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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2014-03-31

关键词:著作权法法律

路 琴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0)

数字化网络时代,网络占据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我们每时每刻都与互联网紧密联系。微博作为网络世界里的新生事物,其发展迅速,犹如雨后春笋,势不可挡。据《第33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 亿,其中微博用户总数达到2.808 亿。如此庞大的数据,其背后所说明的问题是我们不能忽略的。在微博的世界里,人人都是记者,人人拥有话语权,微博拥有如此大的“能力”,它的相关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深思。

一 微博获得著作权应具备的条件

(一)微博的概念及特征

微博,也称“微型博客”,它是由博客发展而来的,是博客的简化版本,因其自身短小、便捷而取名为微博。“微博”的概念最早由埃文·威廉姆斯(Evan Wi11iams)提出来,世界上最早与最具代表性的微博是“Twitter”并已经成为了微博的代名词。微博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了其自身的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不论你的社会地位高低,只要你使用微博,你就可以平等享有自己的话语权,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这种“无差别性待遇”,使微博的传播主体更具有平等性。

2.内容的简短性。微博的内容篇幅非常的短小精悍,要求不超过140 个字。人们通过这140 个字发表自己的感想,记录自己的生活,这是微博的显著性特征。

3.信息的及时性。微博的“即时发布、即时报道”功能强大,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随时随地的发布、更新自己微博中的内容,可以及时的让亲朋好友知道自己的近况以及身边发生的一些事情。[1]

4.复制的便捷性。微博与生俱来的复制转发功能,使得复制变得便捷。人们可以随时复制转发自己感兴趣的微博内容,只需要备注来源及作者。它改善了传统印刷技术复制条件的限制,使得人们在生活中更乐于接受使用微博。

5.传播的迅速性。微博内容一经发表,就会向四周呈放射状“发射”,时间之快是普通通讯工具无法比拟的。它可以在一分钟内被人们转发很多次,这种迅速性也是人们钟爱它的原因之一。

(二)微博获得著作权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笔者认为,微博要想获得著作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作品中的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独特表达方式。[2]这种外在的表达方式,必须显示出作者特有的构思,深厚的文字表述能力,彰显出文章的独创性,才能依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今天是星期五,天气晴朗,我和我家的狗狗开心的在公园里散步……”这种简单的对生活的描述,是不可能获得著作权的。只有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才能使微博获得著作权。[3]

2.可复制性。作品必须能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利于人们进行利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相统一的现实意义。[4]微博作品可以借助网络进行存储、转发,通过纸质媒体进行下载、传播,微博具有可复制性的事实毋庸置疑。正是由于微博具有可复制性,才能便于人们共享、利用,才能体现出赋予微博著作权的价值所在。所以,微博要想获得著作权,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3.合法性。微博要想获得著作权,必须不与我国的宪法、法律相违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具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言论。任何违反我国法律的事物,都将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微博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的内容,才能相应的获得著作权。

二 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一)主观恶意

认定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主体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主观的恶意,不单单指故意的恶意,过失的恶意也能构成侵权行为。例如,A 创造了某一微博作品,B 直接复制该作品到自己的微博上,没有注明出处和作者,C 以为该作品是B 的原创作品,C 转载了该作品,并标明了出处和作者。此时,C 的行为依旧侵犯了A 的著作权,但对于C 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宽容处理。从此可以看出,主观上的恶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不能因为侵权主体“不知”,就否认其侵权的事实。

(二)显而易见的后果

认定侵犯微博著作权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必须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后果。显而易见的后果,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害后果和人身利益的损害后果,且这种损失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怎样才能说明这种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呢?笔者认为,这种后果的严重程度必须使人们可以肉眼看到或者主观感觉到,例如某种侵权行为侵害了某作者的名誉权,使得读者对该作者有了不好的看法,这是我们可以主观感觉到的,这就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后果。

(三)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侵权的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而获取利益的心理状态。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如:某网友出于学习研究目的,将微博内容写入自己的论文中,不标明出处和作者。此时,网友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心理,但是其行为确实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著作权,如果硬要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认定侵权的条件,就无法认定网友的侵权事实。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微博著作权人的利益,应该排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认定侵权行为的条件。

