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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干部制度改革

2014-04-17李景治

关键词:组织部门干部考核

李景治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

我国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已经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制度、机制和操作程序,总的来说是好的、行之有效的,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为党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比较明显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权力划分需要进一步合理化、科学化,“一把手”的权力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因此《决定》强调,要“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的责任”。[1](p58)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值得深入研究。

第一,要强化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也就是说,要加强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党委集体领导,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问题,都要通过党委的认真讨论、审议。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要鼓励和尊重发表不同的意见,以及各种不同意见的相互交流、交锋,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相对比较集中的意见。要坚决防止和反对“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大多数人随声附和的现象。重要人事任用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实行“票决制”。票决不能“走过场”或变相“走过场”。要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防止用口头表决代替票决,以及其它直接或间接干预无记名投票的做法。只有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才能真正了解拟选用干部的真实、全面的情况,最大限度地避免用人失当、失误。在我国的党政领导体制中,“一把手”处于比较突出的地位,其决策权相对比较大。他们更应当谨言慎行、善用权力,模范遵守各项决策程序和决策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更需要尊重党委的集体领导,坚决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防止偏听偏信、一意孤行。

第二,要强化“分管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由于多年在同一领域共同工作,分管领导对本领域拟提拔任用干部的领导能力、政策水平、改革开创精神、理解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及其合作协调能力、上下级以及同事关系状况,都有比较深入细致的了解。因此,分管领导在本领域干部选拔任用上最有发言权。长期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权力的划分不尽合理。管人与管事的部门截然分开,管事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事。干部的选拔任用主要由组织部门负责。分管领导大部分是业务、行政干部,有的连党委常委都不是,很难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决策工作,顶多是提一些参考意见。这就使干部的选拔任用很容易出现偏差。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出众而又有发展前途的好干部,尽管受到分管领导的赏识,但因一心埋头抓业务、不善于“自我表现”和“沟通关系”而得不到应有的重用。而一些善于搞政绩工程、“自我表现”和“沟通关系”的干部,尽管不被分管领导看好,但他们仍被提拔。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曾强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2](p52)分管领导与“部下”常年摸爬滚打在一起,对其表现了如指掌。因此,就有必要加强分管领导在人事任用中的作用。要从制度、机制和操作程序上解决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的问题。而《决定》提出要强化分管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就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科学的思路。强化分管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就是让分管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有更多的参与机会、更大的决策权力。首先,他们应该有更多的发言权。组织部门、党委主管领导和党委“一把手”应当认真听取他们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意见,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于不是党委常委的分管领导,应当创新制度、完善程序,使其以某种形式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决策工作。例如,他们可以列席党委相关会议,直接参与由其分管领域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要强化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组织部门是全面主管干部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党管干部”原则直接而具体的体现。那么,《决定》为什么还要提出强化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呢?这是因为在用人问题上,“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有些“一把手”习惯于独断专行,不善于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换句话说,组织部门的意见有时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采纳。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干部的考核、民主测评、候选人和后备干部的提名,以及干部的培养、轮训、交流,都由组织部门直接负责。因此,组织部门最了解干部的全面情况以及群众对干部的评价。与分管领导相比,组织部门对拟选拔任用的干部在人品官德、勤政廉政、干群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可能了解得更加全面。它们对拟提拔任用干部有一个历史的纵向了解,也有一个同其他干部的横向比较,这对于考察识别干部十分重要。因此,“一把手”应认真听取并高度重视组织部门的意见。当个人的看法和组织部门的看法不一致时,“一把手”更需要耐心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避免偏听偏信、一意孤行。要高度重视组织部门所做的各项考察识别工作,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当然,组织部门也有必要进一步改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是,要更加注重从客观现实出发,考察识别干部,善于形成和提出自己的独立意见。要进一步防止和克服揣摩“一把手”意图并简单按照这种意图形成和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意见的做法。要敢于坚持自己的独立见解,大胆提出同“一把手”不同的意见。二是,要善于听取分管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总结、概括和反映“民意”。随着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权重的强化,其工作作风也应当不断改善。要更准确地搜集民意,更科学地分析民意,更实事求是地向党委反映民意。不能违背民意,把群众反映强烈、意见很大的干部作为选拔任用的候选人推荐上去。要提高干部考察识别的科学性,避免片面性,防止部门偏好影响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四,要强化干部选拔任用特别是考察识别的责任。权力与责任是一致的,“权重”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应当越大。各级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应承担集体决策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人负责,而是人人都要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一旦出了问题,不仅要追查“一把手”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每个人的责任。“法不责众”是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近年来这种观念又渗透到官场文化之中。一些人以为,只要是集体决策,上边就没有办法追究。在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尤其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窝案”,都与这种官场文化有关,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决定》指出,要“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1](p59)这是一个新的思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人口呈现出了老龄化的态势,肥胖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膝骨关节的发病率也呈现出了增高的态势,所以使用合适的方法来治疗病患显得刻不容缓。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病患更多的是接受药物治疗,或者是置换人工关节,不仅治疗的费用较高,同时也会产生一些并发症,会导致病患长期痛苦。当前,伴随着PRP技术的日益成熟,PRP治疗在骨科临床当中的应用价值开始日益凸显,低廉成本以及较好的效果可以缓解家庭负担。现在,人们对于PRP推动骨组织再生的相关机制依然不够清晰,可能是PRP和氯化钙以及凝血酶之间的有效融合,在产生凝胶以后,其中α颗粒释放出生长因子,并产生作用。

