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上市公司披露制度: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问题与对策

2014-04-29赵宇鹏赵丽生

会计之友 2014年12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成因分析

赵宇鹏++赵丽生

【摘 要】 从一些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在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结合我国现行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则,从政府、企业、中介机构和投资者方面提出合理建议,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真实反映公司的未来前景提供保障。

【关键词】 预测性信息; 披露制度; 成因分析;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2-0050-03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形势下,对外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益成为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测性财务信息,又称前瞻性信息或者未来导向信息,是指在决策有用观观念指导下,企业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一、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为了分析方便,本文以典型案例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从中分析和挖掘其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本该披露而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77,以下简称为“杭萧钢构”)成立于1985年,2003年成功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进入资本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国内首家钢结构上市公司。

从现有证据看(见表1),杭萧钢构订立总金额为313.4亿元的重大合同,对于此重大事件,投资者并不知情,但其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或股票价格可能产生比较大的影响。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报告该重大事件的实质,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然而,事实是:公司只在内部的表彰大会上发布,而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对外披露。

(二)上市公司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偏差幅度较大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21,以下简称“长城开发”)在2010年4月30日对外披露第一季度的业绩预增公告,预计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2010年7月14日发布上半年业绩预增修正公告,将净利润的增长幅度修正为190%~240%;2010年8月31日的半年度报告中净利润的增幅为75.85%,显而易见,与7月14日修正公告中的比例偏差很大,这样在修正公告对外披露之后会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影响。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67,以下简称“东方锆业”)于2013年2月对外披露2012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为0.40亿元(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3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0.09亿元;2013年4月24日,公司发布的2012年年度报告与当年业绩快报相比,金额相差约0.31亿元,下降幅度高达344%。

(三)上市公司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审核和监管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46,以下简称“光华控股”)的业绩预告具体表现为:2007年4月11日,光华控股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亏损270万元;7月3日,上半年业绩预告亏损570万元;10月18日,第三季度业绩预告亏损930万元;然而全年业绩预告(2008年2月4日公布)和年度报告(2008年2月20日公布)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 052.52万元。

2008年,其业绩预告出现“变脸”现象,一开始预告将发生巨额亏损后又发布修正公告将扭亏为盈,具体表现为:2008年10月23日发布业绩预告,估计本年度将损失约2 000万元;经初步测算,12月发布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估计盈利300万元;2009年3月新的业绩修正公告再次修正为将损失约2 000万元。另外,其业绩预亏的公告严重滞后,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公司业绩亏损的预告时间最晚不得迟于次年1月底,但到次年3月10日才公告业绩修正的预亏数。

该上市公司在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方面连续两年都出现业绩预告偏差幅度较大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折射出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管力度及其有效性较差,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观能动性较弱

1.管理者认识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

(1)披露这种信息会带来经营成本的增加,包括信息的搜集等。

(2)被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的外露(龚亮,2010)。

2.诉讼风险增大

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随时都在变化,当预测性财务信息发生变化时,投资者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可能会遭受损失风险,因此企业不太愿意提供及时、完整、准确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司内部与信息使用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此,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利用其掌握更多内部信息的优势实施一些虚假行为,进而可能大大增加投资者集体起诉企业的风险(贾长来,2005)。

(二)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1.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有一定的规定,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个别文件中比较模糊地谈及有关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问题,难以起到规范的作用。

2.会计制度不完善

在《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的财务制度中,仅仅规定了对盈利预测的审计指引,而对整个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计指引还不够全面。

3.预测假设和预测基准不合理

(1)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预测假设的合理性由于受到不确定的客观环境影响而难以得到保证,进而导致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的下降。

(2)合理确定预测基准要把握和顾及到三个方面:一要考虑公司历史财务数据信息;二要掌握公司当前的生产销售状况;三要对公司未来经营作出合理估计。公司在进行预测前的信息资料收集工作时不能保证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使预测基准难以得到保障,进而会严重影响预测性财务信息质量。

(三)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处罚和监管力度不够

1.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目前,行政处罚是解决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违规者没有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被称作证券民事赔偿“开闸”信号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发布),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予以受理。紧接着,2003年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此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强,为广大受虚假陈述之累的投资者提供了诉讼之便,但这些政策也非尽善尽美,仍有一些缺憾:对提起诉讼预设条件,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公民、法人的诉讼权,进而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对共同诉讼的规定仍显单薄,没有实质性进步,且对共同诉讼中的集团诉讼并没有规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且单一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依然是在所难免的,可见,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不明显

