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诸种境遇
2014-05-04宏剑
检察风云 2014年20期
文/宏剑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诸种境遇
文/宏剑
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还有,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可以讨回抚养费
刘高峰现年62岁,家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伴儿王淑云与刘高峰同岁。
刘高峰至今不能忘却那个特殊的日子。1987年11月27日一大早,刚下过一场大雪,刘高峰骑着三轮车去市区卖菜,行至一个路口时,发现路边有个小包裹,刘高峰打开一看,是个被遗弃的男婴。由于刘高峰夫妻俩一直没有孩子,他于是便把男婴抱回了家,给孩子取名刘爱军。
之后,刘高峰将养子的户口登记在自家户籍下,并注明为父子关系,但老两口一直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日子一天天过去,2010年,儿子刘爱军结婚了,婚后小两口一直和刘高峰夫妇住在一起。
“花喜鹊、尾巴长,娶了媳妇忘记了娘。”对于婆婆王淑云而言,她觉得儿子自从结婚后,就成了一只“花喜鹊”。王淑云说,儿媳没有工作,而且生性懒惰,不断地向老两口伸手要钱,老两口于是苦心劝儿媳,但说多了儿媳就不耐烦了。常常因为涉及家中的房租、现金由谁管账的问题,发生争吵,而且双方的冲突越来越多,甚至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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