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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2014-04-09罗孝智

怀化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国际法人权联合国

罗孝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0)

试论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罗孝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0)

自国际法诞生以来,人类社会开始了趋向国际法治的漫长历程。国际法治要求各国善意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尊重他国领土和主权,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上世纪中叶以来,美国和其他二战胜利国共同倡导和创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普遍性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奠定了推进国际法发展和国际法治构建的组织基础。美国在多方面曾经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其国力的不断增强,美国又在一些领域成为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破坏者。本文试图从宏观的、历史的、辩证的角度概览、总结和考量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美国; 国际法; 国际法治; 积极影响; 消极影响

前言

在20世纪的很长时期,美国作为超级大国在国际事务中非常活跃,也积极地影响了国际法和国际社会走向法治的趋势。一方面,美国曾经对于联合国的创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繁荣、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等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日益强大的美国在很长时期居于超级大国的强势地位,曾与前苏联主导全球格局,出于国家利己主义和大国霸权主义立场,美国多次利用或绕开联合国或违背国际法,拒签有关公约,悍然发动了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等数十起战争,带领北约横行世界,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成为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破坏者。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美苏两级格局解体后,逐渐出现了一超多极的世界格局。人们祈愿世界和平、安宁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缩小全球贫富差距。国际法由“软”趋“硬”,“国际法治”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对联合国的改革呼声越来越响亮。在此背景下,国际法学界正加强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影响因素的研究。尽管有不少研究成果涉及美国对国际法的影响,但至今没有文献较系统地总结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如能对此加以研究和总结,必将丰富国际法学有关理论与实践的内容。

一、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治有关理论

荷兰法学家胡果格老秀斯是国际法的创始人,一般认为其生活的时代为国际法诞生时期,尤其是1625年前后其出版了《战争与和平的权利》和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国际法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国家之间外交日益频繁,各国人们之间交往也越来越密切,国际法的重要性也逐渐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但那时候,人们只是将国际法和国家交往相联系,对于是否应该作为一个全球治理的工具并未形成明确的认识,更没有人提出系统的国际法治理论。19世纪初,因各国利益纠纷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人员财产损失惨重。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作为《凡尔赛和约》一部分而签署的《国际联盟盟约》“是国际社会在正式意义上的第一个宪法”[1]598。自此,从自然法角度分析可以判断,在国际社会一些人们的模糊认识中,国际社会应该通过国际法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加以治理,类似国内社会的法律和国家机关一样。在时隔不久再次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强烈意识到国家之间如果不遵守国际法,必将再次爆发战争,威胁全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1945年在国际联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联合国就是二战后在一些胜利国主导下为谋求国际社会持久和平而建立起来的集体安全机制与组织,彰显了国际社会以实际行动和组织保障对世界和平与国际法治理想的不懈追求。

至于国际法治有关系统理论的形成相对国际法要晚很多。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瑞典前首相卡尔松共同发起成立全球治理委员会并发布的行动纲领《我们的全球之家》首次系统阐述“全球治理”概念并将其作为国际关系管理、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秩序的政策工具。因此,全球治理概念比国际法晚了两个半世纪,但如果把全球治理与国际法产生时国际法学家们从自然法出发构建国际秩序的主张等同的话,也可以说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是同步产生的。有学者从历史的视角将国际治理和国际法分为多个阶段:国家主导时期、国际组织时代、冷战后时代的国际治理和国际法,并将国际行为体的多元化、国际规制工具的多样化和国际规则遵守机制的灵活性作为全球治理和国际法的时代特征[2]14-40。国际法治的概念则源于近年人们对国内法治概念的延伸。对国际法治这一用语的权威阐述,来源于2005年联合国各国首脑峰会:“国际与国内层面上的法治,对持续的经济增长,对可持续发展,对消除贫困与饥饿,是非常必要的”[3]134。可见,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是密切相关的,而国际法是国际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自从产生了国际法,国际法治就是国际法学家们心中不懈追求的理想。

国际层面的法治主要体现在人权、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问题上,它是一种手段而非一个目标[4]。国际法治要求各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一切国际关系准则,善意地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避免侵犯他国领土和主权完整,避免干涉他国内政,维护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环境,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积极影响

