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单位对施工及监理单位监管
2014-04-21黄岸强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11期
黄岸强
摘要:建设单位在选定监理、施工单位之前,应该有针对性的对项目制定一些详细的监督管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明确,合成了有效的合同文件,待中标单位进场后,规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行为,并进行不停的监督管理。本文主要阐述了建设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建议意见。 关键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管
中图分类号: X328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我国从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成立了建设监理制,为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减短建设周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监理单位是监理制的重点,是建设单位出资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代替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督及管理。因此,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对监理单位的监管,使工程建设达到预期效果。加强对监理人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人员按合同到位,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工作是一项智力服务,工作的主体是人,只有人员的素质及数量满足要求,才能保证监理任务的完成。
施工单位是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实施者,工程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建设如何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在合同期内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与任务。 1、建设单位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督 1.1建设单位从三方面对现场监理结构进行监督管理,即:资质、内业资料、现场管理,通过这三方面形成一套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资质管理主要包括:监理机构的设置、人员资格、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审查,对监理机构进行动态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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