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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2014-03-30韩继伟李术武

关键词:儒家思想儒家法治

韩继伟,李术武

(1.河北联合大学 以升创新教育基地,河北 唐山 063000;2.河北联合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一、“独尊儒术”与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促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其内容包括“大一统”系统论、“君权神授”权力论、“三纲五常”关系论、“德主刑辅”手段论、“变而有常”运作论等,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之上的思想制度和意识形态。

所谓法律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汉代统治阶级通过“引经决狱”和“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使儒家学说的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汉代作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时的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深刻的受到了儒家学说的影响。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

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深受儒家道德学说影响。一方面,儒家学说倡导君权神授,赋予了皇帝特殊的人格,其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同时,辅之以三纲五常,以礼作为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另一方面,儒家提倡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补充,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采用恤刑、先请和造意制度,将法律责任在贵族和平民身上加以区分,考虑年龄和故意与非故意之分,这也与儒家的仁政思想相契合。

(二)立法过程的儒家化

汉代立法过程中的儒家化主要表现为引经注律。汉代的儒生常常会撰写一些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合乎儒家的经义,当他的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儒家学者的注律过程也就是对封建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改造过程。以经注律有力的促进了经与律的相互认同,推动了礼与法的融合,成为实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初形态。

(三)司法制度的儒家化

汉代司法制度的儒家化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中的伦理学说作为依据来处理政治和司法问题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重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经处于或高于法律的优越地位。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一)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自此,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学说条文化、法律化,纲常伦理俨然中国封建社会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法律儒家化下的法制体系与封建社会的经济社会基础相适应,进了生产力进步,奠定了封建社会统治基础。

(二)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这些法律原则在整个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起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且对法律普及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更多儒家学者加入法制建设的队伍中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个司法队伍的素质。

(三)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础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的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越南和朝鲜等周边国家都产生了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及汉代初期,其明显的标志就是汉朝初期的法律儒家化,并到唐代逐渐成熟。代表性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其中的很多经典法律条文就是从汉代法律儒家化开始形成的。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借鉴

由汉代开始的法律儒家化影响深远,不仅对封建统治本身,也对整个中华文明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内容广博的儒家学说孕育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律思想,却也因其固守成法和以人治国等缺陷导致了近代中国法制的落后。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攻坚阶段,如何更好的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去粗取精,汲取营养,无疑是摆在广大法律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以德教为本,重视法治思想教育

儒家学说强调教化,反映在法律中也是如此。汉代的法律中始终贯穿着这个主题,就是以刑罚为辅,以德教为主。今天中国提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其中提高人的法律素质,增强人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意识、平等观念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任务。只有在儒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素养”,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一条宽广而平坦的路。

(二)以民为本,以人为本

儒家的民本思想是一种相当理性而早熟的思维方式,其内容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当今我们应当批判地继承历史遗产,赋予民本思想以全新的理论内容,我们得注意培养整个民众的民主素质,使人民真正有力量防止统治者的为所欲为,使“民本”转而为人民自己站起来的民主,以人为本,这样,中国的民主法治可因儒家民本思想的复活而得到更高的依据,我们的国家也会因之而更加繁荣昌盛。

(三)礼法结合,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汉代法制中礼法结合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纵观汉代的“礼”与“法”,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我国法制现代化正处在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转型与跃进过程,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应该理性的思考:一方面对于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法治不和谐的地方,一定要弃之;另一方面对于与现代法治相容的部分我们应当大力提倡和发扬,把伦理道德容入法律体系中,使法律体现伦理道德的品质,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纠正思维,添补自由与平等观念的真空

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存在不少与现代法治不相适应的内容,例如从从文学和逻辑方面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的经学思维模式,它不探求学理,也不具有批判意味,只是为了有利于法典的宣传和实施。经学思维模式,严重地压抑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建立现代法律思维,就必须形成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同时,由于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化色彩太浓,使得思想与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作为现代法治基石的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成为真空,传统的人治观念、义务本位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及无讼为有德的惧法厌讼观念等遏制了新的法治思想观念的传播和普及。因此,强调个人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与平等在中国具有特殊意义。

总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中,仍有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端正态度的看待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产生积极的影响!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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