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责任保险责任触发机制之疑义释明与适用前景探析
2014-03-31王欢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王 欢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2.湖北警官学院 学报编辑部,湖北 武汉430034)
在当今的风险①“风险”的最关键意义究竟是指其暗含的不确定性或者危险本身,抑或是指应对为先和不确定性的手段或者方式,学界并没有完全达成一致。但是,不可否认,“风险”这一词汇在当代应当具有普遍意义。参见[英]珍妮·斯蒂尔:《风险与法律理论》,韩永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 页。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愈加密切,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社会生活趋于复杂,因过失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屡见不鲜。保险能够集中众人的力量,将生活中的各种危险分散于具有形同危险成员所组成的危险共同体之中,使被保险人在缴纳少数保费而发生危险时,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医师责任保险意指被保险人(医师)于执行医师业务时,因过失、错误或疏漏,违反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直接导致病人伤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保险期间内受赔偿请求时,由承保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1]②学界对医师责任保险的称谓较多,如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医师专业责任保险、医师医疗责任险、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医师专家责任保险等,且未形成统一称谓。为表。在一般责任保险,如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之行为与第三人之损害往往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的时间间隔非常短,故判定保险责任较为简单。然而,医师责任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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