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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

2014-04-17王旭阳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刑诉法被告人律师

王旭阳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陕西西安 710000)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

王旭阳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陕西西安 710000)

控辩平衡是刑事诉讼模式进化与发展的产物,是刑事诉讼机制的本质要求,控辩双方的差距影响着诉讼结局。控辩平衡含有平等保护和平等合作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衡:应基于控辩平衡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诉讼制度与程序,保障被追诉方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控辩平衡;理想模式

一、刑事诉讼控辩平衡的内涵

控辩平衡是指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保持均衡的状态。从本质上说,包括控辩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平等保护、平等合作等。

“权利义务均衡”包括诉讼权利同等或对等;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排除合理怀疑,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无条件配合辩方办理案件,对辩护方的告知义务;辩方拥有的特权包括,不能被强迫自证其罪、反询问权,以及出庭作证的自由、安全的保障。“平等保护”是指:控辩双方的诉讼机会平等,即平等地表达意见;态度平等,即一人对事物的看法所采取的行动;条件平等,即影响事物发生发展的因素及为某一事物定的标准平等;诉讼标准平等,即对双方出示证据、发表意见同等衡量、判断,适用相同法律等。“平等合作”主要包括辩方对控方的强制措施的同意,辩诉交易,暂缓起诉,证据展示等。

二、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平衡探析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变革。人权保障思想渗透于立法精神,向塑造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新型诉讼结构迈进了一大步。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入刑诉法

2012年刑诉法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味着禁止公检法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是否做出有罪供述的选择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它是无罪推定的内在应有之义,是维护诉讼程序正当性的必要规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的基础,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

(二)扩大了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1.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辩护人的地位

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其行使应当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不受阶段的影响。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可以通过会见、通信等活动为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诉、控告,在批准逮捕程序中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等,通过多种途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全案阅卷

根据刑诉法第38条规定:阅卷不再区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也有所扩大,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本案的卷宗材料,且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律师辩护人。阅卷权为律师的权利,但是从辩护的本质来说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映射。允许辩护律师阅卷,做好防御的准备,可以保障法庭审判的充分、理性的对抗,以此达到控辩平衡。

3.法律援助制度已较完善

刑诉法将以往的指定辩护制度拓展为法律援助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公检法机关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援助;其二,将被援助的对象扩大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三,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的申请权,改变了以往法院指定的规定。

(三)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公检法都可以依职权决定排除某项证据。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侦查终结前排除某项非法收集的证据,实际上是对证据的审查应用。从实际效果来说,如果在实践中能够真正排除非证据,阶段越早,则越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平衡的不足

(一)对强制措施缺乏监督与制约

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除了逮捕必须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无须其他机关的批准,其行使几乎毫无监督和制约。在整个审前程序中,法院无权对那些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发布许可令,并接受有关公民的申诉,也无权对一些涉及侵犯公民隐私、财产权的侦查措施发布许可令,更无权就审判前出现的程序事项进行开庭听审活动。

(二)未确立本意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虽然规定了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但是立法上仍未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具体而言,我国未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未最终确立;二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依然不全面;三是对律师的调查权无限制,未赋予其独立的调查权,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仍需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批准。

(三)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当今的证据展示制度是各地改革的产物,缺乏法律支持是其面临的最大障碍。虽然部分地区在试行该制度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其基础并非法律、法规的硬性保障,而纯粹源于控、辨双方的积极配合,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样的制度缺乏强制力和生命力。

四、控辩平衡机制的建构

(一)有限度地增强控辩对抗

控辩双方根据对案件的分歧与争议,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规则进行举证、质疑、辩论等诉讼行为都是控辩对抗的体现。就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目的而言,都离不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即离不开社会控制与规范权力。我国目前在法律框架之内侦控机关享有过多、过大的追究犯罪的权力,被追诉人的权利则相对有限,而同时司法权还没有形成中立的品格,也缺乏对追诉权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因此增强控辩双方诉讼的对抗性,是提高诉讼程序合理化的需要,也是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但是,对抗制因素也要基本保证侦查、检控犯罪的有效性,保证犯罪控制的效率和效益,不能对国家的刑事司法能力造成损害。

(二)控辩合作制度的建立

我国控辩双方平等对话的机制尚未形成,控辩合作必须以双方实力对等所形成的妥协结果为基础。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控诉与诉讼监督的双重角色,而诉讼监督的职责要求检察院保持诉讼程序的公正与严格实施,因此控辩双方合作缺乏一定自治的空间。我们只能规范控辩双方各种最低限度的合作,逐步、适度地确立带有协商因素的合作。比如,为获取更大的诉讼利益,刑事追诉机构通常愿意与嫌疑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进一步合作,典型的如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定罪和处罚进行协商的辩诉交易。但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制度背景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状况等因素,可以暂缓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正式的、规范的引入,以防止对司法公正过分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司法实践中确有控辩合作的需要,可以采用其他一些方式,如在案情重大、取证困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污点证人予以作证豁免等。

[1]陈光中.[加]丹尼尔·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M].

法律出版社,1998.

[2]陈瑞华.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冯军.程序正义视野中的控诉与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关系问题研究[J].新疆大学学报,2004(02).

[4]冀祥德.对我国控辩平等的检视与思考[J].法学论坛,2007(06).

[5]金雅蓉.刑诉法转型视野中的检察控辩庭前交流机制之构建[J].犯罪研究,2012(04).

[6]马明亮.协商性司法一一种新程序主义理念[M].法律出版社,2007.

[7]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7.

The theory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defendant in the criminal lawsuit of our country

Wang Xu-yang
(Xi 'an Beilin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dictment, Xi'an Shaanxi, 710000, China)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balanced mode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oduct, is an essential requirement of the Criminal mechanism, the gap between the two sides litigation affecting the outcome of the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 contains the equal protection and equal balance of cooperation in terms of both defense and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did not achieve a real sense of balance: a balanc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defense and prosecution, and further improve our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related litigation system and procedures to safeguard the prosecution sid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criminal suit;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balance; ideal model

D915.3

A

1000-9795(2014)09-000125-02

[责任编辑:鲍 雨]

王旭阳(1984-),男,吉林四平人,硕士研究生,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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