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而政府是公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介。主权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则是主权者为人民设立的公共事务机构,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某些职能。政府是人民的仆从,人民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政府官员权力。从这一理论也解读出公民对于政府具有监督的权利,因为政府是人民设立的公共事务机构,其工作人员只是具体的执行者,作为主人的人民有着当然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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