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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及风险防范

2014-04-24任蕾

关键词:风险防范

任蕾

摘要: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以“转条款”的问题最为显著,此问题导致受益人在结汇以及履约过程中都存在风险隐患。本文通过介绍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并对形成软条款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对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 风险隐患 风险防范

1 信用证软条款含义

目前,各国对信用证软条款定义各不相同,就连国际商会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界定也不十分明确,可以说信用证软条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目前被广泛认定的含义是: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若干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申请人故意设置一些难以发现的限制性条款,由于信用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从而无法顺利结汇。通过信用证软条款,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将原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如果没有仔细审查的话,在收汇时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2 信用证软条款成因分析

出现信用证软条款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作为付款工具的信用证本身具有的固有漏洞,此外,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由于立场不同也是造成软条款出现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我们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2.1 客观原因

①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作为信用证交易中最基本的原则,更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石,但是这些原则也是造成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漏洞的原因。其中,独立性原则:一经开立的信用证就独立于交易合同,银行只需要审核受益人开来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项下的规定即可而不受到其他合同的制约,从而导致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获得了设置软条款的机会即主动权;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审单时仅关注单据,受益人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只要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会付款。此时,利用这一漏洞,进口商就可以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另受益人难以实现,或说不可能实现,提交不上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②信用证制度立法不完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并颁布的一份关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惯例条文,是指导、规范、制约跟单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国际惯例。UCP600虽然是实际业务中解决纠纷的依据,但是从其条文来看,国际商会并未明文禁止信用证软条款。并且由于软条款涉及到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各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信用证欺诈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处理办法。可以说,信用证立法的不完善是软条款形成的原因之一。

2.2 主观原因

①进口商方面的原因。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下,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就可以获得货款,因此,一些不法出口商在出货时,在利益的驱使下就会以次充好,并且随机编制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来骗取银行付款。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以防止出口商的欺骗,这样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减少风险,虽然在目的上看来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有些进口商设置软条款是为了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或者逃避责任,一旦市场不利于自己,就可以通过软条款免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甚至有些进口商设置软条款处于诈骗的目的,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开证押金或履约保证金,进口商一旦收到预付款项,便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义务。

②开证行方面的原因。银行之所以对软条款的态度保持中立是因为开具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对于银行本身而言并没有任何损失。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软条款使得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拒付权,银行即使发现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也会默许。并且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银行会尽量满足客户的需要。虽然开具过多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会影响自身的声誉,但是为了稳定客户资源,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开证申请时还是会妥协。

③出口商方面的原因。某些出口商不熟悉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未能完全理解信用证运行机制,缺乏处理信用证软条款的经验,疏于防范,没有做到严格审查信用证,未能发现信用证中所隐藏的软条款,给了进口商以可乘之机。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出口商有意识地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时候确实发现其中存在软条款,但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些软条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成交易而不至于失去客户。

3 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

3.1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虽然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的形式种类繁多,但是这些软条款的性质是相同的,那就是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的某些条件后信用证才能生效。开证申请人设置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牢牢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时间和条件,并且很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需求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时间甚至使其失效,严格控制整个交易。

3.2 商检环节软条款

收货人检验条款、有权签字人签字并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条款、限制办证机构条款是商检环节中常常出现的信用证软条款。国际贸易惯例中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必须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有资格的、有权威性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来执行,而以上条款的存在使得进口方可以自行判断货物质量的优劣。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要想顺利收汇,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下的商检条款单据。如果进口方通知受益人货物在商检环节不符合条件,那么对于已经履约的受益方也就是出口方而言,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3 装运环节软条款

装运环节软条款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目的港、装运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龄、船级等内容来限制受益人利益的软条款。这说明信用证中运输条款所涉及的常见项目随时都可能变为软条款,开证申请人可通过这些软条款获得装船运输的控制权,使得出口方无法顺利取得货款。比如说若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利于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就不再发送装运通知,即使作出指示,但由于接近信用证的有效期,可能导致无法在规定的装运期装运,进而产生运输单据的不符点,开证行还是会拒付,出口方无法顺利结汇。