第一,要进一步正确区分和认识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基本上传承了苏联的做法,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和创新。中国的干部可以划分为选任制干部和委任制干部两种。这两类干部的选拔任用具有相同之处。一是,选拔任用的标准一样,都是本着德才兼备的原则进行选拔任用。二是,选拔的程序基本相同,即都要经过考察、民主测评、组织推荐、民主决策等制度化的程序。三是,都统一由共产党进行选拔、管理。中国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各级各类干部都要由相关党委通过组织部门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正因为如此,我们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往往容易忽略两类干部的特点和差别。干部管理工作相对比较整齐划一、简单粗放,甚至对两类干部不加区分,按照一个统一的模式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

事实上,两类干部存在一定的差别,各具特色。一是,两类干部产生的最终方式不同。两类干部前期的考察、培养、选拔等工作几乎完全一致,但最终的产生方式却不同。选任制干部最终都要通过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而委任制的干部则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委任,不需要进行选举。实施委任的主体表面上各种各样,例如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领导。但实际上的委任主体是各级党委,其它相关部门仅仅是在党委决策之后履行必要的程序而已。这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二是,选任或委任的对象不同。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行政官员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常委、副书记、书记由同级全委会选举产生。除此之外的党政各级干部都实行委任制,通过委任而不是选举产生。

中国干部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各级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也享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例如,党委书记属于同级行政正职领导,副书记和常委属于同级行政副职领导。同时,选任制和委任制可能在相当数量的党内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出现交叉重叠。例如,组织部长、宣传部长作为党内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通过委任制产生的,即由党委直接任命而不经过党代会选举。但他们作为党委委员要经过党代会选举产生,作为党委常委又要经过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他们一身二任,既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党委委员、常委,又是党委委任的组织部长、宣传部长。这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党情所决定的。过去,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的一个弱点,就是把两类干部混为一谈,不加区分地统一按照一个模式、一套程序、一个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和管理。这既容易抹杀两类干部的不同特点和优势,使干部的选任制和委任制难以得到进一步完善,也影响了政治体制的改革、完善和定型。因此,《决定》提出区分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选拔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任制。选任制干部的选拔任用关键在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因为此类干部最终都要由选举产生。选举作为一种政治行为,有其自身的规律。选举人依照自身的价值取向、政治判断乃至功利主义的考虑进行投票。选举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他人的选择、政治环境、选举气氛的影响。选举难免带有盲目性和偶然性,并不是所有的投票人在任何时候都非常理智,一些投票人的情绪化表现,可能使选举出现人们意想不到的结果乃至偏差。因此,选举以及对选举的管理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其进展情况和选举结果都在考验着组织者的政治智慧和管理才能。把选举管得太死,就会使选举成为变相委任制或委任制的一种外在的法律程序。管得太松,也可能会使选举失控,例如湖南衡阳大面积的贿选事件。