三 加强微博著作权保护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

微博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显示出我国现存法律的问题和滞后性。针对微博这个近年兴起的新鲜事物,我们需要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建立与微博著作权保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我国的网络秩序健康发展。[5]

(二)加大现有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种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来计算赔偿标准的方法在实际中是很难操作的。笔者认为,可以用微博的转发量来计算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赔偿标准。[6]这样可以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有效遏制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行为。

(三)加强行业监管

网络运营商在网络环境维护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要充分发挥网络运营商的作用,积极引导网络运营商建立相关的行业政策,保护微博著作权免受侵害。[7]如:强化平台的环境监管和把关责任,净化微博信息传播的网络环境;细化微博用户的服务协议;实行前台自愿、后台实名;设置更多的版权表情,让使用者可以自主的选择。

(四)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人们维护权利的有力武器,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一定要运用法律这个有力武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微博著作权保护仅仅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大批具有法律意识的社会公众,加大法律的利用,这样才能使法律的作用落到实处。因此,不管是微博权利人还是微博使用人,我们都要增强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创造良好、文明的微博传播环境。

(五)加强宣传教育

网络是客观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要想对微博著作权加强保护,离不开对网络环境的净化。针对这一点,我们可以加强对微博用户的网络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使其在转发、复制、分享他人微博时注意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四 特殊情形下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一)微博著作权的继承问题

微博的所有权人大部分为自然人,自然人有其固有的生存规律,不可能永久生存于世上。微博作者死后微博著作权应该如何进行保护:归于消灭还是依法继承?成为我们值得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著作权依法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微博作品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取得著作权的。既然作为著作权的享有者,微博作品理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受到继承法的保护。因此,微博作者死后,其微博著作权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进行依法继承,以保护微博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是否微博著作权中的所有权利都可以进行继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且这里的“保护”跟“继承”是不同的概念,从而可以推断,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不能继承的,只能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进行保护。[8]因此,微博作品的继承客体只能是相应的财产权利。而且,在现实条件下,微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进行继承也将遇到各种难题,如:

1.部分网络服务公司在一开始的网络服务协议中就作出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微博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所有权属于服务商,用户只享有使用权。由于我国法律对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网络服务商在制定协议时一切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直接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收归于自己所有,在这样的环境下,微博著作权想要进行继承是不可能的。

2.有些网络服务公司对虚拟财产的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他们在服务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却严格限制了虚拟财产的流转,阻碍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活动。

3.一些网络服务公司在网络服务协议中作出规定,如果网络用户超过一定期限不登陆账号,网络服务商将有权利删除、注销该账号。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微博著作权的继承。

4.大多数继承人并不知道微博作者的微博账号和密码,这就增加了其进行继承行为的难度。

5.如果在微博作者死后,继承活动还没开始前,网络服务公司注销注册,那么微博作品将归于消灭。这种情况下怎样进行微博著作权的继承,也是我们难以解决的现实难题。

微博作者死亡后,以继承的方式对微博著作权进行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怎样保全微博作品,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我们遇到的难点问题。

(二)特殊情形下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微博作者死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通过继承进行依法保护,那么其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该为多久呢?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 日。因此,笔者认为微博著作权也应该适用这50 年的保护期限,即到微博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止。这样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又利于维护微博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促进我国文化资源的共享与传承。

侵犯微博著作权现象是网络时代不可避免的产物,我们不能被动接受,而必须采取有利的措施来遏止这种现象的产生,以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对于微博这个大型的网络平台,如果只有法律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行业的监管,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和宣传力度等等,只有多种措施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保护好微博著作权的发展。微博作者死后微博著作权怎样进行保护,成为一个新的难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是可以通过继承获得相应保护的,但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微博著作权以继承活动进行保护又将遇到各种现实问题,这将给我们带来更多新的挑战。

[1]张学伟.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初探[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2 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3-39.

[3]杨成梅.对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8):255-256.

[4]费 蓉.“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J].实践与创新,2013(3):29-30.

[5]于志强.论微博的著作权保护[J].贵州社会科学,2013(1):155-157.

[6]郭玉军.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J].武汉大学学报,2006(3):304-310.

[7]孟庆吉.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J].学术交流,2012(2):68-71.

[8]李 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J].法学,2013(4):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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