3.4 单据环节软条款

“单证一致,单证相符”是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件。在此条件下,开证申请人会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刻意造成单证不相符,影响出口商收汇。例如开证申请人要求某些单据的签章应与开证行预留的签章保持一致。如果出口商对进口商指定人员的行动不熟悉的话,就很有可能拿不到签章,即使获得签章,也不能确保与开证行预留的签章一致。不仅如此,某些开证申请人还会通过设置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使出口商难以保证单证相符。

3.5 付款环节软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约定,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根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支付、承兑或授权议付。如果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入付款环节软条款,银行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面解除第一付款人责任,不受约束。例如某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议付时需提交开证申请人所出具的到货证明,这就说明进口商需要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只有当进口商收到货物时才能结汇。

4 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4.1 完善信用证制度

①设置统一的信用证格式。信用证的内容、措辞及格式并无统一标准,信用证中的条款随意性过大,这是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之一。进口商通过添加软条款,不仅可以获得交易的主动权,甚至利用其进行欺诈。如果有一整套科学的处理信用证软条款的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防止软条款的出现。因此国际商会或相关国际组织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证制度,制定出统一严格的信用证格式和必须审核的条款,方便出口商和银行找出隐藏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进口商难以通过软条款进行欺诈。

②制定保障进口商权利的信用证制度。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制定保障进口商权利的信用证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进口商之所以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那是由于其认为无法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想让进口商不使用信用证软条款这种方法,那就必须在付款前让进口商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了平衡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建立更加严谨合理的能够确保进口商权利的信用证制度。

③明确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界定。如上所述,国际商会和相关法律并未明确限制或者说禁止在信用证中添加软条款,这使得软条款频繁出现。国际商会需要进一步界定信用证软条款,深入探讨、研究软条款相关问题,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设计出科学的方法,做到有法可依,让软条款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4.2 出口企业严格防范

除了进一步完善信用证制度之外,出口企业从自身做起,维护自身利益,严格防范,介绍可能发生的损失。面对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做好资信调查。防范信用证软条款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这需要出口方在交易前慎重选择,做好资信调查。签订合同之前,从各种渠道了解进口方的基本情况。若发现进口方有意图约定高额质保金或者说延迟履约金的行为,就需提高警惕仔细考量。

②重视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出口商需谨记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在签订合同前,重视出口合同条款的拟定,确保合同条款严密,不给软条款以可乘之机,这样出现信用证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因此,在拟定合同时,应严格限定有关信用证的条款,在合同中对需要提交的单据如发票、检验证书、提单、保险单等明确加以规定,并且仔细斟酌合同中有关货物的装运期、付款期限等条款。

③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合同仔细审查信用证中的每一个条款。如有不符之处,出口商应要求开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同时应对开征申请人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

④提高外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若受益方外贸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审证时就会忽视风险,使受益方落入软条款陷阱。因此,需要提高不断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使他们熟悉进口商所在国家的外贸政策,理解国际贸易法律条款和国际惯例,以便他们在审核过程中提高警惕,能够及时发现软条款陷阱,最大程度规避交易风险。

⑤采取灵活方式规避风险。出口商可考虑多种方式来规避对外贸易业务过程中的收汇风险。比如出口商不妨可以考虑用信用证结合国际保理规避信用证软条款收汇风险。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若以单证不符这样的理由遭到银行拒付,信用证的性质无异于托收。出口商不妨采用国际保付代理业务来规避风险,因为即使进口商拒绝付款,此时国际保付代理商不仅要向进口商负责追偿和索赔,还要负责按保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支付,这样出口商就能顺利收到货款。

参考文献:

[1]张晖.信用证软条款辨析[J].中国外汇,2013(13).

[2]王晓燕.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3(10).

[3]陈文涛.浅析信用证软条款诈骗及出口商的防范和应对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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