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所得”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
2014-04-21尚广振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4年4期
尚广振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论“违法所得”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
尚广振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著作权法实施二十多年以来,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但实践中出现了过多适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较低等亟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损害赔偿过低成为权利人心中的隐痛,如何合理地计算赔偿额也是萦绕于法官心头的难题,更是一个值得关注与讨论的问题。目前讨论大多集中于如何合理适用法定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等方面,而较少关注“违法所得”这一基本方法的适用。“违法所得”的适用及其与“实际损失”的协调是解决赔偿额过低的重要方式,更是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的基本要求。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赔偿计算方式的权利,能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目前的法律中已有遏制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应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机制的适用,以维护公平合理的法律价值目标。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违法所得;全面赔偿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愈加得到重视,同时也反映出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变革的诉求。
(一)立法变迁及现实困境
本文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关于损害赔偿部分的制度设计变迁做了一个梳理与对比。1由表1可知,我国著作权法从1990年的简单移植适用《民法通则》的内容到2012年修改草案第三稿的较为细化规定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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