美国在其不长的二百多年的历史中,凭借西欧先进的社会制度和现代科技基础、辽阔的国土与丰富的资源,迅速成为实力雄厚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历史上,美国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治的构建曾经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以下从联合国创建、美国价值观念与国际法、美国政治制度与国际争端解决三个方面简要论述其积极作用和影响。

1.美国与联合国体系创建

早在20世纪初,美国威尔逊总统就提出了世界和平“十四点计划”,主张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联合会”,以“大小各国同样获得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相互保证”为宗旨。他亲自担任号称“国际社会第一个宪法”的《国际联盟盟约》起草委员会主席。国际联盟的大会、行政院和秘书处基本上效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美国政治体制模式[5]。后来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前身。二战将结束时,美国总统罗斯福联合英国首相丘吉尔于1941年8月14日发表《大西洋宪章》,提出了建立“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的主张。1944年秋,美、苏、英三国和中、美、英三国分别在美国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草拟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并建议该组织命名为“联合国”。直至1945年4月25日《雅尔塔协定》修订以及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美国始终发挥了一定的领导作用,为构建人类第一个普遍性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而做出了独特的贡献。该组织旨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并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该组织的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宪章第二条为实现第一条宗旨目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需要遵守的原则。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组成部分,对世界各国产生约束力[6]87。二战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在经济、政治、军事上最强大的国家,其倡导和参与创建的联合国赢得了世界各国的支持,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治的构建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2.美国价值观念与国际法

美国的政治、文化脱胎于西欧成熟的资本主义制度,但废除了包括君主立宪制等在内的封建制度和色彩,建立了三权分立、法律至上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美国价值观念类似于多数欧洲国家的价值观念,崇尚“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人人有追求幸福、自由的权利”,平等、自由、博爱等理念深入人心。这些价值观念既贯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影响了美国人参与内政外交和国际事务的行为方式、习惯与理念。也是基于这些人权观念,美国自建国后即积极主张人权的普世价值和意义,推动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在人权领域,美国是多个国际人权公约如《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等的缔约国。美国人民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还有:公平公正、自由竞争、诚信守时、喜斗好诉、张扬个性等等,这些均有利于培育良好的法律秩序和法治环境,有助于美国国内社会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形成。而美国人又期望把本民族的价值观念和国内社会的法治环境套用到国际社会,从而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治的构建。早期的国际法就提倡国家之间主权平等、战争中人道主义权利、公海自由航海、外交使节特权等权利,但并没有形成全世界统一的认识,更没有统一的国际组织来加以确认和实施。正是美国发挥一定的领导作用,倡导和带领多个国家创建联合国组织这个国际社会多边外交平台,发展了国际法的理念和原则并依托联合国组织保障,使得国际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社会走向法治的趋势形成雏形。

3.美国政治制度与国际争端解决

有学者认为,“国际法治”的理念与模式深受罗马法和美国政治体制等的影响[5]。在依据1787年宪法建立美国联邦制政府和国家时,宪法的起草者们就设想了利用法院来解决美国各州之间的争端以及美国与其它国家的争端。美国各州有独立的州宪法制度和很大的自治权,类似于国际社会的“国家”。在司法制度上,宪法第3条就规定了建立联邦政府的司法机构,以美国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对各州之间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且获得成功[7]120。正是美国最高法院作为权威机构依据法律解决各州之间纠纷的成功案例使得许多不同历史时期的美国外交官信奉国际法庭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可以发挥同样的作用[8]68。在美国历史上还习惯利用仲裁解决国际争端,如建国初期利用仲裁调整与英国的关系,如1794年《杰伊条约》的主要特点就是建立一个仲裁组织机构来依法解决两国之间的争端。美国历史上的这些习惯做法一直影响了美国之后对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态度。此后两百年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经验促使美国代表在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上积极倡导建立常设国际仲裁院,也促使后来美国代表在1919年的凡尔赛和会上倡导建立国际常设法院,即现在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身。在二战后的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上,美国是主导国家。美国也参与起草了《前南刑事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刑事法庭规约》。

