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刑法指导理念的重置
2014-03-31孔令仙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12期
孔令仙
(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和国家的广泛关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出台食品安全法并引入风险刑法的理念,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但修改后的刑法并没有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实践证明,要想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并不能简单地靠引入风险刑法理念,扩大犯罪圈、加重刑罚就能解决。虽然风险刑法在欧洲大陆的迅猛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我国有着不同于他国的具体国情,风险刑法难以支撑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法保护伞,在食品安全犯罪惩治中不能盲目引进,而要更加重视刑法指导理念的发展。
一 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概述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运输、销售、监管等各环节实施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主要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共同构成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是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集合。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成为侵扰国民身体健康的大患,如毒奶粉、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