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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青少年犯罪研究对象界定及影响因素分析

2014-04-16曹雪飞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界定毒品犯罪

王 梅 曹雪飞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基础和条件的同时,人们也应当正视青少年犯罪问题,及时引导可能出现问题的青少年回归正常发展轨道,有效帮助越轨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为此,无数专家学者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试图寻找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成因与特点,从而制定出行之有效、标本兼治的防控策略,但迄今为止这样的目标尚未完全实现。本文中,笔者对西方学者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过程中所经历的路径和取得的成就进行了整理、分析和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西方学者对于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宏观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青少年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问题;一个是以青少年作为犯罪客体,即侵害对象的犯罪问题。无论是研究哪一类犯罪问题,对研究对象进行恰当的界定是该研究的逻辑起点。

界定青少年犯罪大致有两个角度:一是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界定,即被法院依照法律认定为犯罪的行为(criminal offense);另一个是从行为的角度来界定,即无论其行为是否被法院依照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只要这种行为违反了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法令或者是道德准则,即被认为是青少年的不端行为(delinquency)。

法律界定是指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青少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法律界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使得任何机构和个人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对青少年犯罪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展开,如青少年犯罪统计、司法及防范等。但是法律界定又是相对的,因为不仅不同国家、地区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会有差异,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也会因为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变更而调整认定青少年犯罪的标准。比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青少年被禁止穿着某类特殊颜色的服装,被禁止佩戴某类特殊标识的饰品,因为这可能象征着某个犯罪组织(Cox, Allen, Hanser, &Conrad, 2010);同样在美国伊利诺伊州,1899年的少年法庭法案(US Illinois Juvenile Court Act of 1899)规定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的违反联邦及该州法律或者地方法令的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到2006年这一年龄界限被调整到了17 周岁①Illinois Complied Statutes[ILCS],ch.705,art.2,sec.405,2006.。实际上美国各州关于青少年犯罪年龄的下限一般是在7-10 岁②而在此年龄线之下的不当行为主要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对于享有青少年法庭特殊保护的年龄上限问题,各州差异明显③实际上,青少年法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甚至可能会达到21 岁,因为一些青少年人可能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其所在地区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年龄的上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然需要青少年司法保护力量以维护其不被虐待、不被忽视、具有生活保障等。所以实际上美国青少年犯罪法律在防范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同时,更注重对于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享有合法权利的保护。:截止2002年,有35 个州规定是18 周岁以下,2 个州规定是17 周岁以下,10 个州规定是16 周岁以下,还有3 个州规定是15 周岁以下(Mitchell & Kropf, 2002)。

行为界定是相对于法律界定而言的,其关注的重点是不被法律认可或者尚没有被法律认定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青少年在超市内顺手牵羊的盗窃行为,即便没有被警察捕获、没有被法院判定有罪,也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在行为界定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同样,侵犯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亦是如此。这样界定的优势在于:1.能够更加真实、全面的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实际情况;2.能够更加有效的制定防范、应对以及改造的措施。但行为界定也有其缺陷:首先是行为界定的标准难以统一,进而导致研究过程中收集到的案例差异明显;其次,缺乏案例数据库,而收集那些没有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越轨行为案例的难度和工作量会很大。

二、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

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各异且相互交织在一起,要想更好的理解违法犯罪问题就必须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比如,Thornberry, Huizinga, and Loeber (2004)的研究发现毒品、学校教育失败和心理健康问题是那些长期参与严重违法行为的男性未成年人的最主要特征,尽管有半数以上的这样的男性犯罪人并不具有这些问题。同时,具有这类问题的被调查男性犯罪人中,有半数以上的人会长期参与或实施严重违法行为。在被调查的长期参与或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女性未成年人中,不到半数的人被毒品、学校教育失败和心理健康等问题困扰。但是为了展示西方学者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影响因素方面走过的路径和取得的成果,在此将研究中涉及的影响因素分为两大类,即社会环境影响因素和生理特征影响因素,其中各自包含一些细节因素。

(一)社会环境影响因素

社会影响因素,是指在孩子成长过程中,逐渐接触到的各类外界环境中可能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包括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阶层环境和其他一些环境。

