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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2014-04-06彭进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小微民间融资

彭进

(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彭进

(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当前,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但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还面临着立法、体制和监管多方面的问题,境地尴尬。我国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我国国情,考察和学习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不失为一种可取方法,尽管其模式各有特色,并无优劣之分,但也存在诸多的共同点。在政府定位、健全立法、加快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畅通民间融资与小微企业间的融资渠道等多个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国际比较

当前,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融资机构良莠不齐,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等问题,面对国内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碰钉子的局面,借鉴国外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对策建议,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

一、典型国家针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相关法规政策

(一)美国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主要有四大途径

1.是建立健全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法规。美国于1953年出台了《小企业法》,奠定了扶持微型企业的政策基础。1964年通过了机会均等法,进一步完善了向微型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机制。此后,美国陆续出台了针对小企业投资、融资、政策扶持、技术革新方面的20多部法律法规。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OBS法案)。美国政府出台该法案的目的,是希望在握紧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以此促进美国小微企业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扶持企业发展。这些法规为美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2.成立专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支持、促进和管理的行政机构。美国在1953年根据《小企业法》成立了直属联邦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SBA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政策,规划较好的投资局面,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小微企业。在几十年间,SBA下辖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打造了数十万计的投资项目,并通过这些项目与小企业对接,为企业注入扶助资金,还顺带为社会提供了数百万计的工作岗位,解决了诸多社会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3.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股权融资进入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通过股权转让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或个人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股权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这种控制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分享红利等。在美国,民间资本通过股权融资进入中小企业主要有主要所有者股权、其他股权、天使资金、风险投资等四种方式,其中,主要所有者股权占企业投资权益份额较高,而其他股权的拥有者所拥有份额则较为分散,而天使资金则致力于给处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和风险提示,风险投资的目的很清楚,就是鼓励与促进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

4.允许企业通过小额集资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在最新的JOBS法案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处在初创期的成长型企业每年度通过网络平台募集的资金不能超过100.00万美元,除企业以外,参与此类投资的投资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融资企业都应当遵守该规定[1]。

(二)日本是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主要有四大途径

1.日本的中小企业的立法相当完善。二战后到现在,在日本,针对中小企业的相对较独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1949年出台的《国民金融公库法》,设立了国民金融公库,帮助中小企业进行小额贷款;在此基础上,1953年又出台了帮助中小企业设立金融公库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可以向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196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将原来的中小企业政策进一步系统化,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和制订了针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扶持、现代化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法律。1999年还修订出台了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这些法规体现了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和扶持,在对中小企业融资行为进行规范,促进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上,又帮助了企业筹措资金,向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迈进。

2.政府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日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独特做法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包括设有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等。这些公库通过政府财政资金来扶持民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长期资金。

3.设立诸多大众化的民间机构。到目前为止,日本有大约2000多家民间金融机构,如劳动金库、信用金库、信用组合,以及上述机构的联合会等,这些机构主要的职能就是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帮手,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会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对这些民间机构进行支持。

4.分层次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日本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分为二个层级,第一层级上的是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该协会的出资方包括政府和地方团体,第二层级上的是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公库完全由政府出资,向第一层级上的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保险。两者共同发力,构建了较完备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 德国构建了适合本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融资模式,其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主要有四大途径

1.健全法律制度。在德国,中小企业所占市场比率很高,因此,政府一直非常重视,相关法规政策也较为完备。针对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及税收政策,以及由相关公法和民商法构成的法治系统相当完备,绝大部分州都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继1970年制定《中小企业结构的政策原则》,1974年修订《反限制竞争法》之后,制订了一整套促进企业技术革新的扶持政策,1977年出台了《联邦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1978年颁布《中小企业研究和研制工作基本设想》,进入21世纪,德国陆续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和发展工作设想计划》、《税收修正法》等政策法规,重点促进新企业的建立和小企业的发展。总之,其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德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2.政府的合理定位与支持。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始终遵循两条基本原则:联邦性和辅助性。联邦性是事权与财权一致性原则,经济发展是各州的事权,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与各州的财权相一致。专项资金的大部分由各州负责筹措运作,各地从实际出发,不搞联邦统一模式。辅助性是帮助而非代替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针对中小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创业金融支持”和“发展金融支持”。[2]

3.建立完善的信贷担保体系。和日本的分层级信贷担保不同,德国针对中小企业设立的信贷担保机构,可以说是一种混合担保,包括合作银行、大众银行、储蓄银行在内的诸多银行机构,联合手工业和行业工会,一起成立了担保机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按投资项目的风险高低不同,获得不同比例的贷款支持。如果有组织愿意在一些偏僻地区新建项目的话,往往也能获得政府的支持,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

