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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社会教化的新方式

2014-04-03董智然吕仕儒

关键词:长者教化书院

董智然,吕仕儒

(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2.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编辑部,山西 大同 037009)

贾谊道:“教者,政之本也。”[1](P117)鉴于此,我国古代历代帝王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地位,皆重视对其治下黎民百姓的社会教化工作。尤其在宋代,为了能在礼乐崩坏的背景下长久维护封建世袭政权,统治者针对黎民百姓实施多种社会教化方式,期望通过这些方式使社会达到“同好恶,一风俗”[2](P70)的状态。

一、在学校中实施社会教化

学校教育自古以来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一方面起着传承文化知识,为国家输送人才的任务,另一方面,它需要负责教化民风,也就是提供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南宋理学家朱熹曾说过:“然后从而教之格物致知以尽其道,使之以自身、国家及国而达天下之天下者,盖无二理。”故学校最重要的作用应当是道德教育。由此可知,我国古代的学校基本是以道德教育为核心的办学体系,[3](P322)《礼记·学记》也提到:“古之教者,家有塾,党有庠,乡有序,国有学。”[4](P45)这同样表明学校的道德教育对于社会教化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两宋王朝的学校教育发展速度较历代王朝更为迅速,学校教育模式主要分为官学和私学。顾名思义,官学教育必然是遵照统治者的意志而将维护封建家族统治的思想灌输给被教育者,另一种新型的学校教育模式——书院学校的出现,也同样承载着道德教化的作用。可是书院属于私学教育,与官学教育有很大差异,统治者怎样利用其发挥道德教育,维护封建家族统治?这也是本篇论文所要探讨的重要问题。

宋朝政府将书院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主要通过统治者御赐书籍和学院匾额的方式。宋朝书院的藏书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自行刊刻,自己出资购买以及皇帝御赐,其中御赐是最重要的来源。在当时,各地设立书院后,当地官员往往会上表奏请皇帝御赐书籍,故而当时大多数有名气的书院,比如江西九江的白鹿洞书院、湖南长沙的岳麓书院、河南登封的嵩阳书院等,全部得到帝王的书籍赏赐。诚然,统治者御赐书籍最主要还是为了支持书院发展,然而御赐的书籍几乎都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通过这种方式使统治者掌控了书院的授课内容,也就统治了受教育者的思想教育,这样也就实现了社会教化的终极目标。

在两宋时期,统治者御赐匾额以及御赐学校良田是除了御赐书籍之外的其他重要教化方式。例如宋太宗赵匡义于太平兴国四年将褒信县主簿授予江西九江白鹿洞书院洞主明起,并且褒奖其“讲学为主”;并在至道三年钦赐匾额给太室书院;宋真宗赵恒分别于祥符二年、祥符八年钦赐应天府书院与岳麓书院匾额;在祥符三年赐予太室书院《九经》书籍;六子仁宗赵祯分别于天圣二年、景祐二年、宝元元年赐予茅山书院、赐石鼓书院、登封书院数顷良田和无数匾额。到了南宋时期,书院教育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兴起,帝王御赐的匾额数量随之暴增。例如:宋理宗赵昀在宝庆元年分别赐予鹤山书院和甬东书院匾额;淳祐六年、开庆元年丽泽书院、龟山书院和石峡书院同样获得了皇帝赵昀钦赐的匾额。统治者大肆馈赠书院匾额,主要是为了倡导“崇儒风,惠学子”的学风,由于这些御赐匾额金字招牌的存在,也使得许多书院名扬千古,闻名至今。这同样使得书院教育的授课内容紧紧跟随封建统治阶级的教育思想,也就实现了社会教化的目的。

二、地方官员实施社会教化

中国自古以来,各地方官员都肩负着对黎明百姓的社会教化职责,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三老负责社会教化的记载。到了东汉以后,逐渐由地方长官代替三老负责社会教化。进入两宋年间,关于地方官员负责社会教化的职责范围更加详细明确。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府、州、军、监诸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旌别孝悌”,“举行祀典”。“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5](P662)与此同时,宋朝中央政权也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社会教化职责的监督与管理。宋太祖赵匡胤在乾德四年颁布圣谕:要求地方官员需经常体察民情,有阳奉阴违、敷衍了事者,必将严加惩处。[6](P98)宋太宗赵光义也在太平兴国八年颁布诏书,要求地方官员“延见部内耆德高行为乡里所信重者,问以民间疾苦,吏治得失,退而改之”。[5](P135)此外,宋英宗赵曙在治平年间也颁布诏书,要求司察所部有左道、淫祀者,罪毋赦。[5](P197)总体而言,宋朝地方官员的社会教化职责相当广泛全面,自然也有其自身的特征。

