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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内部调职的法律规制*

2014-03-31程隽怡

关键词:法律

程隽怡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一种健康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和谐稳定的,这对劳资双方都有益。然而,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与稳定性并不绝对,相反,在确保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法律还要保证劳动力的适当流动性。

所谓劳动力的流动,即劳动力从一个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向另一个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移动,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实现,包括内部劳动力市场与外部劳动力市场。前者以终止或解除合同为前提,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而后者则不会带来劳动关系的剧烈变动,还可作为奖惩手段来激励员工。它实现了以稳定为基础的劳动力流动,因此成为实践中的普遍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变动劳动者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任意为之会产生劳动争议。实际上,现阶段此领域的法律制度尚存不足与空白,并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劳动纠纷,亟待在今后予以弥补与完善。

一 用人单位内部调职的概念与分类

(一)用人单位内部调职的概念

用人单位内部调职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长期性的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的用人单位的行为。[1]长期性是用人单位内部调职的一个重要特征,该特征使之与出差、轮岗等概念相区分。所谓出差是指基于用人单位业务的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到同一用人单位内的其他部门或分支工作、或者到用人单位外工作,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务身份并没有发生改变;[2]而轮岗则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一种临时性的岗位交流,将劳动者置于不同的工作岗位予以历练,可以达到用人单位人才需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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