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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本位之变迁:从主权本位到社会本位
——兼论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

2014-04-09陈海明

时代法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陈海明

(厦门理工学院,厦门 361024)

国际法本位之变迁:从主权本位到社会本位
——兼论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

陈海明

(厦门理工学院,厦门 361024)

传统国际法向当代国际法的变迁,体现了其价值本位从主权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变。传统国际法的主权本位建立在绝对主权观念上,给国际法体系带来了内在弊端,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社会本位与国际社会利益的大量涌现密不可分,在当代国际法的诸多领域得到了反映。主权平等原则仍然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础,与国际法的社会本位并行不悖。

主权本位;社会本位;国际体系;国际社会;主权平等原则

法律本位是指法律体系中核心的原则或价值观念的统称,它是整座法律大厦赖以建立的基础。在汉语语境中,“法律本位”一词应该是最早在 1904年由梁启超提出*梁启超的原文是,“夫既以权利为法律之本位,则法律者,非徒以为限制人民自由之用,而实以为保障人民自由之用。”见《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饮冰室合集》第二卷。 转引自童之伟. 权利本位说再评论[J]. 中国法学,2000,(6):48.。民国时期民法学者胡长清先生在1933年出版的《中国民法总论》一书中把法律本位界定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法律的立足点”。*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3.法律本位属于法律体系中的形而上学问题,涉及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根本问题,是一些重要法律原则存在的基础。国际法体系的运作建立在一些核心原则和价值观念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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