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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媒介失范与反思——以李某某强奸案为例

2014-04-09谢鹏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底线娱乐

谢鹏鹏

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媒介失范与反思——以李某某强奸案为例

谢鹏鹏

2013年11月27日上午,伴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内的法槌声,历经9个多月一直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强奸案”二审终于宣判。当天,这一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某及其母梦某在新浪博客“时事热搜榜”上的排名再次高居前五,而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围绕着这一案件的汹涌舆论也又一次达到顶峰。“星二代”、“富二代”、“轮奸”、“陪酒女”、“卖淫嫖娼”、“教子无方”……,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李某某特殊的“明星之子”身份和其案情的重大性,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讨论与关注。然而重新审视这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报道,会发现其背后表现出“全媒娱乐狂欢”、“法律意识淡薄”、“失实报道泛滥”等众多媒介失范现象。在自媒体大兴其道的时代,对于刑案报道,如何坚守真实客观的报道初衷?如何依照法定程序展示案件的真相?如何更多地关注案件本身而不是其附属的“娱乐花絮”?这些都是非常值得重新审视和深思的。

一、自媒体时代的“李某某案”报道

“李某某案”发生于2013年2月17日,当天李某某与4名同伙以庆生为名,在北京海淀区某酒吧内,与一名女子喝酒后将其带回宾馆轮奸。2月22日上午11时,在警方尚未来得及证实这起案件之前,“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最先在微博中爆出这起尚未经核实的刑事案件”。①中国新闻周刊编辑部:《李天一案的非理性走向》,《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第7期,第16页。由于该网友在微博末尾专门附上了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链接,这一微博引发了网友的疯狂转载,并迅速登上各大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养不教,父之过”,李双江夫妇的家庭教育问题在自媒体上最先引发第一轮舆论冲击波。

2月22日下午,在该微博引发的巨大舆论效应下,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通报了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轮奸被刑拘。随后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众多电视媒体、纸质媒体继网络媒体后开始跟进,众多媒体分别在醒目位置报道了该事件,而微博等自媒体更是“再接再厉”,挖出了所谓的李某某案众多极富有娱乐效应的“惊人内幕”,并将李某某的成长过程进行大搜索和曝光,如说其小学时就喜欢打架斗殴,去国外读书时与外国同学起过冲突,曾经强奸了自己的女老师,未成年就开着宝马出入酒吧等……,李双江则被网民戏称为“中国四大名爹”。2013年2月23日,著名主持人杨澜在其微博中表示:“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破罐破摔了”。①张楠:《杨澜为李天一辩护劳教一年处罚太重 微博惹争议》,《扬子晚报》2013年2月25日。由于李某某曾在2011年因打人案被判劳动教养,2012年9月才刚刚解除教养,仅仅半年后,就“二进宫”,杨澜该微博的本意应是对收容教养效果的质疑,但在网民“严惩犯罪者”的舆论浪潮中,这一微博反而被解读为是为李某某开脱罪名,引发了网友们的猛烈抨击。杨澜的微博再次引发了巨大的舆论效应,连续近一周,“李某某”都占据微博热搜榜。

随后7个多月的时间里,李某某刑事案件“未审先红”,自媒体上关于“李某某”案五花八门的传闻、煞有介事的“内幕解读”、神秘莫测的“独家爆料”,真假难辨的种种秘闻、花絮就从未停止过。这起刑事案件以毫不逊色于娱乐新闻的架势,在自媒体上持续发酵。新浪网上“李某某”刑事案件直接就被放到了娱乐新闻版块,各大贴吧中众多网友也对李某某案的各种内幕津津乐道,各种相关娱乐八卦信息铺天盖地,截至2013年10月5日案件一审结束一周后,百度贴吧“李某某吧”累计发帖已达505,616篇;同一天,在新浪微博中输入“李某某”全名,得到的搜索结果为11,160,625条结果,自媒体对李某某案的推动作用和其对公众舆情的引导能力由此可见一斑。

二、自媒体时代“李某某案”报道中的媒介失范

在自由开放的自媒体时代,“李某某案”走入公众视野源于微博曝光,其对主流媒体的强势介入和对舆情的有力引导,真切地反映出“公民的话语权有了极为广阔的释放空间,社会舆论空前繁盛”。②张晓嵘:《从“李天一事件”看市场驱动下媒体的舆论效应》,《新闻世界》2013年第6期,第109页。然而重新审视这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报道,会发现媒介对其的报道充满浓郁的娱乐色彩和非常多的失范现象。