4.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为中小企业设立发展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在德国,凡是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中小企业,只需提供详细的投资计划,均可在当地财政局申请贷款,投资计划通过后即可得到发展基金的资助。

二、对三国相关法规政策的简评

上述各国针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扶持模式,可以说各有特色,并无高低之分。我们要关注的是他们的一些共同点:首先,上述各国在扶持小微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时候,都注意“制度先行”,这里的制度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各项扶持政策,可以说完备的制度,是这些国家小微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并且,尽管上述国家的法律文化和体系不同,但是在针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过程中,做到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确保法律及时性、前瞻性的统一,注重跟随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及时修订立法,让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既能够得到法律保障,又能在技术革新和创新发展的时候不会被法律绊住前进的脚步;其次,政府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能够合理定位并给予足够支持。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国家,企业要取得长足发展,和政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上述各国政府的工作重心和支持模式尽管有所不同,但是针对各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都是不遗余力地建构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制度这块主要是指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市场环境这块则主要体现在相关行政机构的完备和给力上。在扶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行政机构完全没有不作为的情况,而是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既讲政策,也讲商业,顾及实际的经济状况,如美国的SBA,为企业和社会发展都做出了切实的贡献。

三、对我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通过对上述发达国家制度和经验的研究,可以发现尽管美国、日本、德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模式各有侧重,模式并不尽然相同,但是也存在很多相似之处,这些制度与经验对于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 完善我国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和法律的指导思想

民间金融的发展最终会落实到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小微企业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参与主体的行为既需要法律规范,其权利义务也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投融资活动也日趋活跃,正在进一步深入发展,在以往传统的民间融资模式之外,还会陆续有新的民间融资模式出现,如最近非常热门,引起社会热议的P2P网络平台融资模式等,这些新的融资模式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法律风险,我们在控制风险的过程中既要做到将可能产生的风险压制到最低,又要注意不能太过于束手缚脚,妨碍民间融资的正常发展。所以,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1.借鉴国外经验要把握好实际国情。我国针对小微企业和民间融资的法律,相比较于国外,发展较慢,因此,借鉴他国经验委实为一个不错的主意。但是值得警醒的是,借鉴绝不是不加分析的拿来主义,而应当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简单机械地复制照搬,不仅于我国企业和经济发展无益,反而会起到负面作用。

借鉴应当是既要遵循我国的法律传统,也要深入考察我国的社会实际,唯有如此,方能发挥既有法律制度的作用,又能推陈出新。如国外经验中,政府的支持不可或缺,借鉴该经验,我国政府的介入尺度就值得认真考量,全盘介入肯定不可取,唯有加强宏观引导,完善各种配套扶持措施,发扬效率和公平优先原则,才能切实促进经济发展。

2.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我国在推进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的过程中,基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在不同的阶段,民间融资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这些新发展,制定出具有针对性过和过渡性的政策,针对性和过渡性,绝不是简单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既能解决眼下最为突出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民间融资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只待各项条件成熟,再逐个突破。

(二)对于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的借鉴意义

1.健全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上述美、德、日等国家的相关立法都比较完备,我国也应当借鉴良好经验,从立法源头上克服制度缺陷,加强小微企业立法。首先,将小微企业视为一个整体,统一立法,以实现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与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次,应该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长期化、法制化,不能总是在小微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通过出台临时性政策来解决问题。目前首要的工作是从整体上制定一部法规,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保护正当的民间融资,打击非法融资行为,日后再单行立法。

2.合理定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上述国家具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法,都是通过政策或者立法尽可能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监管程序中,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而与很多发达国家不同,我国政府在传统做法上是采取以“堵”为主,以“疏”为辅的做法。这种传统做法,以及当前针对民间融资存在的“洪水论”、“无关论”、“围堵论”、“自由论”四种论调,都是基于对民间融资不科学、不理性的认识。更新观念是制度创新的前提,我们要切实转变观念,科学、客观、全面的认识民间融资。要充分认识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又要客观认识民间融资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既不能片面夸大民间金融的风险,否定其存在的价值,也不能片面强调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在国家层面,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要长期化、法制化,并且民间融资法律化、“阳光化”是必经历程。同时,湖南应当发扬湖南“敢为天下先”的观念,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多种观念相融合的现状,实现小微企业民间资本融资的观念更新。摒弃轻视或歧视民间资本的旧观念,贯彻落实国务院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的精神,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发挥地方性立法的创新性,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保障机制,应当树立“小政府、大市场”的理念,把握政府服务的“度”,做到“针对性”、“不越位”,理顺管理体系,搭建更多的平台,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加快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日本和德国都为小微企业融资建立了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目前,我国各地建立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如何让其为民间融资提供担保并加强监管,是值得考虑的一个新的问题。因此,亟需在已有的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制度创新,构建保障和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民间融资担保体系。基本思路是分类分层设立担保机构,降低准入标准,简化担保程序,加强指导和管理。具体而言,我国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进入担保业,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多元投资主体,以地方性信用担保为主的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在内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地政府也应该因地制宜,对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起到推动和扶持作用。可以为其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开展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负责对其不良贷款的代偿。