家庭是影响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儿童是在家庭环境中最先建立起了基本的信仰、价值观、态度和一些可能对今后行为产生影响的最初行为模式。因为是家庭通过社会交往行为向孩子们传递了家庭的文化,塑造了孩子的性格,所以在研究青少年违法问题过程中,应该给予家庭结构、作用和形成发展过程以足够的重视(Smith & Stern, 1997),关注家庭以及家庭成员持有的并传递给孩子怎样的价值观(values)、人生态度(attitudes)和信仰(belief)。通常研究的切入点有两项:一项是父母婚姻美满幸福度对于孩子的影响(Browning & Loeber, 1999; Emery, 1982; Sterne, 1964);一项是家庭完整与否(家庭中父亲、母亲的角色是否存在和完整)对于孩子的影响(Rebellon, 2002)。对于家庭影响因素对青少年越轨行为持怀疑和否定态度的研究也有很多(Anderson, 2013; Demuth &Brown, 2004; Rebellon, 2002)。

学校在教育学生过程中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责任,而在青少年犯罪过程中,教育的因素可能从如下一些方面发挥影响:首先是家长、社会和学校对于孩子的期待,这些期待本身以及期待之间的差异性,不仅可能会对孩子产生如期望中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成果显示这些期待还能够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Braun, 1976);其次是学校学习和与人交往过程带来的影响,如被人为的歧视、学习能力差、与周围人(老师、同学)交流障碍等都可能导致学生生理和心理方面的不良反映(Browning & Loeber, 1999; Hawkins & Lishner, 1987; Kelly, 1977; Kvaraceus, 1945);再次失学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研究结果似乎更容易让人们理解和接受(Lotz & Lee, 1999;Rodney & Mupier, 2000; Thornberry et al., 2004)。除此之外,校园本身的安全隐患也被认为会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如发生在校园内的包括劫持和杀害学生人质案件、校园枪击案件等(Indystar.com, 2006)。

在上世纪50-60年代,一批美国学者开始关注社会阶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系,这些研究发现个体或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Cloward & Ohlin, 2013; A.K.Cohen,1956; Merton, 1968; Miller, 1958)。一些研究结果证明处于较低社会阶层的青少年确实会实施更多的违法行为(Morash & Chesney-Lind, 1991),这其中暴力犯罪倾向似乎更为明显(Ackerman, 1998)。Scott and Vaz (1963)研究结果显示中产阶级家庭中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实际上远比人们想象中的要严重,呼吁研究者们和司法实践工作者们切不可忽视这一群体的犯罪问题,想当然的认为他们就一定会少违法或者不犯罪。但是在后续的一些研究中却更加清楚的表明所谓的社会经济地位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系,实际上只是作用于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会被司法机构关注到,而并不能够影响个体是否真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邀请青少年匿名参与是否参与违法行为的实证研究结果却表明,不同社会阶层的青少年在违法犯罪问题方面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异。(Dentler&Monroe,1961;Short& Nye, 1970; Tittle, Villemez, & Smith, 1978)。

在其他一些社会环境影响因素当中,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被认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的影响。研究显示在美国校园中,学生接触酒精类饮品和各种毒品的比例有上涨的趋势,特别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又称冰、水晶、玻璃)在二十一世纪初开始在美国社会迅速蔓延,其中包括一些未成年人也受到很大的影响(N.P.Cohen & Gobert, 1999; Scaramella, 2000)。Howell and Decker (1999)研究认为:毒品的药理作用引发了暴力行为,同时毒品的高消费性使得毒品消费者不得不借助于暴力犯罪的形式去获取钱财以维系其毒品消费,最终,暴力成为犯罪组织保护和拓展其毒品消费市场的通用手段。在整个过程中,青少年始终处于劣势地位:被毒品的药性破坏身体机能;被毒品的药性激发暴力行为,要么成为伤害他人的犯罪人、要么成为被伤害的受害人;被毒瘾促使加入犯罪组织寻求稳定的毒品来源,但同时又成为犯罪组织用作牟利的工具去维护毒品的交易、运输,甚至生产。

(二)生理特征影响因素

在探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特点的过程中,除了社会因素之外,一些生理性的因素也是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这其中包括年龄、性别和种族等。

1.年龄因素。根据美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统计的官方数据①以美国联邦调查局2006年公布的犯罪调查统计数据为依据www.fbi.gov/ucr.htm#cius。,在2006年,10-18 岁青少年约占总人口的17%,但这一群体所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约占暴力犯罪案件总数的15%,占侵财类案件总数的26%。其中谋杀案件(8%)和侵犯袭击类案件(13%)所占比例最低,抢劫案件(24%)所占比例最高。而在一些具体犯罪行为统计数据中,青少年所占比例更是突出,如入室盗窃(26%)、扒窃(26%)、盗窃机动车(24%)和纵火(50%)。

