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及审计策略
2014-03-30刘熔芬
当代经济 2014年11期
○刘熔芬
(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83)
一、关于关联方交易
不同的准则以及相关法规对关联方、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界定都不尽相同,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关联方的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比如说,单独一个企业无法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也就是说,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而关联方交易则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交易或者事项,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在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中是一种常态行为。
本文界定的关联方交易就包含了上述企业在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在内的所有交易事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