(一)失范现象之一:法律意识淡薄

似乎很少有一个按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如“李某某案”般得到如此前所未有的公开。李某某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代理人、司法机构、辩护律师多次借助自媒体社交平台,主动公布种种信息,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或转载,案件中4名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害人的隐私一次次被有意或无意的公开。

案件发生后,众多媒体的报道中,“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全名的使用非常普遍,有的还顺便牵出李某某的曾用名。尤其是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上,“李双江之子再坑爹”、“李双江之子等5人涉嫌轮奸被刑拘”、“李某某案原告索赔心理治疗费50万”、“李某某等人轮奸行为被认定”的新闻内容比比皆是。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13年6月底,李某某案李方的律师发表了一份措辞严厉的声明,指责媒体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报道,声称要保持诉讼权利,随后的媒体才开始使用李某某这一代称,有些在使用李某某与其父母的合影照片时也会为李某某打上马赛克。尽管如此,这一案件已经家喻户晓,公众通过其父母和文中的其他线索也能轻而易举地推断出当事人是谁,“李某某已经成为特指的、很尴尬的、带有戏谑性质的词。”③王亦君:《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应成“媒体狂欢”》,《中国青年报》2013年9月27日。媒体的不当之举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已经造成巨大的影响。

这充分地暴露出媒体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因为无论李某某本人及其父母是不是公众人物,李某某本人仍是一个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该法第2条则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尽管李某某之前的年龄问题曾经引发舆论巨大争议,但后来经证实其确实为未成年人,既然如此,连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前科纪录和案卷封存制度,“李某某案”本不应处于公众视野之内,其个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在李某某案件公开审理前,有一些虚假消息曾在自媒体上引发多方转载并引发媒体广泛报道,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而如果媒体稍微有些法律常识就会发现这样的谣言应该是不攻自破的。如2013年2月25日,实名认证的歌手杜歌发布微博爆料说,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案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因李未满18岁,且当时已醉酒!经李某某及其4名嫌疑人家长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进行“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落实北京户口、工作、一套房产!真的吗?钱权再次战胜法律”!该微博再次引发民众对特权阶级的仇视,汹汹民情在网络空间里一发而不可收拾。“不到4个小时,这条微博被转发19313次、评论4593条。”①张瑞、麻丹彤:《少年L引发的舆论乱相》,《南方人物周刊》2013年第1期。然而,事实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轮奸这样的重大刑事案件会提起公诉,而公诉是不能由个人随意撤销的。纵使媒体把当时的李家刻画成能翻云覆雨的特权阶级,他们也无论如何无法违反法律规定,具备这样随意撤销公诉案件的能力。

还有一些博客作者,在法庭尚未宣布判决结果之前就直接在标题中写道“李某某是如何由乖孩子到罪犯的”、“李家公子获封史上最牛罪犯”等,并得到了一些门户网站的转载。这同样是媒体法律意识不强的表现。因为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2013年9月26日法庭宣判前,李某某及其同伙都只能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其是否有罪还需要司法机关来审判。

(二)失范现象之二:全媒娱乐狂欢

早在7月22日法院对李某某进行庭前会议之时,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就公开表示:“此案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相关报道应十分严肃,不希望媒体将此案报道娱乐化。”无比遗憾的是,对这样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报道,媒体对案件本身的报道却着力甚少,差强人意,大量篇幅和笔墨被放到了挖掘李某某父母、李某某本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种种隐私、生活细节和花边新闻上了,引发了一场全媒娱乐的狂欢。

不可否认,“轮奸”、“明星之子”、“敲诈勒索”、“酒吧女”、“未成年人犯罪”、“特权阶级”、“富二代”这些词汇确实十分吸引人眼球,具有娱乐大众的因素,但将这样一起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如此轻松地、肤浅地解读,“在语言上,使用体育竞技术语或娱乐节目术语使诉讼等严肃的话题娱乐化”,②罗斌、宋素红:《庭审报道娱乐化后果不可忽视——美国杰克逊案件中封闭诉讼原因探析》,《采写编》2006年第3期。未免有失偏颇。尤其是在自媒体平台上,在案件公开审理前,关于李某某的亲生父亲是谁、李某某父亲的感情经历、李某某父母的恋爱经历、受害者的真实身份、李某某的奢靡生活等花絮轶闻就层出不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媒体也依旧没有收敛,每隔几天,此案相关的报道就会成为一些门户网站娱乐新闻的头条;案件宣判后,“李某某强奸案受害者艳照流出”、“曝李某某强奸案女教师照片”、“日本AV影片模仿李某某强奸案”等娱乐话题依旧热度不减。对这起严肃刑事案件的报道,媒体报道娱乐色彩之浓郁、“刷新”之频繁、对案外细节曝光之殷勤令人叹为观止。

