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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多维透视

2014-04-01车亮亮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

关键词:道德风险脆弱性主体

车亮亮,西南政法大学 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

引 言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再次使金融道德风险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学界普遍认为金融道德风险是造成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那么,作为金融危机根源的金融道德风险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其发生机制是怎样的?厘清这一关键问题,对于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亟待学界对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在笔者看来,金融道德风险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金融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从根本上看,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金融主体伦理道德缺失的必然结果。但是,必须看到金融伦理道德沦丧的背后是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和金融业与生俱来的脆弱性。作为一个追逐自我利益的“经济人”,金融主体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无可厚非,但是其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应超越法律制度的藩篱,以致损害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和破坏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因此,笔者认为对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机制的探讨可以借鉴发生学的分析范式,从哲学、经济学、金融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以便真正把握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机制和内在机理,从而为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治理奠定理论基础。下面,笔者从金融道德风险发生的人性基础、经济诱因、信用土壤、伦理因子、法律根源五个维度对其发生机制予以系统分析。

一、人性基础:“经济人”假设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这一概念最早来自保险领域,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588然而,究其实质而言,这一概念是基于防范人的自利本性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而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概念。在我国的道德哲学体系中,“凡以利为先、以义为后的行为均可以归为道德风险行为[2]2-3。”显然,“道德风险的哲学根源在于道德本身的功利性。”[2]2道德的功利性表明,“凡是促进所有人的利益的行为,都是道德行为;相反,凡是减少所有人的利益(或增加大众的损失)的行为,都是不道德行为。”[2]5然而,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个人做出道德行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因此,道德行为的最大风险即在于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名行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之实,甚至不惜践踏基本的正义原则和诚信原

则。所以,凡是声称增进社会福利的经济行为和公共政策,莫不是为了实现某些个人或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亦是如此,“经济人”的自利本性是引发金融道德风险的根本动因。所谓“经济人”,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用卡尔·布鲁内的话来说,即‘会计算、有创造性并能获取最大利益的人。’”[3]24“自利”是人的本性之一,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4]101-102“经济人”假设表明,自利作为人的本性之一是正当的,但是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易言之,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5]6。人总是想把事情做得更好,但事实上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所限,不可能完全预知一切。因此,任何复杂的协议、契约或合同都是不完全的。同时,人都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即“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会采用非常微妙隐蔽的手段,会耍弄狡黠的伎俩。”[6]157针对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华尔街的贪婪毁了美国经济”。因此,如果一项交易仅仅是建立在双方承诺的基础上,则必然存在很大的风险。正是在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的诱导下,“经济人”的自利本性无限膨胀,以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深层来看,“道德风险”并不是一个人性善恶的问题,而是根源于市场经济与“经济人”本身[7]7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主要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但是这并不排除有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会铤而走险,置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于不顾,从事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说,自利作为人的本性既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又是人类社会一切灾祸的根源。金融主体作为“经济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行为是由个人需求和外部环境共同决定的。当其个人需求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满足时,便会产生向外扩张的冲动,而外部环境特别是制度安排的失当在此起到“导火索”的作用,成为引发金融道德风险的直接诱因。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在于人性的善恶,而在于对人性的理性把握与合理运用。这要求我们全面、客观的理解和把握金融主体的人性特征,既要看到其利己的一面,又不能忽视其利他的一面。利己作为人的自然属性的典型体现,是一种本能的反应,既不能被忽视也不应被过度放大,而利他作为人的社会属性,是人之社会需求的典型体现,因为人天生是一个社会动物,注定要过社会生活,在与他人的不断交往与互动中实现其人生价值。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并积极倡导在可能地条件下尽最大的努力利他。这必然要求个人对其利己心应有所收敛,相反其利他心应得以积极的彰显,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因此,以利他为核心的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只有在不害他或者利他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更大的利己,进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这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合理把握利己与利他的限度,以实现利己与利他的有机统一。常言道,凡事都有个度,譬如古人所言“过犹不及”。这告诉我们利己与利他都是有限度的,利己之度在于不害他,而利他之度则在于不泯灭人性,承认个人正当的利益诉求和尊重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否则过度的利己就会演变成自私与贪婪,进而造成害他的恶果;同理过度的理他也会造成人性的泯灭,使之成为剥夺他人自由和权利的借口,以致造成社会发展的停滞和人类文明的倒退。而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源于金融主体对人性缺乏全面、理性的理解和把握,以致其利己心得以空前的膨胀,反倒造成对其利他心和社会属性的忽视与压制,使利己演变成一种摧毁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武器,从而严重损害了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我国商业银行债转股中的道德风险为例,由于债转股允许银行将不良债权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自利动机的驱使银行将此视为降低不良资产的有效手段,甚至一些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以获取更多的新增贷款,而忽视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故意把一些回收希望较大的不良资产也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债转股,从而造成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甩债的恶果。加之,对债转股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以致国有商业银行产生严重的依赖思想,有意、无意地放松了对金融风险控制,从而引发新的不良贷款和金融风险的增加。