综上,正是美国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等因素造就了近现代美国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积极影响。

三、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消极影响

如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发挥积极影响的同时,随着二战后其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出于霸权主义和大国利己主义的动机,美国也在多方面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治施加了消极影响,具体论述如下。

1.不顾他国主权,发动侵略战争

美国历史上多次不顾他国主权,单独或伙同他国侵犯别国,或打着联合国的旗号干涉他国内政,或未经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和授权多次发动侵略战争,严重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和不以武力相威胁以及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法原则。例如1958年美国海军陆战队对黎巴嫩的武装干涉、1983年对格林纳达的武装入侵、1989年对巴拿马的入侵、美国对朝鲜、越南发动的战争、在海湾地区发动的战争、乃至1998年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科索沃战争、近年的阿富汗战争和利比亚战争等等,均出于维护其在这些地区的战略利益或石油资源等利己主义目的。为此目的,美国屡屡策划推翻他国政府,据有关统计,从1945年到20世纪末,美国试图推翻的外国政府多达40多个[9]122。美国在全世界派出军队,建立军事基地,派出航母,带领北约国家不断发动侵略战争。包括美国对南斯拉夫的侵略、对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轰炸、“斯诺登事件”暴露的美国覆盖全球的监听监视系统,均是侵犯他国主权、充当“世界宪兵”和公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明证。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对外战略也从“遏制”转为“扩展”,力图建立并巩固世界霸主地位。老布什、克林顿和小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均将谋求霸权作为政府战略目标,蔑视和践踏国际法,上述多起战争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动的。

实践会影响人们的意识和看法。美国长期以来对国际法的肆意践踏方面的有关实践导致美国公众普遍误以为美国不需要国际法。2003年美国一些名牌大学甚至相继取消国际法专业,对国际法的重要性也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2.美国以人权借口对他国的干涉

几十年来,美国以民主和人权为借口,肆意干涉他国内政,制定所谓国际人权标准。美国国务院每年向国会提交所谓《人权国别报告》,作为是否授予他国最惠国待遇的依据,不顾各国国情和政治、经济、历史情况,打着“人权”旗号,把人权问题政治化。例如,美国《2011年国别人权报告》将中国、朝鲜、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白俄罗斯等国称为人权状况“极端恶劣”的国家,无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持续改善的基本事实,指称我国多个重要领域的人权状况仍在继续恶化,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声誉。

美国作为一个鼓吹“自由、民主和法制”的国家,公然鼓动他国民众拥有“改变政府的权力”。希拉里鼓吹“普遍人权包括公民通过和平集会寻求改革或改变政府的权利”。美国以“民主”、“人权”干涉他国内政的理论与实践严重损害了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威胁到被干涉国家的政权稳定和国际社会的法治与和谐。

3.美国的“先发制人”反恐理论与实践

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纽约的“911恐怖袭击”案件震惊了美国和全世界。美国政府和法律决策部门觉得美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有必要创建新的反恐怖主义理论,即后来的“先发制人”理论。其主旨为如果存在随时或即将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来势力时,美国可以首先开展攻击以保护自己的国家和人民。2002年,为变被动为主动,布什总统对美国的军事战略做了重大调整,从原来克林顿时代的“威慑和遏制”战略转为所谓的“先发制人”战略。在美国看来,世界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军事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美国的敌人有可能得到先进的武器来对美国构成威胁,特别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力是如此巨大,以致如果等到敌人对美国发动进攻之后再对敌人进行打击,美国就已遭受了巨大损失。此后,美国一直为“自卫权”的扩大解释而大造声势。美国的“先发制人”理论明显缺乏国际法律依据,这种枉自发动战争的理论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巴黎非战公约》以及其他有关战争的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尽管如此,美国将该理论付诸实践,2003年悍然发动了侵略伊拉克的战争,推翻其国内政权,导致该国至今政局不稳、秩序混乱,人们苦不堪言。之后对叙利亚、利比亚、埃及等系列国家的干涉原因及其结果也都大同小异,严重扰乱了世界秩序,破坏了国际和平。美国“先发制人”的理论与实践构成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极大破坏。

