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七域外检察亚洲篇
2014-05-04本刊编辑部
检察风云 2014年20期
关键词:法律
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七域外检察亚洲篇
由于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存在差异,政治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发展的脉络也不尽相同,使得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职能和权力差别较大,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别具特色的检察制度。比较世界各国检察制度间的差异,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体制的建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就让我们从亚洲近邻开始,一同踏上探索世界检察文化的漫漫长路。
新加坡:领导者无人事权
新加坡检察官的人事关系不受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管理。在新加坡,有一个名为“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负责遴选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才,委员会的负责人是高等法院大法官而不是总检察长。根据总检察署的需要,法律服务委员会对想当检察官的人员直接进行招录考试,符合条件的就可进入检察机关服务。
同时,新加坡检察官的管理也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每年总检察署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都要集中对每位检察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再将评估结论报总检察署,总检察署对检察官的使用和晋升提出建议,由法律服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公共服务委员会审定。
根据检察官的工作表现及任职经历,法律服务委员会可以调任检察官为初级法院法官,也可将其向总统推荐并由总统委任其为高等法院法官。而对总检察署中除检察官外其他人员的管理则不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而是直接由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与政府部门一般公务员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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