搞好干部的选任制关键在于实现选举的规范化,使各级各类选举依法有序进行。要严防和坚决打击各种违规操作的现象,尤其要积极预防和遏制贿选现象的滋生蔓延。贿选是破坏民主选举的毒瘤,必须坚决根除。各级党委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既要积极引导、科学管理选举工作,保障选举的正常有序进行,又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不干预选举人的自主选择,不把自己的主观意愿强加于投票人。要坚决落实无记名投票制度,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干扰和破坏无记名投票。对于违法违规者,要依据法律、党章进行严肃处理。在各级各类选举中,应注意“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1](p59)要充分体现在法律、党章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所有参与竞争的干部都能在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下进行正当合理的竞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这种竞争做好制度安排,创造良好的氛围。要积极鼓励正当合理的竞争,防止和反对“过度”竞争、恶意竞争。要全面贯彻落实差额选举的原则,使投票人有必要的选择余地,从候选人中择优选择,进行投票。这样,民主选举和选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各方面优秀干部才能充分涌现。否则,选举就会死气沉沉,而选任制也容易成为变相的委任制。

第三,进一步完善干部委任制。搞好委任制的关键,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选拔干部的标准、选拔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程序,以及候选人的具体情况要公开透明,要让每一位与此相关的干部和群众都有所了解。选拔标准的制定、程序安排要坚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只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另外一部分人。党委常委会掌握着干部选拔任用的最高决策权和干部的政治前途,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要的人事任用必须实行票决制,进行无记名投票。“位高权重”者难免会产生权力的寻租,导致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少贪官污吏就是在这种卑鄙的交易中陷入贪腐的泥潭,走上不归之路的。因此要加强对实施委任制全过程的监督,要让常委会的重大决策接受全委会、党代会乃至全体党员干部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决定》要求,“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1](p59)对干部的合理考核和准确评价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和前提。考核评价不准确、不合理甚至有失公允,好干部就容易被埋没,老实人就可能吃亏,而投机取巧者反而有可能获得选拔任用。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是推进干部考核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那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考核的要求、才是好干部呢?《决定》指出,要“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1](p59)这是对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总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干部的考核评价可以细分为四个标准。一是信念坚定,即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和奋斗目标,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任何情况下都不动摇、不退缩、不消沉、不颓废。二是清正廉洁,即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品好、官德正,不贪图个人功名利禄,不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方式,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三是坚持改革开放,大胆开拓创新,同时又勤政务实、脚踏实地。四是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均衡、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团结和谐,注重改善民生,善于化解社会矛盾。然而,要真正坚持以这样的标准选人用人,还应坚决纠正并不断克服干部考核评价中的不良现象。

第一,要坚决纠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的现象。长期以来,对干部的考核评价缺乏明确的标准,随意性比较大,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也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别。这就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随着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干部的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考核评价干部时又出现了另一种极端现象,即唯票取人、唯分取人。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不论在群众层面还是在领导班子内部,可能都会有不同的意见,这是正常的现象。正确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广泛发扬民主,深入进行讨论,从中选出更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的干部。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害怕由此产生分歧和矛盾,从而采取了最“省事”的办法,即谁在民意测验中得票最多、在考核中积分最高,就选拔任用谁。因而就出现了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的不良现象。这种做法似乎很民主、很合理,但实际上却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甚至可能由此而埋没一些真正的好干部。久而久之,就难免助长一些干部的“老好人主义”,以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思改革进取、只求平平稳稳的工作作风。为了在干部的考核中获取高票高分,一些人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愿或不敢得罪人,凡事一团和气。这就是所谓的“老好人主义”。凡是“老好人”现象泛滥的地方,工作都难以推进,甚至徘徊不前,中央的精神也难以得到坚决地贯彻落实。更重要的是,“老好人主义”败坏了干部的工作作风,扭曲了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

当然,坚决纠正唯票取人、唯分取人的现象,并不意味着全面否定“票”和“分”的作用。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决定》的精神,坚持看票不唯票、看分不唯分。对选任制干部来说,选票是至关重要的。他们最终都要由人代会或党代会选举产生,得不到法定的票数就不能当选。而在差额选举中,得票相对多的就当选,得票相对少的就难免落选。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就必须尊重人大代表和党代表的选举权,任何人都无权否定和改变投票的结果。在这里,不唯票取人主要体现在在投票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使代表有机会对候选人进行更充分、更深入的了解,并有机会进行开诚布公地讨论乃至辩论。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办法,使候选人有机会直接与代表见面,坦诚回答代表的质询和所关心的问题,让代表更加了解自己的优势和长处,以争取更多的选票。