2.性别因素。女性青少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她们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一般大于男性青少年,同时她们在遭受到侵害之后,最常见的是被虐待和性侵犯,进而实施违法犯罪侵害他人的可能性增大(Krisberg, 2005)。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一般认为男性未成年人被捕人数与女性人数比约为3-4:1,但2001年至2005年联邦调查局的统计结果显示,在所有被警方拘捕的未成年人中,女性约占42%,几乎快要达到一半的水平。现有研究指出:女性青少年犯罪问题被严重忽视((Morash&Chesney-Lind, 1991),女性青少年犯罪与男性青少年犯罪具有很多差异,需要进一步关注与研究(Ellis, O'Hara, & Sowers, 1999; Holsinger, 2000; Johnson, 1998; Peters & Peters, 1998)。

3.种族因素。众多美国学者旗帜鲜明的指出美国的犯罪统计数据不仅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且还反映出司法过程中的歧视现象。比如,在相同条件下,黑人就有可能被警察拘捕(Benekos & Merlo,2008);警察对于黑人青少年会更加苛刻(Frazier, Bishop, & Henretta, 1992)。就一般民众而言,甚至是黑人民众,他们都似乎更加倾向于对于黑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法庭的特殊保护措施(Feiler & Sheley, 1999)。Taylor (1994)进一步指出这种区别对待的原因在于人们更深层次的意识:黑人男性青少年在学习能力、社会表现方面较其他种族,特别是白种人要低下。而就具体犯罪统计数据而言,2005年所有被拘捕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约30%为黑人;实施暴力犯罪的被捕人群中约50%是黑人,实施侵财类犯罪的被捕人群中约30%是黑人。

需要再一次指出的是,上面指出的所有因素都不能够被视为是直接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但是如果想要有效控制和应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就必须着力从解决上述影响因素开始,再结合本地区青少年犯罪的具体特征进行耐心、细致且长期的持续努力,以期达到良好的效果。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着力改善家庭生活环境、提高青少年受教育质量,消除因社会阶层、种族(民族)、性别方面对于青少年的歧视尤为重要,这是实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长久之策。

三、对西方研究成果的讨论分析

尽管上述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影响的因素都是学者专家们潜心研究的成果,但是对于研究成果或者具体的社会环境影响因素和生理特征影响因素的分析和认识必须是客观且科学的。所谓客观是指在明确其研究成果的同时,必须进一步了解其研究材料的局限性,如犯罪统计数据。或许没有证据说明美国青少年犯罪与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存在着某些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充足的证据能够说明中美两国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律界定、数据统计与分析方法、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美国的研究数据不能说明中国的问题,仅能作为研究参考。所谓科学是指在理解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关注其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确保研究结果科学、可靠的基础,相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结论很可能不同。具体到对上述研究结果的认识,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对于研究数据的认识要客观、全面。使用官方统计数据,在犯罪学研究中是非常普遍的做法,能够获得准确的数据,并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是客观认识这些数据的表现。但是在涉及青少年罪犯的改造和惩治项目过程中,绝不能够完全依赖官方发布的相关数据,因为这些数据往往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实际上被司法部门处理并记录的案件只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一部分,这样的数据不能代表整体,更大一部分行为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和未能进入国家犯罪统计数据中的犯罪案件数量也绝不容忽视①研究显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青少年犯罪人,其实只是真正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中的一少部分而已。通过匿名调查的形式,即要求青少年以匿名的方式回答是否曾经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而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和处理,发现大部分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并没有被司法机关登机、处理过(Cox et al.,2010)。而且即便是一些被司法机关发现实施了违法行为的青少年,也不一定会被按照规定进入司法登机和处理过程,因为启动和实施一个完整的司法登记和处理程序需要由多个部门的司法人员和青少年司法执行人员分别参与共同完成,而真正完成整个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登记和处理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只是一少部分,原因虽然尚无考证,但可以预测的是青少年违法人员似乎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原谅或者在给予一定口头训诫之后就不再进一步追究等。但无论怎样的理由,做有关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人员们都应该明白:虽然官方数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也相对较容易获取,但是这样的数据以及通过这些数据得出的研究结果并不能够全面、完整的表现青少年犯罪的真实情况。,所以官方统计数据不能反映青少年犯罪的整体特征和情况。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数据对于描述那些被国家司法系统认定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还是准确的。根据这样的官方数据,我们可能大致了解青少年犯罪的整体状况,为进一步细致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其次,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当努力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影响。认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男性青少年更有可能成为“违法少年”,同层次的女性青少年更有可能成为“被侵害少年”的论断虽然被一些实证性研究所证实,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研究当中所采用的数据基本全部都是官方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是否能够充分反映青少年犯罪的真实情况是值得怀疑的,而且正是这样有问题的思想意识导致了社会对社会底层的青少年无论是违法犯罪,还是遭受侵害都更多的被包括警察在内的司法系统所关注,而那些生活在中上等社会环境中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常常是被有意或者无意的忽视了。

