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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空中警察法律地位之完善*

2014-03-31周航

周 航

(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00)

自从人类发明了航空器,伴随着航空器的一大难题始终是安全问题。由于航空器的普及,干扰航空器安全飞行的人为因素呈现出逐年增加的态势。其中航空器上人员的干扰行为具有直接性、突发性等特点,轻则造成机上秩序混乱、财产损失,重则导致航空器坠毁、机上人员伤亡。2014 年3 月8 日发生的马航失联事件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公布失联原因,有关失联原因的种种猜测不绝于耳,很多猜测直接指向了机上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与乘客之间的纠纷、恐怖分子劫机、机长自杀等等。虽然这些猜测都还没有得到证实,但是在马航公布的机上人员名单中除了12 名机组人员和227 名乘客,确实没有看到任何空中安保人员,这显露了马航客机安保系统的缺失。空中警察(以下简称空警)这一制度是为了防范客舱内人为因素对飞行活动的非法干扰而设立的,其宗旨是有效制止和预防针对航空器或航空器内人员和财产的不法行为。实践证明,空警制度的建立对航空安保事业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我国作为民航领域的大国,早在2002 年就开始着手空警制度的建设,然而由于民航体制改革不够彻底,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空警一直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局面,围绕着空警在客舱内的执法权与机长、航空安全员的权力协调,空警是企业员工还是国家公务人员等问题的争论亟待解决。

一 空警制度之缘起

(一)空警的产生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组建空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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