4.美国对联合国的消极影响

随着二战后美国的实力继续膨胀,美国谋求在全世界树立霸权,而自己亲手创建的联合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实现美国国家利益的障碍。因此,美国试图绕开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等机构,自作主张地干涉国际事务,领导北约成员国在全球开展武装干预,而联合国往往对此束手无力。多年来,美国拖欠联合国会费并以此相胁迫,让联合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美国是联合国常规预算和维和经费最大的捐助者,截至2013年,美国缴纳的会费占联合国常规预算的22%。但联合国大会控制着联合国的预算和行政议题,美国只有投票权,没有否决权。因此,美国国会经常动用预算权力向联合国提出挑战,以推动联合国改革的名义力图更好地保障美国的利益。早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美国国会否决向联合国支付会费的提案并要求总统和国务卿充分证明联合国开展了管理改革。从2005年到2008年间美国拖欠的维和经费就高达几十亿美元[10],另外还有联合国会费至今未全付。美国拒绝加入属于联合国体系的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军队和人员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美国作为碳排放最多的国家,拒绝加入联合国主导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多边公约,避免本国经济发展因此受到影响。这些都是美国违背联合国和平、发展理想的挑战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法治的自私与不良举止,至今仍在继续并发挥其消极作用和影响。

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作为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在创设国际法、丰富和发展国际法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多年来尤其是布什政府时期,联合国的作用受到美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制约。近年来,随着美国综合实力的相对下降,美国对联合国的政策正在进行调整并更多参与联合国的改革。

5.美国在多领域的双重标准

基于美国自身国家利益的至高无上以及在全球的战略考虑,美国在对待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上实施双重标准,即对自己一个标准,对别国是另一个标准,体现在国际人权领域、国际经贸领域、国际反恐领域、国际环境领域和国际反核扩散等领域。例如,在人权领域,美国以“人权卫士”自居,要求他国遵守有关国际人权公约,而自己甚至还没有加入某些重要的基本人权公约,实践中则公然践踏人权,例如在伊拉克战争中虐囚事件频出,不区分平民和目标进行轰炸,暴露其自私自利和不负责任的本质。美国在自己与其他国家、欧洲盟国与对手国家之间推行不同的人权标准,大搞“人权外交”,其本质是谋求世界霸权和维护本国利益。如果哪个国家不按照美国的要求改善人权,美国就威胁要停止援助、中断贸易、停止授予“最惠国”待遇、降低外交关系、在国际组织中进行谴责甚至发动军事进攻,公然侵害他国的主权和人权。同样,美国在反恐问题上也有双重标准,对于自己是一个标准,对于弱国、小国又是另一个标准。随着美国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反恐”战争陷入困境,其反恐的本质暴露无遗,实际是没有根据地对弱小国家的侵略,以掠夺这些国家的战略资源或控制地区局势,并非真正的反恐。

美国实施双重标准的结果严重损害了其国家形象,也使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建设和完善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遭到严峻挑战,极大地威胁着世界的和平和安全。

6.美国拒绝加入某些国际条约

美国曾经或至今没有加入一些重要的人权公约和环境公约。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美国至今仍未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也是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极少数国家之一。美国还长期反对将发展权确认为一项人权,是西方国家中唯一投票反对《发展权宣言》的国家。在区域性人权条约方面,美国作为美洲国家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一直拒绝加入《美洲人权公约》和该组织通过的其他人权公约。又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美国政府至今拒不签署限制转移危险废料的《巴塞尔公约》,美国参议院还在1999年拒绝批准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迄今未签署《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中关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和激光致盲武器的两个议定书,从而使美国在伊拉克战争中摆脱国际法的约束,肆意使用贫铀弹、集束炸弹和凝固汽油弹。此外,美国拒绝加入《罗马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球禁止地雷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等,为的都是规避有关国际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