宋朝与前溯历朝历代相比较,地方官员在实施社会教化过程中更加亲民,体贴黎民百姓。第一,宋代地方官员在禁止崇拜鬼神邪术的同时普及医药方面的内容。例如,王志尚在广南东路、刘知远在庐州、尚敬在定州、孙叔高在柳州路、陈琳在彭水、蔡鹄在邕州、公孙捷在粤州,禁绝淫祠巫祝之际,或以医方刻石或教以医药或出钱买药物分发。我国古代几乎全部民众相信神鬼邪说而讳疾忌医,有病祈祷巫祝的习俗一直延续不断,如果禁绝鬼神巫祝现象,那么会导致百姓重新崇尚别的神鬼邪术,这样使得鬼神淫祀的风气依然不能杜绝。但是宋朝的地方官员在禁绝淫祠的同时,传授医药知识来祛除大众的病痛。第二,两宋时期的地方官员禁绝鬼神的同时,更加重视民众心理空虚的填补工作。根据相关史料记载,两宋时期的地方官员在禁绝淫祠过程中,同样做了许多填补民众心理空虚的工作,例如,刘扈主政徽州,当地百姓岁时有祀吴元济庙的习俗,刘扈曰:“安有逆丑而庙食于民者。”遂捣毁该庙宇,同时立名相魏征、狄仁杰的祠堂代替之。[5](P338)高参任博州太守期间,同样捣毁供奉吴元济的祠堂,修建裴度的祠堂代替之。[5](P631)魏、狄、裴三人的祠堂都对当地的民风改善起到很大的作用。一方面来看,地方官员倡导供奉良善之人代替逆丑之人,既顺应民意,顺从百姓崇信鬼神学说、祭拜祈福以求平安的心理,又能借此伸张正义,正本清源,彰显社会教化之意义。第三,地方官员的社会教化工作具有亲切性。针对一些陈规陋俗,如“父母有疾而子不敢养”、“民不知学”,地方官员一方面沿用隋唐时期诱劝、明列科防等方法,另一方面创新教化方法。比如,濠州太守贾崇游览名胜古迹,拜访过王祥的卧冰池以及孟宗泣笋台后,都在当地建造亭台以示后人。[5](P571)又如,秦臻左迁株州司马,不仅在当地新修孔夫子庙,又为韩吏部建造祠堂,“以风示潮人”。[5](P611)李悻任永昌县令,修建孔子庙的同时,游览汉代名臣杜乔的墓,并在其墓地之侧立祠堂供人拜祭。[5](P533)文中提到的人物都是在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逝者。通过这种树立身边榜样模范带头作用的社会教化方式,更加贴近民情,使当地百姓易于接受,比传统的劝诱、名列科防等做法更行之有效。

三、长者实施的社会教化

自古以来,我国的统治阶层对于地方政权的控制手段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主要依靠任命地方官治理,另一方面借助当地民间自身的力量来保障。[6](P402)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着一些民间权威部门以及权威人士,他们才是乡村的真实控制者。比如,在秦汉时期民间存在的“父老”,到了两宋时期,这些实际掌控者称为长者,由于长者的位置特殊,作用特别,故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对于社会教化也有着不可小瞧的影响。