对于委任制干部而言,票和分也很重要。尽管票和分的设定不一定完全合理、科学,但它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众的呼声和看法。一般来说,在票和分面前,人人平等,除非这些票和分的设定带有明显的偏向和喜好。作为考核标准的票和分经过多年的修订、完善,总体上还是行之有效、为大家所接受的。没有这些票和分作为考核标准,干部的考核工作可能就更难公平公正地进行。因此,不唯票、不唯分,不等于不要票、不要分。由于委任制选拔任用干部最终的决策主体不是人代会和党代会,而是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也是党委常委进行民主决策,其中包括票决。因此,不唯票取人、不唯分取人,就显得更为重要。票和分在民主决策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毫无疑问,由于票和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和对干部的多方面的考察,应该成为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它们也不应该成为民主决策的唯一依据。党委常委的责任是对拟选拔任用的干部进行更为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要对其人品官德、潜质潜能给予更多的关注,不能为表面的现象所迷惑,应力求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真正的好干部选拔出来。但与此同时,也要防止少数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借口不唯票取人、不唯分取人而轻视乃至无视民意。

第二,要纠正唯GDP取人的现象。201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根据《决定》的精神,下发了《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导向”,“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即增长力论英雄”。从表面上看,一个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能够在任内推动本地区GDP的显著增长,一般都被看作是政绩突出,往往得到提拔重用。而这种选人用人的标准和方式方法,又反过来引导一些干部片面追求本地区GDP的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他们违背科学发展观,不惜过度消耗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甚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地区的持续发展。这种做法往往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

以GDP取人表面看似公平,实际并不合理。因为各地区资源、能源、道路交通、工农业基础、历史欠债,及其在全省乃至全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所处的地位、所承担的任务并不完全一样,用一个统一的GDP来衡量干部工作好坏、能力强弱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凡是地区基础条件较好或者资源、能源丰富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比较快,反之就比较慢。有些地区地质、生态环境薄弱,所面临的任务主要是恢复生态、保护环境、涵养水土,并不是快速发展经济,那么用GDP来衡量那里干部的工作显然不合适。因此,对干部的考核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为导向,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地区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方向来对干部进行考核,不能简单划一。

当然,不唯GDP取人并不意味着完全不看GDP,因为GDP毕竟是衡量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我们仍然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凡是有能力、有水平的干部,在其任内无疑应当推动本地区的发展。考核干部不能唯GDP取人,但应把能否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作为重要的标准。干部的考核工作,特别是考核标准的制订,对干部的工作和追求具有导向作用。因此,应该注意综合平衡,避免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更不能顾此失彼。

《决定》指出,要“打破干部部门化,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交流”。[1](p59)这是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的一个新思路。我国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条块分割现象比较突出。各个部门、系统、行业乃至地区的干部长期在本领域内工作和发展,横向交流相对比较少,致使一些干部全局观念淡薄,整体工作经验欠缺,部门意识过重,甚至出现了干部部门化的倾向。这不仅限制了干部的个人发展,也影响了全局工作。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干部跨条块、跨领域的交流。这种交流有利于打破各部门、各地区、各领域封闭僵化的状态,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这种交流能够带来新鲜的经验、工作思路、领导风格和工作作风,从而激发思想和工作的活力,推动改革创新。这种交流也有利于克服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冲破旧的利益格局,增强干部的全局观念。