而李某某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也纷纷利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持续性地发布新的“案情事实”和观点,一同加入到这场“娱乐盛宴”中。7月,李某某的法律顾问兰和通过微博爆出了“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的“猛料”,认为李某某强奸案存在“案中案”,在北京法院官方辟谣后,又澄清说这些说法是对他发言的误读和曲解;③《李××案为何将案情娱乐化》,《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1日。李某某案另一位同案犯辩护人李在珂律师同样通过微博曝光了“李某某家教不严,喜欢动粗”、“李某某练过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案发前李某某与酒吧经理谈好了出台价格”、“李某某案酒吧经理涉嫌强迫卖淫罪”等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涉案细节,引发了新一轮的网络舆情冲击波。然而,这些细节的曝光,除了进一步增加案件的娱乐性,增加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引发对案件更多不确定的揣测和臆想外,对案件自身的辩护又能起到什么样的实际作用呢。

对这么一起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多数人的注意力似乎都没集中在案件本身,而是津津乐道于其背后的娱乐秘闻,一个刑事案件变成了全民狂欢的娱乐事件。正如中国专栏作家陶短房所言:“公检法的公示、澄清总是在‘花絮’热过头后才笃悠悠放出;媒体总是在追逐新料的同时,忘记为自己昔日报道的疏漏补上一两笔;评论家、围观者总是随潮流俯仰,和新流行词共进退,至于过气流行词是否可笑,则似乎根本不必细想;被告及其亲属、代理人也在‘走神’,不厌其烦地折腾、扩散不构成证据链的‘案外’东西,却不肯把时间花在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搜寻真正证据上。”①陶短房:《李××案注意力该回到案子本身了》,http://star.news.sohu.com/s2013/shenpan/index.shtml,搜狐网,2013年8月28日访问。

(三)失范现象之二:失实报道泛滥

从李某某案件被曝光之日起,自媒体平台上子虚乌有的谣言与无据可查的传闻就持续不断。从李某某虚报年龄的假消息帖子到微博上“涉嫌轮奸案女主角撤诉、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谣言;从李某某“伙同劳教时的狱友作案”的网络新闻到李某某案其他同伙“很有背景”的传闻;从李某某76人“豪华律师团”谣言到李某某曾强奸其英语老师假消息;从“警方已落实卖淫调查”的微博转发到“李某某案疑被日本翻拍成成人片”的辟谣……这些失实的报道和“小道猛料”充斥网络和社交媒体,并吸引了传统媒体的跟进。

此外,“据说”、“某知情人士透露”、“有博客爆料”、“据传”、“从可靠渠道了解到”、“一种接近办案人员的消息称”、“惊天内幕”等措辞更是充斥在自媒体报道中,这些没有具体时间地点和消息来源的传闻自然可信度不高。在某些网站新闻中,也不乏“他们决定”、“他们以为”、“他不能忍受”诸如此类刻画嫌疑人心理活动的词语。可是除非记者当时在场,或者这是直接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中取证得来的信息,否则记者是如何获知嫌疑人内心是怎么想的呢?这些明显带有炒作和编造痕迹的文字实在是经不起推敲,有失实之嫌。

与此同时,从案件被移送到司法机关到法院正式判决前,有些媒体更是迫不及待地发表解析性报道,并自告奋勇地就被告是否有罪,该如何量刑,证据是否确凿等问题主动调查或“合理想象”,甚至“创造”案情事实,而这些本该是由公安机关查明的。如《三联生活周刊》上的这样一段文字:

“在2月17日凌晨,聚会在一种暧昧不清的氛围下继续推动着。张伟走后,剩下的6个年轻人,李某某、王某、大魏、张某、小魏和杨女士都挤进了那辆奥迪Q7,离开地下车库,驶入京城黎明前最浓黑的夜色中。大魏坐在驾驶座,小魏在他身旁。另外几个人坐后排,杨女士在李某某和王某中间。这场聚会进入了非常危险的部分,他们接下来决定要做的事情,不仅与他们的年龄不符,也是对社会规范的一次严重冲撞,所有身涉此事的人的未来都将因此受到伤害……在这个约20多平方米的狭小空间内,他们关上了房间的主灯,只有卫生间的灯光透过玻璃幕墙和拉上的帘子,幽暗地照在房间里6个都颇有醉意的年轻人身上。②陈晓:《李某某的罪与非罪》,《三联生活周刊》2013年9月16日。

作者写的真的很细腻,很生动,很有戏剧性,给人如临其境的现场感。然而,其中,除了几个人所坐的位置可能来自警方公布外,其他种种细节,作者是如何得知的呢?“暧昧不清的氛围”、“京城黎明前最浓黑的夜色”、“聚会进入非常危险的部分”、“卫生间幽暗的灯光”、“颇有醉意”,这些作者是如何感受的到的呢?采访了嫌疑人吗?显然没有这个机会。何况纵使采访了嫌疑人,嫌疑人自己也不大可能会感觉到“聚会暧昧不清”的氛围,也不大会感慨北京“黎明前最浓黑的夜色”,更不会意识到聚会即将进入“非常危险”的部分,“未来都将受到伤害”。这些都不过是作者在信息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根据的揣测、推理甚至主观臆断罢了。

这些失实的谣言、传闻和如侦探小说般的解析报道,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媒体对受众的公信力,而且对案件本身和社会舆论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尽管他们中有些谣言后来被澄清,有的传闻已被业经证实的新的消息所验证而无需再提;有的文章故弄玄虚的笔调,只是令读者将信将疑,尚不至于发生严重误导。但需要指出的是,“一些报道在信息源不足而社会强烈关注的情况下、用许多与案情无关的嫌疑人甚至他的家人的轶闻私事来刻画所谓‘谜样人生、多面性格’,编织曲折的情节和细节藉以吸引眼球…..这种做法非但有损案件当事人的权利,而且把一个严肃的刑案议题变成酒后饭余的谈资,有可能冲淡在案情大白之后,人们对于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真正思考。”①魏永征、张真真:《刑案报道与侦查的“竞赛”——复旦投毒案的新闻报道提出的问题》,《新闻界》2013年第10期。

三、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反思

今天,从微博到微信,从博客到Qzone空间,自媒体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交平台,成为相当一部分中国人生活中的水和空气。在这个全新的自媒体网络空间里,亿万网友积极营造着平等对话的自由天地,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公众亟需知情的重大刑事案件,大家更是踊跃发言,追根究底。然而,在刑事案件报道的舆论主战场上,既有真实信息的反馈,也有虚假造谣、偏离法治、蓄意攻击、混淆视听、网络暴力、“娱乐至死”等种种失范现象。对“李某某”刑事案件的报道就是例证。

那么,在严肃的刑事案件报道中,如何才能让自媒体在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中回归理性呢?这可能更需要的就是自媒体传播中一种“底线的自觉意识”和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意识”。2013年8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就提出网络空间的“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这犹如一把规范网络言行的刻度尺,同样适用于自媒体传播。毕竟,自媒体传播的“自”,不仅仅代表着“自由”和“自主”,更代表着“自觉”和“责任”,任何一种自由和自主都有它的底线,也只有自觉地坚守了底线,自媒体传播才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凝聚更多社会共识,真正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风向标,充当法治社会的倡导者和社会伦理的坚守者。

诚然,“今天的互联网,不缺‘愤青’,社会转型期种种复杂问题,有的是‘吐槽’的题材;缺的是建设性批评和参与性人格,缺的是推己及人的公共理性。只有守住言论底线,才有言论空间的真正自由,才有理性平和的公共讨论和交流,才有在百家争鸣中缔结意见共同体的可能,才不会用舆情撕裂民情,以舆论冲突加剧现实冲突。”②人民日报评论部:《珍惜网络“意见共同体”守住网络空间“七条底线”》,《人民日报》2013年8月13日。在自由民主的自媒体时代,如何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反映真实的民情舆情,坚守新闻信息真实和准确的报道底线?如何不与法律背道而驰,坚守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底线?如何净化自媒体环境,坚守理性平和的言论底线?如何在自媒体平台上,挖掘和还原更多民间草根的良善,修复和重塑更多媒介的公信力,释放和转化更多社会的正能量……这些确实是需要人们去重新审视和深思的。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强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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