综上,随着美国二战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实力的不断增强,美国凭借其作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优势实力和地位,充当“世界宪兵”、“国际警察”、“国际人权法官”和“国际家长”,拒绝签署有关国际条约,拖欠联合国会费和维和经费,实施双重标准,绕开联合国和国际法,领导北约组织肆意妄为,无视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发动侵略战争,成为破坏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重要力量,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产生着消极的影响。

结语

在历史的长河中,为维护世界和平,美国会同前苏联、英国等国家领导全世界反法西斯国家创建了联合国,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和法律原则,曾经一度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随着美国自身实力的日益强大,美国出于国家战略利益的考虑,推行霸权主义和大国利己主义,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产生了诸多消极和负面影响,阻挠了国际社会朝着和平、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这个问题应该从辩证的、历史的眼光来审视,一方面,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消极与积极影响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另一方面,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影响是历史性的、阶段性的,这些影响会随着美国实力在全球所占比重的下行而弱化。当前,尽管美国作为唯一超级大国仍然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综合实力,但从整体上看,其综合实力正在逐渐下行甚至出现走向衰落的迹象。至2014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与日俱增。俄罗斯和欧盟各国整体上也具有越来越强劲的发展势头,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也保持了较好的势头,多方力量在许多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也不断挑战着美国原有的主导地位。在这种新的国际形势背景下,自2009年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美国就在其外交和国家安全政策中加强了同联合国的合作,秉承实用主义的外交姿态,执行以多边合作为核心的外交路线。从2009年至2012年,奥巴马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均提出美国参与联合国事务的优先议题,包括核不扩散和裁军、促进和平和安全、人权和人类安全等[10]。可见,奥巴马上任以来美国选择了积极修复与联合国的关系,尊重现有的国际秩序,在联合国框架内就核不扩散和核裁军、联合国维和行动等问题与联合国和其他国家开展对话,并补缴拖欠的维和费用。当然,奥巴马政府试图在表面上通过各种形式的外交努力和国际行动,来消弭前任政府对外政策所给人留下的单边霸权形象,尽管在客观上美国这种对外政策的转变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治的构建,但在本质上仍然是为维系美国支配世界这一恒定的美国国家利益目标,保证美国在全球的领导地位和对国际问题的话语权。

在以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主题的今天,维护安全、平等、和谐的国际社会新秩序,急需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主导和制约,以抵制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国家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消极影响,同时,发挥它们已经存在和潜在的积极影响。随着世界多极化现象的日趋明朗,我们有信心认为,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消极影响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扼制,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朝向国际法治的态势会越来越明显。

本文仅从宏观的历史的视角研究了美国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积极与消极影响。然而,因这个课题涵盖面极其广泛,且每个方面的研究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尚需学者们就本文每个方面更加深入地开展微观探讨。因此,但愿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1][奥]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M].李浩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曾令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的时代特征[J].中国国际法年刊,2013.

[3]2005 World Summit Outcome Document[R].U.N.Doc.A/Res/60/1,Sep.16,2005.

[4]那力,杨楠.“国际法治”:一种手段而非一个目标[J].东北师大学报,2012(1):255.

[5]张乃根.论联合国“三重”理事会——以改革中的人权理事会为视角[J].国际法研究,2014(3):16-19.2014年9月15日出版.

[6]朱晓青主编.国际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7]蒋相泽,余伟.简明现代国际关系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

[8][美]罗丽·丹逻思.美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角色[J].潘俊武译.法治研究,2011.

[9][英]威廉·布鲁姆.谁是无赖国家?[M].罗会均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10]徐奇,章成.试论美国奥巴马政府的联合国政策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3,9(4).

OnAmericanPositiveandNegativeInfluencesonInternationalLawandInternationalRuleofLaw

LUO Xiao-zhi

(TheGraduateSchoolof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BeijingDachengLawOffices,Beijing100020)

In the middle of the past century,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ther winning countries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jointly founded the United Nations,which laid the organizational foundations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The United States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maintaining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However,with it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becoming stronger and stronger,the United States has become in some areas a troublemaker for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its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fluences 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from a macro,historical and dialectical point of view.

America;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positive influence; negative influence

2014-11-03

罗孝智,1972年生,男,湖南新化人,律师,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DF9

A

1671-9743(2014)12-0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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