二、经济诱因:信息不对称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金融道德风险是不同金融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产物,以致在金融活动中居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代理人偏离了委托人的预期目标,进而造成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果,导致金融资源的低效配置。信息不对称(asymmetry of information),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一方拥有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即关于某些信息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法证实。为此,经济学家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agent),即信息优势方,而将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principal),即信息劣势方。据此,他们将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关系都称做委托代理关系①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法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前者泛指任何一种涉及不对称信息的交易关系,其中信息优势方为代理人,而信息劣势方就是委托人。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经理与职工、银行与借款人之间都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而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事实上包括委托关系和代理关系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差异为:在主体上,委托一般只有委托人、受托人,代理则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在行为特征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在行为结果的法律约束力上,委托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而代理则及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对代理人不产生约束力;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上,委托在我国受《合同法》调整,而代理则受《民法通则》规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倘若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受自利心的驱使代理人可能滥用其信息优势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般认为,信息不对称分为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而事实上在许多交易活动中既存在隐藏信息又存在隐藏行动,二者很难截然分开。在金融交易中,基于不同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实力的差异,其信息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为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不是无成本的。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8]297。在金融活动中,金融主体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也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去收集信息,而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其信息搜寻活动不可能无限地进行下去。正是由于“信息悖论”的存在,以致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常态。信息搜寻的高成本和不确定性会使交易者充分利用相对方的信息谋利,同时设法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9]102。

金融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典型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脱离实体经济而按资本逻辑自我循环。与实体经济相比,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因为金融交易通常发生在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而金融消费者在信息的收集、获取、加工以及处理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相反金融机构因其雄厚的资本实力、信息搜集的专门化和信息处理的专业化而具有强大的信息能力,这为其滥用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从而破坏了金融交易的公平性,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为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直接的经济激励,由此导致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发生。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信息分布上的不均衡、信息数量上的不充分以及信息质量上的不准确。信息分布上的不均衡是指信息在不同金融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处于失衡状态,通常信息优势方占有更多的有效信息并可能滥用其信息优势地位损害他人利益;信息数量上的不完全是指用于达成交易的信息数量不足,不能充分满足金融活动的现实需求;信息质量上的不准确是指存在误导性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外显信息未能反映各方金融主体真实的资本和信用状况。由于金融活动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金融主体尤其是金融机构滥用其优势地位提供了条件,从而使信息劣势主体面临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由此导致各种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基于个人所掌握的信息的局限性和个人的有限理性,要想签订完备而又能适应各种情况的完全合同几乎不可能。撇开个人有限理性不说,假使可以订立完全合同,可能也会因信息成本过高而“得不偿失”。因此,现实生活中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交易双方对于合同剩余条款②合同剩余条款,是指未能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的相关未尽事宜的总称。信息的掌握存在很大的差异,私人信息由此便应运而生,这为信息优势方滥用其私人信息提供了机会,从而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更退一步讲,假使合同是完全的,但由于合同的实施也是有成本的,要确保一份完全合同的有效执行也需要付出高昂的实施成本,甚至其成本可能比合同本身的收益还要高,以致事实上完全合同不可能获得有效的实施,从而产生合同不能有效实施的道德风险。加之,合同的实施不会自动实现,因此,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监督,而所有这些投入也是异常昂贵的。由于合同实施的监督成本是有限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对合同实施的监督也只能是不完全的,从而为金融主体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供选择的办法是,由政府制定可以作为普遍性合同的公平交易法律。显然,这种法律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意外事故,因此,它只能还是一个不完全的合同,仍然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1]588由此可见,道德风险作为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合同的产物只能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缓解,而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因此,如何制定公平、普遍的法律并确保其有效实施成为人们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次优选择。

