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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企业利益分配浅析

2014-04-13张文军

中国储运 2014年12期
关键词:风险满意度

文/张文军

供应链企业利益分配浅析

文/张文军

摘 要:基于公平优于效率的原则,笔者从有效投资额、风险的大小及企业的满意度三个方面对以shapely为基础的供应链利益分配方法进行了改进。

关键词:shapely法;有效投资额;风险;满意度

供应链企业合作的目的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因此,供应链企业间的利益分配对维持供应链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合理的利益分配能抑制组织中的“搭便车”行为,而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则会严重挫伤一些成员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供应链的稳定。协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主要有3种方式:固定支付模式、产出分享模式和混合模式。固定支付模式是指由协作企业中的盟主以事前约定的固定报酬支付给其成员企业;而产出分享模式则是所有成员企业通过事先协商好的比例系数从总的利润中取得属于自己的一份;混合模式是前两种模式的综合,也是实际运作中应用的比较广泛的一种模式。

目前,很多文献研究了动态联盟和虚拟企业利益分配问题,主要的方法有shapely值法,简化的CRS,Nash协商模型以及群体重心模型。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提出以shapely值法为基础,在考虑供应链上各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面对的各种问题,对Shap ley值法做出一些改进调整。

1.传统的shapely值法在供应链利益分配中的应用

Shapley值法是解决多人合作对策问题的一种数学方法。当n个人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时,他们中若干人组合的各种合作形式,都会得到一定的效益,当主体之间的利益活动非对抗时,合作中主体人数的增加不会引起利益的减少。所以,n个主体的合作将带来最大的效益。其中其中,si是集合I中包含成员i的所有子集,s是子集S中的元素个数,n为集合I中的元素的个数,w(s)为加权因子,v(s)为子集S的效益。v(si)是子集S中除去企业i后的可得效益。

例如,设由三个企业组成的供应链,他们共同运作一个项目,A、B、C合作则总收益为150万元;如果A、B,C三个企业各自独干,则收益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若A、B合作,则获利80万元;A、C合作获利90万元;B、C合作获利60万元。

利用式(1)则得到:p(1)=10+13.33+10+30=63.33万元,同理可求得:P(2)=6.67+8.33+8.33+20=43.33万元,P(3)=3.33+10+6.67+23.33=43.33万元

可见,基于shape ly值的利益分配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也不是基于比例的分配,而是基于贡献大小的利益分配方式。

2.改进的shapely值法的应用

传统的shapely值法在进行利益分配时仅考虑了各企业的贡献率,而没有考虑各企业的实际情况,比如有些企业为什么整个供应链的利益做出了牺牲而增加了成本,为了供应链预期目标的实现而面临更多的风险,但是它的贡献率却并不高?因此这种分配方式是缺乏公平的,与我们国家贯彻的公平、效率原则相背驰的,需要对其做出调整。

2.1有效投资额。供应链上各节点企业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考虑投资与回报相匹配,这里的投资额包括技术成本、人力成本、启动资金以及融资成本。在应用传统的shapely值法对供应链的利益进行分配时,仅考虑了各企业的贡献率,没有体现出企业间投资额的差异,这与实际情形不符。按照投入与报酬的对应匹配关系,可对shapely值法分配策略进行调整。调整方向为企业的投资额越大,应分得的利益就越大。

这里所说的企业投资额,并不是各个企业在供应链实际运作中的实际投资额,而应该是有效投资额,在这里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点就是这里我们所说的供应链是成熟的、稳定的供应链。我们在研究供应链时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追求的是整体最优,在整体最优的前提下来研究链上各企业的投资状况。由于链上各企业之间同物流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一样,存在效益背反原则的,所以并不是每个企业投资的越多,对供应链就越好。它都有一个度在里面,只有在这个度的范围它才能对整体有利,超过这个度不但不会有好的效果,更甚可能带来负面效应。所以我们在这里说的投资因素指的是有效的投资。

假设供应链上i企业的有效投资额为M i;由于传统的shapely值法不考虑个节点企业的投资额,默认各节点企业的投资额份相同(以1/n表示),对投资额作如下处理:

当ΔIi≥1时,表明i企业的有效投资额实际贡献大于shapely值的默认值,应相应地增加i企业在利益分配中的权重;当ΔIi≤1表明i企业的有效投资额实际贡献小于shapely值法的默认值,应相应地减少i企业在利益分配中的权重。

假定供应链的利益总会为R,各节点企业的利益分配值为p(i)0,则考虑投资因素后的利益分配贡献值为p(i)1=p(i)0×iIΔ

2.2面临风险的大小。传统的shapely值法求解供应链利益分配时体现风险因素的差异效应,而是默认为每个企业承担的风险都是一样的,对由n个企业组成的供应链而言,每个企业承担的风险为1/n,而在现实中,企业处于不同的供应链其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故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的方向为风险越大,收益越大。

供应链各节点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复杂多变的,主要有开发与设计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组织风险、生产运作风险及政策风险等。我们可以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神经网络等方法来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价,求出其面临的风险系数,然后对分配模型进行调整。假设企业面临的风险系数为Xi,对风险值做如下处理

ΔRi表示i企业面临的实际风险与默认值的比值。当ΔRi≥1时,表明i企业在供应链中承担的风险大于默认的平均值,应增加i企业在利益分配中的权重;当ΔRi≤1时表明i企业在供应链中承担的风险小于默认的平均值,应减少企业在利益分配中的权重。

假定供应链的利益总会为R,各节点企业的利益分配值为p(i),则考虑风险因素后的利益分配贡献值为p(i)2=p(i)1×

以上两种调整方式反映了我国分配方式中所坚持的公平原则,即谁付出的多,谁得到的就多,谁承担的风险大,谁的收益就大,除了公平原则外,我们还应该兼顾效率原则。

2.3企业对获得利益的满意度。满意度是指各企业最终的利益分配系数与期望的利益分配系数之比。我们知道,供应链整体利益实现的关键在于企业之间的合作效率,而企业间合作效率则主要取决于供应链上各企业的满意度,成员企业满意,就会有继续合作改进的愿望,则供应链协同效率就能实现,各成员企业都能从中获得协同利益,反之,满意度不高,则合作的效率低,甚至有退出供应链的危险,不利于供应链整体和长期利益的实现。

考虑到满意度因素对shapely值法求解供应链利益分配结果的影响,对满意度指标作如下处理:

当ΔSi≥1时,表明shape ly值法默认的企业i的满意度过低,应增加企业i的满意度在利益分配中的权重;ΔSi≤1时,表明shape ly值法默认的企业i的满意度过高,应降低企业i的满意度在利益分配中的权重。

修正后的利益分配值为:P(i)3=p(i)2×SΔi

3.结论

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关系到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应该采用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来进行。基于些原则,本文从有效投资额、企业面临的风险及满意度三个方面对传统的shape ly值法进行了改进,使利益分配结果更具合理性,更能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从而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叶茂.一种考虑风险的供应链伙伴利益分配方法[J].价值工程,2008(2):62~63.

[2]王岳峰,刘伟.考虑权重的Shap ley值法虚拟企业伙伴利益分配策略的改进[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5,26(4):48~51.

[3]戴建华,薛恒新.基于Shapley值法的动态联盟伙伴利益分配策略[J].中国管理科学,2O 04,12(4):34~37.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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