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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私合作背景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权利

2014-04-17李红润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年3期
关键词:基金

李红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一、术语界定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含义,学者们从多个角度作出了界定,较具代表性的学说有五种,即投资基金说、财政资金说、专项资金说、事业法人说和政策性基金说。客观地讲,这些学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整体而言,这些学说均有不全面之处[1]。对于何谓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我国相关法律文件的界定也有差异。在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层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该规章第2条第2款规定:“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可见,根据《引导基金指导意见》的规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并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存续的政策性基金。从总体上看,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含义的界定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办法》)发布后、《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发布前。在这一阶段,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章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界定有两种:其一是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界定为政府专项①参见《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方案》第2条。或专项资金②参见《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关村创投发展资金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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