三、信用土壤:金融脆弱性

从金融学的视角来看,金融道德风险的生成基础在于未能准确把握金融业的本质——金融脆弱性(financial fragility),而金融脆弱性则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为金融主体滥用其信息优势创造了信用环境。金融脆弱性,是指金融内在的一种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的危险状态,一般是指由货币脆弱性和信用脆弱性两者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现代金融关系的脆弱性,其隐现于金融结构之中,是金融业的本质属性之一。信贷市场上的脆弱性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借款人的高负债经营以及资产与负债的天然不对称,部分存款准备制度的存在和银行不恰当的评估方法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脆弱性是内生于金融部门本身的,是金融部门与生俱来的一种特性。资本市场上的脆弱性主要来自资产价格的波动及其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传统的金融市场脆弱性主要来自于股市的过度波动性,而现代金融市场的脆弱性还表现为汇市的过度波动性以及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价格波动的传染效应①传染效应,不仅表现为金融业内不同市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和放大效应,还表现为金融风险向实体经济领域的广泛传播和扩散,因为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支撑作用,一旦金融市场风险频发、险象环生,那么实体经济领域必然也是风声鹤唳、哀鸿遍野。。假如一国出现过度投资或过度消费、或者经常账户赤字太过严重,三者任一成立,则表明金融脆弱程度较严重;反之,则金融脆弱性属于正常范围。金融业是经营风险和信用的产业,金融经济是典型的信用经济,金融脆弱性是引发金融道德风险的信用土壤。一方面,高负债和高杠杆率是金融业的基本特点,其自有资本不足10%,而核心资本也仅有4%,尽管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这一标准已有所提高,但是和其他产业相比其自有资本仍然偏低。因此,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别人的钱”为自己赚取利润。既然如此,由于自利心作祟其必然不能做到“待人如待己”,甚至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不惜侵蚀他人和社会利益。在此情况下,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金融主体很难进行有效地自我约束,于是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以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为例,正是由于监管部门的放松监管和疏于监管,金融活动失去了有效的制度约束,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随着金融道德风险的失控,金融危机也随之爆发。另一方面,金融经济作为虚拟经济的典型表现,它的发展必须以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支撑,而不能完全脱离实体经济的发展自我循环。而一旦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分依赖虚拟经济,而虚拟经济的发展又严重脱离实体经济的现实支撑,依靠市场主体的理性预期自我循环时,必然会催生严重的资产泡沫,造成非理性的虚假繁荣,进而严重扭曲金融主体的行为选择,使得大量的资金都涌入虚拟经济的炒作中,从而进一步吹大经济泡沫,最终导致泡沫的破灭和金融危机的爆发。由此可见,金融脆弱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为金融道德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发生创造了信用环境,亟待运用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等社会控制技术对其严加防范和治理。

四、伦理因子:道德脆弱性

从伦理学的视角看,金融主体基本金融伦理的缺失和金融职业道德的沦丧是引发金融道德风险的伦理因子。作为金融道德风险治理的第一道防线,由于伦理道德本身的脆弱性和软约束,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很容易失去风险防范能力。针对金融领域的伦理道德的缺失,有学者曾不无担忧地指出:“在20 世纪后期,金融领域中的不道德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反映出时代精神和金融理论都已成为这些不道德行为的抵押品。”[10]19各种金融丑闻的不断曝光以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都是金融道德败坏的真实表现。曾几何时,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正无欺——这些基本的金融伦理早已被金融理论家和金融大亨们抛之脑后,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几乎已沦为仅仅服务于金融家们个人私利的工具,而丧失了其促进金融资源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这种只想着尽快赚钱却不顾其社会后果的金融活动,则必然会破坏金融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信用基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忽视金融产品的社会后果会导致不道德的行为”[10]3。因此,从根本上看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与金融主体尤其是部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金融伦理的缺失和职业道德的沦丧密不可分。可以说,金融从业者乃至整个金融界的道德沦丧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最大杀手。而伦理道德规范就其实质而言,是社会生活对人们的一种要求,这种要求只具有内在的约束力,与法律等外在的约束相比是一种软约束,有着内在的脆弱性。所谓道德脆弱性(moral vulnerability),是道德与生俱来的一种特性,指道德内在的不稳定性、敏感性等导致在外部一个很小的冲击或干扰时,就可以使组织或个人已经形成或初步认同的道德产生波动、陷入困境,甚至完全失去,产生道德风险,使道德失效(moral failure)[11]199。因此,伦理道德本身潜藏着巨大的风险,对于不讲道德的人而言根本很难奏效。特别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金融主体的自利欲望获得了空前的膨胀,以致最终冲破金融伦理道德的藩篱而陷入疯狂追逐个人自我满足的欲望深渊。在此情况下,一旦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或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就可能导致金融主体理性的迷失和行为的失控,以致发生金融道德风险。可以说,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内在缺陷和道德脆弱性的共同作用,从而导致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特别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双重背景下,“传统儒家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基础尚待确立,道德的虚化与人性的伪善暴露无遗,可能整体社会诚信缺失,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危机局面。”[2]7-8由此导致种种不受新、旧制度约束的道德风险行为,以致从事道德风险行为的金融主体比遵守契约者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不仅要充分发挥市场纪律和法律制度等外部力量的作用,还要高度重视伦理道德的内在约束在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和导向功能。相反,如果仅强调法律等外部制度的约束而忽视金融主体道德“良知”的培养,则会使金融主体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失去道德选择能力,以致做出违背金融伦理道德的不轨之举。总之,只有将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有机结合,才能真正防止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五、法律根源:权义结构失衡

