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中的妇女权益问题
2014-03-29贾洪文
当代经济 2014年16期
○贾洪文 陈 洁
(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微观金融与妇女权益问题概念界定
1、微观金融概念界定
微观金融,又称GB(Grameen Bank,格莱珉银行)模式,即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国内目前对微观金融较为普遍的另一种称呼是“小额信贷”。本文对于二者不作区分。它是通过对贫困农户,尤其是贫困妇女提供小额、低息、连续的信贷援助,启动贫困农户的经营活动、促进贫困农户自立能力的建设和提升的一种扶贫模式。这一模式自1993年引入我国后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微观金融既是扶贫的一种重要手段,亦是低收入者持续增加现金的一种关键途径。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现在,小额信贷在中国的扶贫及其社区发展领域经历了短期试验、匆忙推广和有问题发展三个主要阶段。如果说是否“坚持扶贫”是衡量一个信贷机构是否真实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标准,那么它是否又做到了“扶助贫困妇女”,就是这一标准的精髓。“我们从孟加拉学来的这个小额信贷,是穆罕姆德·尤努斯教授专门为贫困妇女创设的包括提供小额度信贷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乡村银行的借款人97%是妇女)”截止到2011年10月份,格莱珉银行有834.9万借款者,其中97%是女性。可见微观金融的发端与发展都与对贫困妇女的关注紧密相连。移植到中国以后,尽管仍然保留了这一层联系,“小额信贷实行的贷款性别歧视制度,在享受金融服务方面,给予贫困妇女更优越的进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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