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2014-04-29金犇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金犇
摘 要:证人证言是刑诉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被告人包括质证权在内的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价值。尽管2012年新刑诉法已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顽疾依然没有根本扭转,仍然存在诸如关键案件和关键证人的范围界定不清、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程序缺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我国当前司法资源有限、难以承载所有证人出庭的情况下,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或许是保证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最佳结合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关键证人;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4.04.021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339(2014)04-0101-06
关键证人不仅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被告人包括质证权在内的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价值,也是刑事诉讼领域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前难以也没有必要完全确保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研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管是对理论的突破还是对司法实践的指导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学界的通说观点,新刑诉法第187条第1款是对关键证人的首次确认,是立法实践对关键证人的有益探索。而且,两高也联合发布了《关于死刑案件第二审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的三种情形,实际上对作为重大案件的死刑案件所关涉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一个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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