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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视域下平遥旅游业的发展

2014-04-16郝静晔

晋中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旅行社旅游

郝静晔,王 演

(晋中学院a.旅游管理学院;b.教务处,山西晋中 030600)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后文简称《旅游法》),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旅游业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历史新阶段。可以说是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将给我国旅游业未来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旅游法》共分十章一百一十二条,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以人为本,从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发展等方面进行了立法。作为山西省旅游产业战略重点和发展龙头的平遥旅游业在《旅游法》实施后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文将从旅行社业、客栈、景区几个方面分析《旅游法》实施给平遥旅游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一、对平遥当地旅行社的影响

同以往已经实施的旅游行业条例相比,《旅游法》重点对近年来日趋严重的“零负团费”问题加大了整治力度。“零负团费”[2]是在我国旅行社业界广泛流行的一种运作模式,即以等于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游客前来旅游目的地,再通过在当地的购物店消费或参加自费项目等的返佣维持旅行社正常运营成本或赚取高额利润,而游客的购买力有高有低,所以这种“赌徒式”的操作模式必然会引发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在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一系列因购物或自费引发的游客投诉事件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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