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财政专项绩效问责体系设计研究
2014-04-13王淑慧张艺冉
探索 2014年4期
王淑慧,张艺冉,段 莎
(北京化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29)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基于国家特质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国家制度的执行力。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结果要求[1]。财政支出是政府满足公共需求或战略布局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活动。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支出的形式趋于多样化。部分省市逐渐设置了大额财政支出专项(以下简称“大额专项”),以支持政府的战略方针和发展重点。以北京市为例,2011年预算资金约175亿元,2012年预算资金约270亿元,2013年共有11项大额专项的预算支出被各相关部门单独列出,总金额达到273亿元,占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6%。大额专项具有投入金额高、参与政府部门多、涉及行业广泛的特点。开展大额专项绩效评价,实则抓住了政府资金管理的“牛鼻子”。大额专项资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被单独列示,说明政府的财政支出日趋透明化,进而加强预算支出公开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开展绩效问责已经提上议事日程。我国的问责制度自2003年“非典”期间的官员问责开始,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故、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对于公共设施建设、交通、教育等民生层面并没有引入“问责制”。在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度体系中,美国国会设有政府问责局,法国特设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瑞典在议会中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宪政委员会来负责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芬兰等国也实行议会监察专员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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