4.大力发展民间中小金融机构。美国与日本都鼓励小型银行吸引更多投资人的投资,允许和扶持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制度。因为大力发展与小企业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对称优势的小微金融组织,既能有效利用了民间闲置资金,促使小微金融组织主动接近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最终与小微企业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联系,又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完善金融组织的市场组成。当前,可以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对于目前我国已有的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也应当减少行政限制,进一步优化其生存和发展环境。如针对主要由民间资本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把握“只贷不存”的大前提下,放松一些限制,让合规经营的小贷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晋级为村镇银行。目前,我国温州地区正在施行“温州金改12条”,其中就明确指出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以此缓解该地区“小微企业多融资难,民间资本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如果温州地区在这一政策上获得成功的话,也应将此经验和做法在其他省份铺开。

5.畅通民间资本与小微企业间的融资渠道。把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是发达国家政府经常采用的引导措施。上文中提到的美国、德国等都非常注重通过税收优惠、政府担保等方式将民间资本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企业投资;再比如美国开通网络平台募资无疑为中小企业开拓了新的融资渠道,将为我国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在我国,提高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的比例,降低债务式融资,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条可取途径,美国在此方面已经取得一定发展,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经验还不足,应当进行持续的改革。据新浪财经4月8日消息,“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今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指出,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应该适当扩大非信贷金融服务。阎庆民称,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除了继续把已经出台的政策落实好以外,他建议继续以改革的精神来扩大或者提高非信贷融资占比,提高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比例,适当降低债务式融资。”①来源于新浪财经2014年4月8日报道: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40408/182418736675.shtml这些都表明,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率还很低,小微企业在直接融资渠道上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降低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准入门槛,开辟微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允许规模虽小,但产品技术含量高且有市场潜力的高科技微小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筹资,以扶持该类小微企业的发展。

此外,目前,我国已有四个省市出台了民间投资规范发展的意见细则,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建议我省也出台相应的细则,实行更加开放的投资准入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建设。具体而言可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业态,在监管部门监管下运行,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委托投资等形式进入国有控股的“资源优势明显、市场优势明显、行业优势明显”产业。还有可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我省金融控股集团建设,在新建与整合现有省管金融机构、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引导民间资本参与。2012年12月12日至14日,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督查组在湖南省督查指导工作。督查情况表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在湖南省得到了较好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2012年1至11月,在建民间投资项目19755个,占全省施工项目总量的66.6%;完成投资7947亿元,占全省投资的60.9%。民间投资为湖南稳增长、促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①来源于湖南日报多媒体数字版2012年12月15日报道http://epaper.voc.com.cn/hnrb/html/2012-12/15/content_601037.htm。这可以说是湖南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投资领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的结果。

四、结论

民间融资曾对我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民间金融长期处于法律的禁区和盲区,因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而逐渐被边缘化,导致曾经红极一时的民间融资走入地下,使得民间融资在对正规金融起到有效补充的同时,也因其盲目性、松散性以及不规范性而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引发违法犯罪。当前小微企业已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小微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小微企业要想顺利融资,还需不断加强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尤其是资信力的建设。一是健全日常治理机制,化解经营风险,建立一套科学的融资决策机制来防范融资决策风险;二是进行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包括一般信用建设,以及将小微企业的信用纳入银行信用中来和将关联的小微企业纳入大型企业信用中去的与第三方进行信用合作的方式。

对于民间金融而言,国家法律与政策的态度已经从压制走向引导,而关于民间融资的争议从不曾平息,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规范引导,方能保障民间融资的理性发展,赋予其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1]傅喆.“美国JOBS法案”签署,鼓励中小企业融资[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2,(6):44-45.

[2]江小波.德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8,(6):67-68.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of Small Micro-enterprise Folk Financing

PENGJin
(Hunan University of Commerce,Changsha,Hunan,410205)

At present,folk financing has become a new financing way by small micro-enterprise,but it is also facing several problems,such as legislation,system and supervision.In combination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using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Japan,Germany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for reference,is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s.Despite these countries’financing model has different features,but also there are many things in common.Located in the government,perfecting legislation,speeding up the small micro-enterprise financing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construction,to develop the private small and medium-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and opening folk financing between micro and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channels,are successful experiences worth to learn.

small micro-enterprise;folk financing;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D922.28

A

2095-1140(2014)05-0057-06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4-06-22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2YBB137);湖南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12C0761)

作者介绍:彭 进(1981- ),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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