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强制履行之比较研究:对比英国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14-04-29李学辉梁文琼
中国经贸 2014年12期
李学辉 梁文琼
【摘 要】合同之强制履行,在国际贸易中带来促进贸易顺利进行的稳定感,是一项合同救济措施。民法系国家比普通法系国家更倾向于选择强制履行。通过对比英美法系有代表性的英国法,主要是英国货物销售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规定和倾向,旨在实践中选择法律、适用法律有更明确的选择性。
【关键词】货物销售法;《销售公约》;强制履行;违约救济
在国际贸易中,强制履行被视为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在国际贸易中,未违约的买方可能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寻找替代卖方,虽然买方可能从第一个卖方取得赔偿,但他会失去合同,从而无法带来促进贸易的稳定感。
作为一项关于合同违约的补救措施,强制履行又称自助补救,强制履行比法院判决的救济更加慷慨,一般来说,民法国家比普通法国家更乐于选择强制履行。例如,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差别不大。即使在强制履行方面没有很大差别,特别是英国法律和《销售公约》在此方面的规定差别也不大,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模糊之处值得对其进行讨论。
一、英国法中的强制履行
根据英国法律,即使在如Sale of Goods Act 第52 (1)条所规定的严格条件下,强制履行很少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出现。该规定称,“在就交付特定或确定货物的合同项下违约采取的任何行动中,法院可在其认为合适时,经原告申请,通过其判决或法令指示合同应予强制履行,而不给被告在支付损害赔偿后保留货物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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