主要为单个客户服务(主要是财务服务)是目前我国中介服务机构所处的阶段。加之注册会计师整个行业发展良莠不齐,对注册会计师审核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没有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导致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审核职能时未按照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杨菊萍,2011)。

三、完善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优化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制度环境

1.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1)明确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构成重大虚假陈述的衡量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应以披露时的预测假设、预测基础和预测目的是否真实为标准;预测性信息具有特殊性,其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区分披露时和披露后,不能仅仅以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为标准。

(2)确立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由于不同的主体在披露虚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时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因此其所承担的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也要有所差异。在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之后就做到了有章可循,一旦出现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虚假行为就要严格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可空讲制度,而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完善免责制度

(1)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信息披露人在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包含充分性、针对性和显著性的风险提示性语言,并且必须满足包含有用的预测性信息,针对某项具体的预测作出醒目的警示(杨郊红,2005)。

(2)信息披露人负有及时更新的义务。信息披露人必须根据随时变化的客观情形及时更新公布该情形,这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健,防止信息披露人不恰当使用免责制度。

3.集中、明确地规定证券法中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制度

(1)区分不同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所适用的原则。公司的业绩预告和发展规划等适用强制披露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的预测性信息适用自愿披露原则。

(2)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规范要求,防止其进行选择性披露。同时全面细致地规定我国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披露主体、披露原则、时间跨度、生成方式、格式要求和审核要求等。

(二)改善企业内部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质量

1.建立健全企业完整的预算体系。企业应当按期编制各种预算,建立专门的预算委员会,制定一套完善的预算制度,以便生成相对准确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2.努力把握企业与使用者两者之间的均衡。企业可以对外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有限的,因很多关乎企业商业秘密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是不宜披露的,而信息需求者对企业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要求是没有限度的,因此本着成本效益的原则,在编制企业预测性财务信息时,需要寻求信息供求之间的“均衡点”。

3.提高信息供给者的业务素质。对信息供给者的综合业务能力提出较高要求是因为预测性财务信息具有很大的变动性,涉及面比较宽泛,因此,必须由企业中优秀的人员持严谨认真的态度来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并经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审核批准,必要时可以聘请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咨询人员来代编。

(三)加强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

1.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对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制度,组织与领导同业互查工作,逐步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要给予严肃的惩戒,目的是要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充分发挥其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审核监管作用,提高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2.建立奖励机制,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除了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应重视举报者的举报行为,若经过调查核实确有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况,对其给予一定的奖励是必要的。这样以奖励方式形成的有效社会监督网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升的势头。

(四)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预测性财务信息始终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其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应该做到本着谨慎态度对待公司所披露的预测报告,通过学习基本的投资理财知识、关注证券市场整体走势、咨询专业投资理财机构、综合分析所获得的相关信息等来提高自身投资决策能力,并增强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以便进一步减少投资风险,取得更大投资回报。

【参考文献】

[1] 杨郊红.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及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2005(4):48-51.

[2] 贾长来.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J].经济经纬,2005(6):140-142.

[3] 毛志忠,于沛,屈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研究[J].经济学动态,2005(5):28-30.

[4] 周剑,伍丽亚.我国企业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09(30):222-224.

[5] 龚亮.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改进之对策[J].贵州社会科学,2010(3):66-69.

[6] 王惠芳.信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重新界定与监管[J].宏观经济研究,2010(12):50-54.

[7]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J].投资研究,2010(3):37.

[8] 谭军.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监管[D].江西财经大学,2011.

[9] 梁海林,何永达.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财会研究,2011(4):49-51.

[10] 杨菊萍.论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与措施[J].思想战线,2011(S1):78-79.

猜你喜欢

完善建议成因分析
论新《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及时性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
浅析民事保全和先于执行程序中协助执行人异议
再议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杀人案件的动机与成因分析
有关英汉翻译中隐性衔接与连贯问题的思考
《德伯家的苔丝》中苔丝悲剧命运成因分析
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道路桥梁结构加固措施与方法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