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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4-03-31李凡凡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4年1期

李凡凡

(河北经贸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我国已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不断深入并加速进行,城镇人口就业方式和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劳动者以及在正规部门的临时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国际劳工组织2002的报告指出,“非正规就业”是指所有的非正规职业,而不管他是否存在于正规企业或者是非正规企业,或者是家庭式的,或者是多功能的微型经济组织。我国学者大多沿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认为非正规就业是一种与传统正规就业相对的就业形式,通常是指不发生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非正规化,劳动时间、场地、方式灵活,无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程度低,有别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典型就业的一种就业形式。它主要包括:(1)非正规部门里的大部分就业门类,包括经营规模小的以私人组织和自谋职业形式等存在的非正规就业;(2)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即正规部门里的各种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随着非正规就业形式的发展,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显现出来,非正规就业群体中的部分人员被排斥在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我国高校毕业生在非正规就业群体中的数量庞大,由于非正规就业状态下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影响,阻碍了高校毕业生非正规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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