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法律救济的路径选择*
2014-03-31石纪虎刘昕苗肖明月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石纪虎,刘昕苗,肖明月
(1.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2.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查院,湖南 株洲 412005)
近年来,顶岗实习被作为提升教学质量的有效举措而得到职业院校的广泛采用,由此而伴随的因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而引发的学校或者实习单位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出现并逐渐增多,这一问题日益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救济路径选择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法学理论界与职业教学界深入探究的问题。
一 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的劳动法救济路径
顶岗实习学生进入企业顶岗作业,从事的是劳动者的工作,一旦出现人身伤害,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能否寻求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或者说顶岗实习学生与顶岗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对此问题,理论上有事实劳动关系说、非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关系说三种不同的观点。事实劳动关系说认为,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用人)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顶岗实习学生拥有管理权。这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理应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非劳动关系说认为,顶岗实习学生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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