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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与推进

2014-04-16李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4年21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

李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与推进

李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近些年,随着国际化、城镇化、市场化的深入,中国社会的生产生活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日益严峻直接反映到社会养老保障领域,成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尤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的内在发展动力和迫切要求。而且,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是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推进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是个农业大国,约有6.4亿人口在农村生活,其中达到“退休”后的老人大概有8千万。因此,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一)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

养老保险的社会责任是使国民老有所依,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保障。近年来农村老年人的比重日益增加,特别是在中青年外出务工的流动外出的情况下,养老问题已日益严峻。从当前全国各地不断尝试的养老措施中可以清晰的看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一定的空缺。这就迫切要求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减轻、化解养老压力。

(二)加快解决“三农”问题步伐的关键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日趋严峻。实施和完善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根本上解除农村养老问题,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后顾之忧,能够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不仅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而且能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农民的生活逐步富裕起来。

(三)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47.42%,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可以使经济快速增长。对比农村现实的情况,由于受传统养老模式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民不敢、不愿也不能将积蓄用于消费。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政府应该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体系,为广大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这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保险意识薄弱且对保险认知甚少

我国的农民因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以土地和家庭保障为主,“养儿防老”的思维模式仍根深蒂固。尤其目前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大部分农村家庭的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保费支付能力不足,农民普遍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且对长远的事情缺乏全盘的考虑。这些因素都大大的削弱了农民的参保意识。这种薄弱的保险意识直接导致了大多数农民不认识,甚至不了解也不理解保险是什么,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更谈不上保险对自己的保障和保险利益。

(二)缺少保险法律支持

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对保险给予法律的支持,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其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性、法律保障基本性和国家保证性。而我国直到八十年代初起,才刚刚开始恢复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之前几乎没有一部成文的有关保险类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由于长期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导致了广大农民对此缺乏安全感和信任感,投保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三)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未能有效衔接且地区间发展不均

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城乡之间生产力发展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导致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未能有效地衔接起来。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并且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而农村尚不具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条件。这与占中国半数人口的农民的总人数形成了强烈的对比。由此可见城乡养老

保险待遇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为了达到构建和谐社的初衷,更重分的体现社会公平,要逐步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保险地区间发展不均的现状也是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的。其现状是东部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西部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障覆盖率极低。

三、解决存在问题,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推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生产、教育、医疗改革的基础上,决定从2009年起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逐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切实解决农民养老的一系列问题。

(一)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

截至2013年初,我国仍受数千万农村人口没有参保新农保,而且中青年的比例极大。因此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新型养老保险、认识新型养老保险、购买新型养老保险以至逐步达到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相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建立起广大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感和亲和感,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进而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与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经济差异较大,养老保险的缴费政策的制定也要根据情况,因地制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区别于老农保自我储蓄模式优势之一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据了解,目前每年个人缴费标准基础设置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并鼓励制定地区更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正向引导、多缴多得;适当降低经济次发达地区的县级财政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国家或省级对该地区的补贴比例,确保政府补贴总额不减少,保证对农民的激励作用。

还应建立“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为鼓励农民参保,特别是处在16至45周岁的中青年参保,建议对缴费区间超过一定年限的参保农民加法基础养老金。

(三)尽快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程度

新型农业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农民社会养老方面的基本原则、参与条件、账户管理、基金管理、服务保障、任务目标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有效形成了激励机制,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农民自觉投保。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和集体补贴制度,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农保资金为农民养老提供可靠保障同时健全了约束机制,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行为。特别是对基金、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逐步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打破城乡限制,确保农村人员流动无碍

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城乡一体化就是要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规划统筹。这就要求必须考虑农村流动人口的养老问题,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长远目标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度中明确指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解决农民务工的后顾之忧。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将集体以及国家的部分补助用于建立社会统筹账户,以提高社会共济能力,形成一套完善的养老基金管理制度与运作流程。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农民利益

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中明确规定要协调处理好与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债券问题,并做好制度上的衔接工作,对于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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