长者实施社会教化主要通过以下途径:首先,投身兴办书院、修建寺庙祠堂的事业。如姜明阳发现湖广学堂原有良田数顷,后因军务需要,官吏征收其田地,因而使学堂荒废。姜公便自己筹借经费将田地赎回,以便恢复学堂。后因地方官员不配合,学堂又被废弃。[7](P1334)这个事实表明,学校维持开张必须以学田为支撑,没有了学田,学校很难运转。更多的时候是依赖地方官员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方式而不是长者的力量来决定学田的兴衰。大多数长者重视庙宇和祠堂的建立和修葺工作,因为这些地方是百姓寄托心灵、普及社会教化的首选场所。如长者孙万全自己一人出资修筑了江阴县广利寺藏经阁。其次,长者也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完成社会教化工作。吴子琳在逃难的时候,身为长者“邻曲附贼者迟米肉来饷,君因以祸福镌晓其人,盍即效顺无久迷缪,为此不详,徒以身膏官军锋锐,众感悟释柴械而还民伍十九”。[8](P195)普及社会教化是教育的一种类型,重点同样应该从青少年抓起,长者和教书先生为他们授业解惑,指导行为也是社会教化的重要方式。在史料中,我们很容易查询到大量关于长者先生实施社会教化的文献记载,南宋诗人陆游在《读何斯举黄州秋居杂咏次其韵》一文中写到:“少从长者游,粗闻圣人道。日食虽一箪,颇觉颜色好。辛勤五十年,犹秉后凋操。风俗日已移,令人恶怀抱……岂知江湖间,世袭散人号。”[9](P78)第三,长者通过自己的实践获得社会认可因而得到利益,这也能起到社会教化的作用。获得最重要的利益当然是统治者给予的旌表以及加官进爵的赏赐。长者吴子琳由于在逃荒中高尚的表现,“邑令嘉之,闻于朝,旌其闾曰许长者”;荆州的长者刘广在灾荒之年用自己的粮食赈灾而得到奖赏,“故州郡及诸使者始上其事,孝宗皇帝嘉之,授初品官”。[10](P144)还有就是朝廷为肯定长者的社会教化功绩而对其后代在科举方面酌情照顾。孙发“其后孙寅仲登第、唱名第三,世皆以赈济之报”。这应该是对实施社会教化最大的肯定。这些人在当地受到很高的尊重。“行路之人,遇其乡闾之长者与有德者,则必悚然有肃恭之容”。[11](P241)据史料记载,甚至江湖匪类也对这些人很尊重:“绍兴初,敌兵焚掠至其家,三举火不燃,首领后至曰是傅长者家,举火者缄其门而去。”[12](P69)这样能鼓励百姓积德行善,实践社会教化,不但提高了个人的社会地位,更重要在于在乱世可以保全家人。有些时候,一些长者因为其善恶因果报应轮回而化身为感动天地之人。他们能为民祈祷风调雨顺,这对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有着重要意义。有些长者因其功绩被后人修筑祠堂加以供奉。

四、乡规村约引导社会教化

依靠乡规村约来实施社会教化又是宋朝社会教化的一大新方式。乡规村约一般适用于当地乡村地区。面对两宋时期积贫积弱的社会现象,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而创立了这种制度。据史料记载,北宋最先创立并实施了这种制度,这种用宗法思想和纲常伦理理论对乡村地区实施社会教化的方式最终还是为了封建统治阶层服务的。这种制度有其独特的优点:乡规村约的条文语言通俗易懂,易于被百姓接受;这种制度可以看做是农村地区大众关系的指导性文本,它明确了大众的行为规范,比如如何提高个人素质、生活中的各种礼仪规范等。这可以认为是我国乡村地区首次用文字和条文的形式将曾经口耳相传的规范准则明确下来。制定乡规村约主要是为了实施社会教化,希望通过惩恶扬善的劝诱,用宗法思想和伦理纲常理论净化人心,形成一股良好的社会风气。这种制度对于之后各朝代社会教化以及乡村地区的管理也有着深远的影响。鉴于这种方式的重要意义,在当时,不仅地方官员、乡里绅士,甚至皇家成员、当朝统治者都十分推崇这种社会教化方式。

在两宋时期,除了上述介绍的几种社会教化方式外,还存在其他很多种途径,比如家庭教育和家族观念教育,皇帝的圣谕训教,舆论的导向,社会风俗教化等。只是这些方式大都是继承前代的成果,变化不大,没有形成自身鲜明的特征,不具有新颖性,再此就不详细介绍了。

统治者向大众百姓传播社会教化,培养大众社会教化意识,劝诱人们弃恶从善,统一思想,统一习俗,提高了当时的伦理道德水准,从而稳定了民心,更好地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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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宋)陆 游.剑南诗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0](宋)董 火胃.救荒活民书(丛书集成初编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1](宋)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濮议(四部丛刊续编本)[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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