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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百度诉奇虎热词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中的几个问题

2014-04-21杨明北京大学法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4期

杨明 / 北京大学法学院

简析“百度诉奇虎热词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中的几个问题

杨明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当下,网络产业内的竞争几近白热化,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产业市场巨大,而且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原始积累的阶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们对商业模式的理解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基于此,网络产业中有关不正当竞争规制的争议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市场竞争中的主体行为模式,也即是说人们一直在努力括清竞争主体的行为边界。显然这并非易事。新近发生的“百度诉奇虎热词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简称“本案”),即是前述背景下的典型代表,双方当事人展开了争锋相对的辩论,本文将对其中涉及的焦点问题作如下之归纳和分析:

一、“热词服务”是怎样一种商业模式?

自从奇虎公司进军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以来,双方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正面碰撞”——除本案之外,双方之间还有涉及“Robots协议”、搜索下拉词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这些案件突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即与搜索引擎服务相关的商业模式有哪些、各商业模式又包含哪些元素。就本案而言,双方的争议可简述为,奇虎公司的热词服务是否对百度公司的搜索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很显然,其实际上就是两个商业模式之间的对战。要解决该争议,我们首先就需要弄清什么是热词服务、其技术实质和行为特点如何,继而才能明确其究竟是一种新的网络服务、还是一种对百度公司的搜索服务构成不正当影响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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