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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诞生新关系

2014-04-21段志锦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21期

继续诞生新关系

编辑:什么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

段老师:预告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法定解除权: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方秀才有职业选择的自由,他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这样做的好处是,劳动合同期内30日的预告期届满后,劳动合同即因解除而终止,他可以自由离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即汽车运输公司的同意。所以,公司人事部门说方秀才已经离职了,有一定道理。

同时还要注意,预告解除权在预告期,也就是30天内,劳动者不得撤销辞职。解除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形成权,无须对方同意或认可,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但《劳动合同法》在最大化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的同时,也充分关注了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设置了30日的预告期,为用人单位寻求新的劳动者提供了时间,从而保障了用工的不间断和生产的延续性,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所在。

编辑:但方秀才后来继续在公司工作了三个月,该怎么算?公司还能随意让他离职吗?

专家观点

段老师:这其实是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上班如何认定的问题。我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按照规定,预告解除期间届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解除,用人单位一般只负后合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等。但在本案中,一方面,方秀才在原单位继续从事驾驶员工作,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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