从法学的视角看,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于金融主体之间的权义结构失衡。作为金融道德风险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等外在制度安排的失灵使金融主体可以肆无忌惮地从事道德风险行为,并从中获取极大的经济利益,最终导致金融道德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发生。可以说,正是因为法律控制的失灵导致金融市场主体行为扭曲,而人为风险的发生传导到整个金融市场,由此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增加,最终造成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制度性漏洞和金融市场的波动性都是造成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金融主体之间的权义结构失衡,既表现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称,也表现为金融机构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匹配,还表现为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投资者权利的弱小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诚如有学者所指出,“中国的不完全合同和道德风险主要来自权利和责任不对称。这一点已被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下滑和不良资产的迅速增加所证实。”[12]29正是由于这种权义结构的失衡导致法律监的失灵,以致发生金融道德风险和爆发金融危机,有学者所指出,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制度缺位导致的委托代理关系扭曲[13]。法律监管的失灵,使得那些无视道德和良知甚至法律底线的金融主体从中获得了极大的好处,以致遵守金融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反倒成为一种非理性的选择。因此,根深蒂固的制度缺陷是造成金融道德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诚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只有当遵从规则的利益大于无视规则的利益时,社会行动者才会遵守这项规则;而当遵守游戏规则并不能为行为人带来预期的收益时,此时选择不遵守规则甚至破坏原有的游戏规则就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可能导致代理人行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从而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实行法治是实现现代社会控制的一种基本方略和有效工具。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为此所作的各种制度安排,诚如邓小平所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14]333因此,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律对于金融伦理道德环境的净化与提升具有重要的引导与规范功能。同理,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是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强有力的工具,也是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力量。针对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有学者曾深刻地指出,“由于制度的缺陷造成工业企业和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造成投资的无效率和承担了过多的风险。”①1998年Frankel 指出:“东亚的主要问题是结构性的,而非宏观经济的问题。”而道德风险通常与权贵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②权贵资本主义,或称裙带资本主义,是指因血亲、姻亲和密友关系而获得政治、经济上的利益,以及政治领导人对效忠者、追随者给予特别的庇护、提拔和奖赏。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权贵资本是一种畸形的或坏的市场经济,其中一些人通过权势和关系网寻租致富,在成为既得利益者之后,对种种合理的市场化改革以各种方式大加阻挠。在我国,它是指权力与资本合谋,以霸占和垄断社会资源,断掉非权贵(尤指广大中小企业)通过勤劳与智慧公平获得财富的出路。此外,权贵资本主义还会造成金融领域的监管不力和贪污腐败行为,对当前我国金融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参见庄礼伟:《地球屋檐下:关于人类政治的观察笔记》,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319 页。紧密相关,他们是依靠个人关系和政治支持而非企业实力和自身能力来获取信用支持和其他社会资源。相反,那些真正依靠企业实力和自身能力的金融主体却很难获得应有的信用和社会资源。可以说,过度的存款保险和对银行的其他隐性担保是道德风险的主要来源,而“大型企业‘大到不倒’(too big to fail,简称TBTF)的救助预期使他们承担了过高的风

险。”[15]775由此可见,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合理,让那些本应承担义务和责任者逍遥法外,反倒让无辜者和普通社会大众为其道德恶行埋单。因此,为了防止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执行和监督体系,政府对已经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加执行,因为人们只对可执行的法律有反应。金融危机的历史表明,在发生了严重金融危机的大多数亚洲国家包括金融业发达的日本在内,通常没有法律规范和足够的经验来处理银行问题,银行历来被视为特别之物而被严加保护,这为政府利用公共资金处理问题银行提供了正当理由,对于违法者的惩罚通常做被看作行为准则而不是真正的惩罚[16]23-33。总之,从本质上看金融道德风险源于风险的社会化、成本的外部化以及收益的内部化。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产品通过转移风险实现收益内在化和风险外在化,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相关金融主体必然会做出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应充分发挥法律的硬约束功能,通过稳定的法制安排均衡配置各方主体的权责利义,实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匹配,风险与安全相平衡,从而通过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防止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

结 论

总之,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不是某一种因素单独作用的产物,而是上述五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进而言之,金融主体的“经济人”本性是引发金融道德风险发生的根本动因,信息不对称为金融主体过度追求个人私利提供了经济激励,而以经营“别人的钱”谋利的金融业天生的脆弱性为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提供了信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由于道德约束的内在脆弱性,金融主体很难通过道德自律主动防止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以致金融道德防线随时都可能失守。此时只能依靠法律等外部制度的强力约束,而一旦法律监管等外部控制失灵,金融道德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亦随之失守,从而必然导致金融道德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发生。因此,对金融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探讨必须从多维的视角出发,以便科学把握其发生机制和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寻求科学、有效的金融道德风险防范和治理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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