再次,家庭和学校对于青少年成长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其中积极影响占主导,消极影响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一些研究结果中指出在破碎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比例较高(Rebellon, 2002)。对此结论的认识应当全面,它并不是说在破碎家庭中成长的孩子一定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是说破碎家庭本身会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些青少年虽然家庭结构破损,父母角色不全,但是这样的家庭由于给予了孩子更多的关爱,弥补了家庭残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就能够避免未成年人出现越轨行为。同样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绝大部分是积极的,但如果有未成年学生未能从学校教育中获取足够而及时的正面引导和帮助,走入歧途,则应当从具体案例中深入分析,进而完善学校工作。

最后,对于西方学者研究视域可参考、不盲从。在肯定西方学者研究方法和成果的基础上,可以洋为中用的借鉴他们的研究方法和成果。但是借鉴不等于照搬:首先是西方学者走过的研究路径如果已经被证伪或过时,我们在后续研究过程中就没有必要再继续重复这些路径;其次,西方的研究框架毕竟是在西方社会环境和人文背景中形成的,而中西方社会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西方的研究框架是否完全适用于中国环境必须审慎考证。如西方社会推崇个体的独立与自由,甚至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也以养为主、教为辅,以尊重其独立人格与个性。但在中国社会环境中则是“子不教、父之过”,父母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养”和“育”讲求并重、不可偏颇。还比如,西方社会崇尚宗教对人的积极影响,对于由宗教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如信仰不同宗教的信众,包括青少年之间的冲突、神职人员对未成年信众的猥亵等犯罪行为,都会有意识的归咎为是其个体因素,而不探究宗教可能带来的影响。而在当前中国社会,就有学者专家指出一些极端宗教分子将未成年人作为其影响的主要对象(Ma, 2002; Pan & Hu, 2011, 2012),对于青少年身心发展及为养成具有负面效果,因此从宗教对人的影响角度出发,探讨宗教、极端宗教,或者以宗教为幌子的传教行为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是非常有意义的。

四、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建议

在总结西方学者研究成果和分析如何客观、全面认识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下述三点建议,以期有益于国内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

第一,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视域及界定。首先,不易过于侧重以青少年为犯罪主体的犯罪问题研究,还应当适当关注以青少年为犯罪客体的一类犯罪的研究,因为在一些西方实证研究中已经证实,青少年存在着从犯罪被害人向犯罪人转换的可能性,如受到过犯罪侵害的女性青少年,比那些没有受到过犯罪侵害的女性青少年,其转而成为犯罪主体侵害他人的可能性要高出许多(Krisberg, 2005)。其次,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过程中,应当适当考虑青少年犯罪行为界定的意义,特别是在以制定或完善防范青少年犯罪对策的研究中,提出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界定概念将有助于提高研究成果的效用力。

第二,鼓励实证研究项目,建立实证研究数据库。实证研究是客观认识社会问题、现象的有效方法,在西方学界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囿于种种原因,实证研究在国内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完全依赖官方数据已经成为国内学者开展犯罪学方面研究的特点。在通过本文了解到官方统计数据对于犯罪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利弊之后,建议国内学者勇于开展实证性研究,并逐步建立起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实证研究数据库。

第三,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勇于创新和研发具有原创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社会科学的研究离不开具体的社会环境与背景,犯罪学当中的社会学研究流派就强调关注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社会背景等因素(Wilks,1967)。因此,国内学者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犯罪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富有自信的提出立足于中国实际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思路、框架和研究问题,进而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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