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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衡平问题

2014-03-31李娟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李 娟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受益人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衡平问题

李 娟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投保人、受益人之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死亡保险金利益,关系到债权人与受益人利益保护的平衡问题。投保人之债权人原则上无权主张保险金利益,也无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在投保人行为损害其债权时,可以在保险费限度内主张其债权;受益人之债权人无权主张保险金利益,即使在保险金成为受益人财产后,该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债务。我国立法应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受益人; 债权人; 保险金; 利益衡平

保险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因而,在一般情形下,被保险人一旦死亡,保险受益人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支付的请求。但在保险实务上,却常常出现受益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这些人或为投保人之债权人,或为被保险人之债权人,甚至有受益人自己的债权人。如此,就产生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确定,以及保险金的分配问题。

1 相关债权人之界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分别为死亡保险合同中与保险人对应的三个主体,相关债权人之范围,应当为这三个主体各自的债权人。但不同主体债权人利益与受益人利益是否真正存在冲突,却取决于这三个主体对于保险合同的利益存在与否:因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利益的最大获得者,这三个主体如果对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利益,其债权人才有权对保险合同利益主张权利,从而在受益人与相关债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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