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中的条块分割容易造成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本部门利益至上的思维模式和工作作风。这就使一部分干部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方面采取不正确甚至错误的做法。其中之一就是,为维护本部门、本地区、本领域的利益,而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致使中央的方针政策不能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影响了政令畅通。而干部的交流能够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有助于干部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能够正确对待随着改革深化而出现的利益格局调整。此外,干部的跨条块、跨领域交流也有利于干部的培养和成长。通过交流,相关的干部能够扩大视野、丰富阅历、增长才干,提高应对各种工作环境、工作任务以及各种挑战的能力,能够突破条块和领域的限制,从部门干部发展为全能干部。这无疑将大大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而干部队伍的素质好坏直接决定了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然而,加强干部跨条块和跨领域的交流,还需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要正确处理干部交流与本部门干部的选拔任用的关系。干部的交流就是把其它部门的干部调入本部门工作、任职。对于被交流的干部来说,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必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有一个从外行到内行的转变过程。这些干部应谦虚谨慎,加强学习,把自己已有的工作经验同新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能简单照搬原有的经验和做法。应力戒急躁冒进,务求稳扎稳打。还应注意与新同事搞好关系,努力化解因交流带来的干部之间的“不适应感”,尽快实现同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因交流而或多或少影响其提拔重用乃至仕途前景的干部,应以大局为重,努力化解由此而产生的消极抵触情绪,并积极主动地配合新交流来的领导、同事的工作。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既要注意交流干部的选拔任用,同时又要做好被交流部门相关干部的思想工作。交流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稳步推进,要注意调动所有干部的积极性,给他们平等发展的平台和合理的升迁空间。干部的交流和干部年轻化要综合考虑。干部的年轻化不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唯一标准。要注意干部队伍老中青相结合,既要给年轻干部以希望,打破年轻干部破格选拔任用的各种阻力,同时又要合理使用各种年龄层次的干部,使其安心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其二,要适度控制“空降”干部的规模,妥善处理“空降”的方式方法。“空降”是人们对干部交流的俗称。但细加分析,人们对“空降”和交流的解读还是有差别的。“空降”是指从上级机关选调干部加以提拔,担任下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就广义而言,“空降”也是一种交流,是自上而下的交流。当然,也有自下而上的交流,例如从下级机关选派年轻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锻炼。而一般讲的干部交流,主要指部门之间干部的平行交流,包括干部的平调和提升。被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交流干部也被看作“空降”干部。干部的交流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但“空降”干部的规模应有所控制。“空降”的规模过大,必然影响本部门干部的选拔任用。因此,两种形式要合理权重、统筹规划、相互结合。一般来说,“空降”干部主要用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某一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非常规”的大规模调整。例如,薄熙来案被揭发后,中央委派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处理善后事宜。局势平稳后,孙政才同志接任重庆市委书记。他们均被称为“空降”干部。此外,新进入重庆市委常委的7人中,另有3人为“空降”。在这种情况下,“空降”干部是十分必要的。二是,纯粹属于干部的正常调动、配置和使用。一个部门的领导或升迁或调动,而本部门又没有合适的人选接任,中央或上级从其它部门选调干部接任。有的领导已到退休年龄,而本部门又没有合适的人选接任,中央或上级也可能从其它部门选调干部接任。此外,正常的干部交流也难免出现“空降”的现象。但除此之外,应尽量减少干部的“空降”,避免“钦差大臣”满天飞。

其三,要妥善处理干部的“空降”与正常选举的关系。由委任制而产生的干部相对比较容易进行交流、“空降”。中央和上级的决策,下级党委应坚决贯彻落实,只要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就能付诸实施。但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进行交流、“空降”,就应注意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按照党章,党代会选举产生全委会,而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副书记、书记。一般来说,他们应在全委会委员中产生,事实上也不存在不是党委委员的常委、副书记、书记。被交流或“空降”的干部要担任这些职务,原则上既要得到常委会的同意,也应得到党代会的认可。因为全委会是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特殊工作需要交流或“空降”的干部可以先履新工作,然后由代表大会选举。这个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它涉及是否严格遵守党章、尊重党员和党代表合法权利的问题。按照法律,各地方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都由同级人代会选举产生。新交流或“空降”的此类干部无疑也应履行选举的程序。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先“代”后“转正”,即交流或“空降”来的此类干部先担任代省长、代市长等,然后再经人代会选举担任省长、市长等,这种做法比较好。与此同时,交流、“空降”干部的调离地,也要履行必要的程序,至少要给党代会、人代会一个正式的交代,要尊重和维护选举的权威性、严肃性。人口的流动还要履行注销户籍的手续,选举产生的干部调离怎能对选举他的代表、委员没有一个正式的交代呢?人们常讲“细节决定成败”。依法治国、遵章管党不仅要体现在大的制度原则上,也要体现在细节上。

其四,要防止干部交流和“空降”中的不正之风。干部交流是好事,但干部交流、“空降”的大权应该掌握在谁的手里?实际上掌握在谁的手里?不应该掌握在谁的手里?交流与“空降”工作如何按照党章、宪法有序推进?是值得研究的大问题。干部的交流或“空降”权力相对集中,应接受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权力集中而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必将产生腐败。干部的交流或“空降”工作也不例外,从中很容易产生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腐败现象。干部的选拔任用大权是执政党的根本权力之一,只能善用,而不能滥用,更不能乱用,要坚决防止和杜绝此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否则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就会受到干扰,干部队伍建设也会受到消极影响。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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